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了強化對建築垃圾的有序管理,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滲設鴉項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合肥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嬸束殃結合肥西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轉運、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改、擴)建、拆除、修繕各類建(構)築物、管網、道路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等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縣政府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建築垃圾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建築垃圾處置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四條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建立以鄉鎮(園區)為主導、村(社區)為基礎,部門聯動、權責統一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城管委是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綜合監管工作。鄉鎮(園區)在縣城管委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建築垃圾處置日常監管工作;鄉鎮(園再譽精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具體承擔本轄區建築垃圾處置日常監管工作。
縣住建、規劃、國土、公安、交通、環保、房產、物價、安監、公管、財政、政務服務中心、大建辦、重點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
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處置與運輸
第八條 轉運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處置建築垃圾和道路維修、老舊小區(街巷)改造、房屋拆遷、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除外。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舉灶煮處置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後三日內按照要求將建築垃圾清理完畢,相關處置情況書面報告屬地鄉鎮(園區),並報縣城管委備案;屬地鄉鎮(園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機構實地查看、驗收處置情況。
第九條 因工程建設原因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向縣城管委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統一受理,鄉鎮(園區)及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通過電子政務服務平台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並聯審核。需跨縣域運輸的一併納入電子政務服務平台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並聯審核。
申領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明檔案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包括減排、污染防治、綜合利用等措施);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相關審批材料;
(三)核定建築垃圾處置量的圖紙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原始地貌圖或現狀圖、建築工程項目總平面布置圖等。
縣城管委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明檔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與建設工程所在地鄉鎮(園區)簽訂建築垃圾處置責任書,明確處置疊設蜜要求以及污染防治、運輸安全等責任,處置責任書應當報縣城管委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築垃圾污染周圍環境:
(一)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2米;
(二)設定建築垃圾處置公示牌,標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名稱以及縣城管委、縣交管大隊、縣環保局等行業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三)在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安排專人維護;
(四)對工地內車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五)配置規範的車輛沖洗設備,確保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潔,並做好泥漿、污水、廢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建築垃圾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完畢,並做好清運信息登記保存工作;無法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兆判您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所,並採取覆蓋、灑水等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糠牛定的其他要求。
縣城管委在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明檔案前,需要現場勘察的,應當組織人員勘察施工工地管理情況,不符合以上相關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築垃圾核准處置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道路維修、老舊小區(街巷)改造、房屋拆遷中產生零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及時處置建築垃圾,並在處置完畢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處置情況報告屬地鄉鎮(園區)。
房屋裝飾裝修中產生零星建築垃圾,業主應當按照物業公司或者村(社區)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由物業公司或者村(社區)負責統一清運。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物業公司、村(社區)處置零星建築垃圾前,應當向轄區城管部門申報零星建築垃圾處置計畫,並委託已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運輸。
零星建築垃圾運輸應當採用袋裝或者密閉的方式,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並在轄區城管部門核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處置建築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鼓勵採取下列措施做好建築垃圾的減排工作:
(一)選用節能環保材料,最佳化施工措施,減少建築材料的消耗和建築垃圾的產生;
(二)採用可重複使用的材料設定施工現場臨時建(構)築物、臨時圍擋;
(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或者拆除方案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
(四)將可以利用的建築垃圾作為填充物用於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價格部門核定執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委託已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運輸建築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向縣城管委申請辦理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經營辦公場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運輸車輛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且自有運輸車輛不少於二十輛;
(四)設有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和車輛清洗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的管理,按《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縣城管委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將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承運建築垃圾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縣城管委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
(一)建築垃圾運輸契約;
(二)建築垃圾處置責任書。
縣城管委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應當載明建築工地名稱、運輸單位名稱、車牌號、運輸期限、運輸路線、建築垃圾傾倒地點等事項。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承運建築垃圾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縣交管大隊辦理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條 承運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要求的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定位終端設備並保持正常使用;
(二)在駕駛室頂部、車身或者車廂後部、側面等部位噴塗、懸掛放大號牌,噴印車輛編號及所屬承運單位名稱。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在承運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原件,《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備檢;
(二)實行密閉化運輸,裝載的建築垃圾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三)車輛駛離施工工地應當沖洗乾淨;
(四)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築垃圾;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建築垃圾運輸時間、路線、地點的,必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報縣城管委審核批准後方可運輸。在建築垃圾運輸核准有效期間,因政府重大活動或其他應急需要改變運輸時間和路線的,運輸車輛必須按縣城管委或縣交管大隊發布的通告執行。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環境噪聲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等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有縣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證明,提前二個工作日公告附近居民,並報縣城管委和環保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消納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縣城管、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建、國土、環保、水務等部門,提出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選址意見,在徵得屬地鄉鎮(園區)意見後,組織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規劃,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鄉鎮(園區)按照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規劃組織建設。對依法批准建設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由選址所在地鄉鎮(園區)負責土地徵收補償和建設,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撥付。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等要求。
有關鄉鎮(園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管理,可以指定鄉鎮(園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或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有關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並報縣城管委備案,縣城管委應加強對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消納建築垃圾:
(一)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範圍;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四)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關閉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拒絕消納經核准處置的建築垃圾;
(二)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降塵、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設備;
(三)對出入口道路和場內車輛通行道路進行硬化處理,並在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四)制定並落實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
(五)設定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場地的車輛清潔;
(六)準確記錄進入場內的車輛、消納建築垃圾數量,並定期報告屬地鄉鎮(園區);
(七)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八)不得允許無腳踏車運輸證的車輛進場卸載建築垃圾;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築垃圾的,應當向屬地鄉鎮(園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處置方案資料,鄉鎮(園區)組織屬地國土、規劃、環保、城管、村(社區)等機構實地勘察後研究決定,凡同意回填、利用建築垃圾的,鄉鎮(園區)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縣城管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 縣城管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研發、生產。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條 鼓勵新(改、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第三十一條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城管委應當會同縣交管大隊和縣住建、環保、國土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建築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聯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機動巡查,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集中通行區域、事故易發和隱患突出區域,實施重點監管。
第三十三條 縣城管委監督指導、檢查考評鄉鎮(園區)依法監管查處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重大或跨區域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
花崗鎮人民政府在縣城管委業務指導下,依據法定職權組織實施本轄區建築垃圾處置監管和查處工作。其他鄉鎮(園區)依據行政執法權向鄉鎮延伸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屬地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活動實施監管,在縣城管委委託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縣住建局、重點局、房產局根據各自職責,對房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開發企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及時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
縣交通局負責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運輸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縣交管大隊對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縣環保局依據法定職責負責對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對建築工地、消納場所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縣公管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服務招標有關工作。
縣規劃局負責牽頭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縣國土局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建設用地的供應,協助做好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監督檢查。
縣安監局負責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法實行責任追究。
縣價格部門負責依法核定建築垃圾處理費標準,對建築垃圾運輸價格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打擊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城管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築垃圾監管信息平台,確保下列監管信息互通共享:
(一)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信息;
(二)建設單位、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及駕駛員等信息;
(三)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以及建築垃圾受納信息;
(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處置建築垃圾的不良記錄信息及受到行政處罰信息;
(五)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
(六)其他需要監督管理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隨意傾倒建築垃圾造成污染的,城管等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清理;當事人逾期未清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積極推行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管理制度,縣城管委應當建立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實行分級管理,對違法失信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列入不良信用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城管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城管委負責解釋,附屬檔案1-7為本辦法組成部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縣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印發的《肥西縣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肥政﹝2014﹞91號檔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工地出入口規範要求;
2.肥西縣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流程和監管規定(試行);
3.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條件、申報資料和申
報流程;
4.肥西縣建築垃圾經營運輸許可審批條件、申報資料
和申報流程;
5.肥西縣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許可條件、申報資料和
申報流程。
6.肥西縣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處置收費標準和程式
7.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相關企業管理職責
附屬檔案
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工地出入口規範要求
一、出入口布局
由里向外分別設定清理區、沖洗區、檢查區、門禁區四個區。
二、道路硬化要求
出入口道路寬度不小於工地大門寬度(門寬超過6m的,寬度不小於6m);長度不小於25米(含洗車槽長度),應採用墊層加C30混凝土結構,墊層厚度不小於25cm和硬化厚度不小於25cm。
基坑邊緣距工地大門不足25m的,應從基坑邊緣處向外硬化至大門。
三、沖洗平台要求
1.設定洗車槽。洗車槽可採用回字型混凝土結構,槽體長度不小於7m,槽體寬度不小於5m,槽體四周用排水溝相連,並通過排水溝與沉澱池相連(自動沖洗設備必須安裝在洗車槽內)。
2.排水溝的寬度不小於30cm,深度不小於15cm,採用鐵篦罩面,通過排水溝與沉澱池相連。
3.沉澱池應按三級沉澱設定,長、寬、深尺寸應不小於1.5m×1m×1.5m。沉澱池四周套用磚石砌築,並用水泥漿抹面,接入市政排水管網;沉澱池加蓋,強度應保證安全要求。
四、沖洗設備要求
配備高壓水槍(水槍數量不少於2台,標準壓力≥4MPa、水量≥40L/MiN、水管長度≥15m)。
五、門禁及監控要求
1.出口位置設定大門和門禁系統,安裝夜間照明裝置。
2.轄區城管執法機構及時向縣城管指揮中心申請並安裝好高清探頭監控設備。
六、人員配備要求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各派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渣土車進出管理。
屬地鄉鎮(園區)城管執法部門派定崗隊員進行監督、檢查及門禁管理。
七、其他
1.公示牌一塊,公示出入口管理人員姓名、工作單位、電話及舉報電話、渣土運輸企業名稱等。
2.安全警示標牌(按需求設定且不少於2塊)。
3.帶閃燈的安全錐(按需求設定且不少於10塊)。
4.溫馨提示牌一塊,對運輸公司、申請路線、運輸時間、傾倒地點、聯繫人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提示。
肥西縣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定流程和監管規定(試行)
一、選址要求
按照“統一規劃、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嚴格管理、規範收費”的原則,切實加強全縣建築垃圾消納處置場所的選址管理,各鄉鎮(園區)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利用廢棄礦山宕石、低洼荒地以及需要平整利用地塊,採用政府投資和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合理選擇1—2處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經相關部門審批後,報縣政府批准,負責處置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
二、申報資料
1.建設單位申請;
2.土地產權或使用證明人;
3.所在村、社區意見;
4.屬地鄉鎮(園區)意見;
5.縣規劃、國土、環保、住建、公安、水務等部門意見。
6.消納場所位置圖;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審批流程
(一)鄉鎮(園區)負責上報可以作為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備選地,並提出明確的意見;
(二)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負責受理建築垃圾消納場所選址的申請,資料初審,符合條件後移交縣城管委相關科室會同鄉鎮(園區)現場勘驗,出具初審意見;
(三)縣規劃、國土、環保、住建、公安、水務等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審核把關,採用會簽的形式簽署明確的意見。
(四)上報縣政府審批。
四、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建築標準
(一)具備良好的道路通行環境,進出口通道硬化,適合重型車輛進出;
(二)配備規範的沖洗設施及相應的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嚴禁運輸車輛帶泥上路;
(三)配備大型挖掘機、推土機等機械設備;
(四)配備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安裝視頻監控並接入縣城管城管指揮中心,對出入運輸車輛、受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方量等情況進行統計,並定期上報縣城管委備案。
(六)安全管理等各項制度完善。
五、日常管理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有關鄉鎮(園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管理,可以指定鄉鎮(園區)城管執法部門或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有關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並報縣城管委備案。管理內容主要是進場建築垃圾的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現場傾倒車輛和人員的秩序以及安全,傾倒範圍和標高的把關。
六、部門監管職責
1.縣城管委定期組織縣直相關部門和鄉鎮(園區),聯合開展整治活動,重點查處無牌無證運輸、超載超速行駛、拋撒滴漏以及車輛帶泥行駛、隨意傾倒等違法行為,對不按照規定運輸處置建築垃圾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管理和處罰,確保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管理工作規範化、常態化。指導鄉鎮(園區)重點監管運輸條件、出入口硬化、車輛進出是否有序;根據縣國土局、規劃局、水務局提出的設定條件,重點監管標高、範圍等;加強對環保設定條件的監管,重點監管噪音和杜絕有毒有害垃圾的傾倒,發現後及時制止並移交縣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2.鄉鎮(園區)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主體原則,做到守土有責,嚴防私拉亂倒;縣直相關部門要緊密聯動配合;
3.縣國土局、規劃局主要對消納場所的消納範圍和標高進行確定和把關;
4.縣水務局主要對設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是否違反水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進行審查;
5.縣交管大隊主要是對出入路線和運輸車輛進行審查和監管;
6.縣城管委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園區),聯合開展整治活動,重點查處無牌無證運輸、超載超速行駛、拋撒滴漏以及車輛帶泥行駛、隨意傾倒等違法行為,對不按照規定運輸處置建築垃圾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管理和處罰,確保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管理工作規範化、常態化。
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條件、申報資料和申報流程
一、申報要求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申領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應如實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申報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消納場地等事項。縣城管委予以核准的,在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有關費用後,頒發《肥西縣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二、申報條件
1.建築工地主出入口設定監控攝像頭1--2個,接入縣城管指揮中心併網運行;
2.建築工地出入口硬化,沖洗設施完善並有專人管理;
3.建築工地圍牆圍檔符合標準。
4.有明確的建築垃圾接受傾倒地點;
5.建築工地污水經沉澱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三、申報資料
1.項目工程概況(項目位置、規模、用途、擬開、竣工時間等);建築垃圾處置方案(節能減排、污染防治、綜合利用等措施)。
2.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單體)或拆遷許可證(複印件);
3.工程項目的原地貌圖、建築總平面布置圖。
4.建設單位屬地鄉鎮(園區)初審意見;
5.建築垃圾消納場所需要屬地鄉鎮(園區)批准的,必須提供鄉鎮(園區)接受證明;
6.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資質證明(複印件)。縣城規劃區和桃花地區範圍內所有工程項目,經許可白天運輸建築垃圾的,運輸時間執行縣城管委、縣交管大隊審批規定。
7.提供現場監控設備圖片、IP位址資料、設備監管人員的聯繫方式;出入口硬化、沖洗設施、圍牆圍擋圖片及管理人員名單。
所有複印件帶原件備查。
四、申報流程
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負責受理申請→資料初審→符合申請條件後移交相關科室→現場勘測→覆核→審批→繳費→辦結→存檔。
縣城管委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對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審批條件、申報資料和申報流程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向縣城管委申請辦理《肥西縣建築垃圾經營運輸許可證》,縣城管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對核准的企業頒發《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並將取得《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及已登記的車輛予以公示;縣城管委對取得《肥西縣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每年組織一次年檢,年檢採取扣分制,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運輸企業,根據規定取消建築垃圾運輸資質。
一、申報條件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經營辦公場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符合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三)運輸車輛是符合《建築垃圾運輸車技術條件》(DB34/T 2417-2015)規定標準的全密閉新型環保智慧型建築垃圾運輸車,且自有運輸車輛不少於二十輛;
(四)設有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和車輛清洗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資料
1.縣交通局核發的《肥西縣道路運輸證》;
2.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驗資報告;
3.單位制定的運輸管理制度複印件;
4.符合《建築垃圾運輸車技術條件》(DB34/2417-2015)運輸車的照片、行駛證複印件;
5.車輛駕駛員證照複印件(包含從業資格證);
6.車輛密閉改裝及加裝GPS(北斗)登記表複印件;
7.車輛交通責任強制保險單複印件;
8.“三車”安全行駛責任狀;
9.渣土處置交通安全衛生管理責任狀。
所有複印件帶原件審查。
三、申報流程
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負責受理申請→資料初審→現場勘測→科室意見→領導審批→公示→發證。
縣城管委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經公示無疑異的,核發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將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肥西縣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許可條件、申報資料和申報流程
縣城管委聯合縣交管大隊負責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行聯審聯批,符合條件的車輛,方可參與建築垃圾運輸。參與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取得縣交管大隊的《肥西縣通行證》,縣城管委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後,核發《肥西縣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運輸車輛證件齊備後方可在批准的路線通行。涉及跨區域運輸的,需徵得途徑鄉鎮(園區)同意;涉及跨縣域處置的,需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批示同意後,由縣城管委按規定程式受理。
一、申報條件
1.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證明;
2《肥西縣道路通行證》;
3.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報資料
1.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資質證明和清運契約。
2.建築垃圾處置責任書;
3.縣域管理範圍內建築垃圾出土點、消納場或傾倒點出入口沖洗、監控、降塵、道路硬化、封閉圍擋、界樁界線等文字圖片證明資料。
5.符合條件運輸車輛證明資料;
6.《肥西縣道路通行證》;
涉及跨縣域處置
1.縣域管理範圍內建築垃圾消納場或傾倒點出入口沖洗、監控、降塵、道路硬化、封閉圍擋、界樁界線等文字圖片證明資料;
2.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證明;
3.建築垃圾處置證明;
4.縣政府審批材料。
三、申報流程
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負責受理申請→資料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移交相關科室→現場勘測→縣交管大隊簽署意見→覆核→審批→辦結→發證→存檔。
申報單位應提前3個工作日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手續,在2個工作日內到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領取《肥西縣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縣城管委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需要現場勘察的應當組織人員勘察現場。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知理由。
涉及跨縣域處置
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負責受理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跨縣域的申請→初審→現場勘測→覆核→報縣政府批示→核發→辦結→存檔。
肥西縣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處置收費標準和程式
一、收費標準
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合肥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固化土方測算方式
將施工前預估土方量改為固化土方測算方式,推行“一取消、一固化、一公開”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新舉措:即取消依靠現場勘測環節為主,推行固化土方測量方式,張榜公示測算方式。
三、規範收費程式
1.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合肥市基本建設項目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實行集中收費。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受理,按照縣規劃局審核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測算土方外運量→覆核→繳費。
2.非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受理,審查建設單位申報資料→測算外運量並劃價→覆核→繳費。
3.政府性投資工程項目:政府性投資工程項目在縣城規劃區的,按照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收費;其他區域的,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視窗受理申請,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招標檔案》《組價清單》測算土方外運量→覆核→繳費。(組價中未列入建築垃圾費用的,由建設單位上報縣政府減免)
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相關企業管理職責
一、施工單位管理職責
設立專職從事建築垃圾裝載、車輛清洗的監管員崗位,監管員職責包括:阻止無《肥西縣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車輛進入工地;阻止建築垃圾裝載超過車廂上沿口,督促運輸車輛頂部蓋板蓋平才能啟動;阻止車輪或者車身帶泥車輛駛出工地,督促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必須符合清洗要求;對運輸單位違規行為及時要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二、運輸企業管理職責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成立專門的建築垃圾運輸現場管理員隊伍,在其承運的建築垃圾外運工地及運輸線路上配備現場管理員,加強建築垃圾處置作業的現場管理。現場管理員職責包括:配合施工單位在建築工地出入口,對進入工地車輛的車容車況、相關證照開展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不予進入工地;對裝載超過車廂欄板上沿、箱蓋不密閉的車輛不予放行,對裝載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經沖洗保潔後,準予放行;檢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邊道路清潔情況,及時安排人員進行保潔;積極配合管理、執法部門現場執法檢查,主動介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