銅陵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銅陵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銅陵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暫存、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稱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備婆紙及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建戒姜迎辨築垃圾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在建設施工、建築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余泥、廢石、棄料等廢棄物。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遵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付費,誰處置、誰收益的原則,優先進行資源化利用,促進再生資源產業化發展。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住建、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負責對本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進行協調、檢查。
第六條 建築垃圾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頌妹,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市和縣、區兩級聯動,部門聯合執法機制。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跨區域、重大複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進行直接查處。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納入數位化城管信息系統建設,實行管理信息共享。
第八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城估墊和章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第九條 建築垃圾產生者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出入口位置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三)按照有關規定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
(四)分類收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及時清運,在場地內暫存建築垃圾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五)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築垃圾進行分類,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路線、時間進行,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並採取必要的防撒潑、防揚塵等措施,不得超限、超載。
第十二條 因建設、維護、堆坡造景、山體恢復、綠化等需要異地回填使用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持工程批准檔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預約登記,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數位化城管信息系統予以公布,由市場主體進行調配。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確定裝飾裝修建築垃圾集中堆放點,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做好分類袋裝收集,堆放到指定的集中堆放點,由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或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犁良連人承擔。
第十四條 無主建築垃圾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運,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一編制。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和建設計畫,組織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實施。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實行特許經營。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鼓勵、扶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扶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產業發展。
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奔白榜在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綠化、公建等工程中優先使用合格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住建等相關部門應積極制定推廣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具體實施辦頁兵埋法。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二)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三)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
(四)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五)運輸建築垃圾車輛未採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建築垃圾遺撒的;
(六)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築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七)擅自受納建築垃圾,或者在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因建設、維護、堆坡造景、山體恢復、綠化等需要異地回填使用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持工程批准檔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預約登記,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數位化城管信息系統予以公布,由市場主體進行調配。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確定裝飾裝修建築垃圾集中堆放點,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做好分類袋裝收集,堆放到指定的集中堆放點,由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或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 無主建築垃圾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運,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一編制。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和建設計畫,組織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實施。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實行特許經營。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鼓勵、扶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扶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產業發展。
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綠化、公建等工程中優先使用合格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住建等相關部門應積極制定推廣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二)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三)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
(四)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五)運輸建築垃圾車輛未採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建築垃圾遺撒的;
(六)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築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七)擅自受納建築垃圾,或者在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