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綜述
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充分發揮人才、技術、資本等資源集聚的優勢,依託一批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關聯度較大、
產業鏈較完整、技術水平較高、創新能力較強的骨幹企業和與之密切相關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建設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集群或創新集群發展。
總體思路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和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著力實施創新驅動戰略,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為目標,推進科技與產業深度融合,著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努力推動產學研結合和創新要素最佳化配置,努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化,實現區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充分發揮政府的推動作用,加強對全省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發展的規劃、指導和支持,研究確定重大項目布局、產業政策和財政資金安排等重要事項,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吉林省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完善資金投入模式,建立政銀企長效合作機制,引導商業金融機構支持基地(園區)企業自主創新與產業化;設立產業基地(園區)專項基金,支持民間資本、域外資本和風險投資機構等介入相關特色產業投資領域;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出台科技人員參與基地(園區)工作的優惠政策,引導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獎勵等措施,激勵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提高企業自身吸引人才的能力。
實施目標
重點支持我省在
光電子、
汽車電子、汽車零部件、
新能源汽車、碳纖維、先進裝備製造、現代農業、玉米生物化工、建築節能與材料、生物醫藥和現代中藥等領域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集群效應明顯的市(州)或縣(市)組建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推動區域高新技術
成果轉化,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培育現代產業體系。
認定條件
基地條件
1、具有較好的特色產業基礎。特色產業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和政策,在國內市場具有較強競爭力;相關產業集聚度較高,其年產業規模不低於10億元。農業園區的技術輻射範圍應至少兩個縣(市)。
2、具有產業集群特徵。已初步形成在市場機製作用下骨幹企業與配套企業聯繫密切、分工協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較為完整且上下游互動的產業鏈條。
3、具有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市(州)或縣(市)已經制定了特色產業基地(園區)發展規劃,並有相應的依靠科技創新提升產業發展的具體政策和配套措施。
4、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骨幹企業具有一定技術創新能力,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廣泛開展產學研活動,企業技術創新獲得一批有產業化前景的專利和有廣泛影響力的品牌;產業基地(園區)內有較好的科技和教育資源,具有較豐富的研究成果和科技人才。
5、管理職責明確。成立了由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產業基地(園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明確科技行政部門對基地(園區)的歸口管理和促進職能。
6、具有創新能力較強的骨幹企業。有3家以上骨幹企業;或有1家年銷售收入超過5億元的大型企業和10家以上與特色產業基地(園區)產業關聯性強的中小企業。
企業條件
1、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或為當地政府重點扶持的企業,其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
2、承擔過省級以上科技發展計畫重點項目,其主導產品符合基地(園區)的產業特色。
3、企業建有研發機構,研究開發(R&D)經費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具備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化能力。
4、與基地(園區)內的企業有一定的配套關係,對周圍相關的中小企業具有較強的輻射和帶動作用。
5、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運營良好。
申報和認定
(一)基地(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特色產業基地(園區)認定條件,填報《吉林省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申報書》(附屬檔案1),《吉林省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骨幹企業情況表》(附屬檔案2),《吉林省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發展規劃》(附屬檔案3),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
(二)省科技廳各相關業務管理處室負責相關產業基地(園區)申報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計畫處統一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對基地(園區)內產業集群發展現狀、特色和優勢,骨幹企業和配套中小企業的經營情況,以及今後產業基地(園區)的工作思路和發展方向進行評審,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基地管理
(一)加大支持力度。基地(園區)內項目由省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資金予以支持;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向基地(園區)內的申報單位傾斜。
(二)統計和評價。每年3月1日前,市(州)科技部門組織本地區的產業基地(園區),按要求報送上一年度的統計報表。省科技廳將組織績效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對評價結果較差的特色產業基地(園區),予以整改;對整改未通過或者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產業基地(園區),予以撤銷。
(三)經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園區),必須參加年度覆核工作,有關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