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業引進人才特設崗位管理辦法

《吉林省企業引進人才特設崗位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貫徹落實省委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以人才工作驅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吉人辦字〔2024〕1號),充分發揮人才政策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勵作用,聚焦國家重大需求和吉林省戰略使命,加快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措施》(吉發〔2022〕18號)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中共吉林省委組織部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吉林省企業引進人才特設崗位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企業引進人才特設崗位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中共吉林省委組織部、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文號:吉人社聯〔2024〕5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吉林省企業引進人才特設崗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人社聯〔2024〕51號
各市(州)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白山黨工委組織部、長白山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河口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各用人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和一中、二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關於重點產業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措施》(吉發〔2022〕18號)相關規定,制定了《吉林省企業引進人才特設崗位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檔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吉林省委組織部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6月12日

內容全文  

吉林省企業引進人才特設崗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貫徹落實省委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以人才工作驅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吉人辦字〔2024〕1號),充分發揮人才政策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勵作用,聚焦國家重大需求和吉林省戰略使命,加快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措施》(吉發〔2022〕18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引才特設崗位是根據企業發展需要,經批准在企業設定專門用於吸引集聚人才的崗位,具體分為A、B、C、D類四個層級。主要用於支持企業引進“高精尖缺”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 企業引才特設崗位一般在管理制度完善,競爭擇優、能上能下用人機制健全的企業中設定,主要面向汽車、軌道交通、生物醫藥、光電、碳纖維、新能源、人工智慧、旅遊等重點領域企業。
第二章 崗位條件
第四條 近三年曾入圍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榜單的企業,A股上市公司,國家和省級“專精特新”企業,用工人數3000人以上的民營企業、5000人以上的國有企業,圍繞本省重點產業項目、重要發展方向、重要工程項目所需,擬高薪引進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設定引才特設崗位:
(一)海內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專門人才及其團隊;
(二)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研究項目或課題,確需引進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三)入選國家級重點人才支持計畫,獲得國家級獎項或榮譽稱號,以及受國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傑出專業技術人才;
(四)為本省經濟、技術、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且在本行業、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專業技術人才;
(五)根據企業發展需要,確需設定特設崗位的。
第五條 企業引才特設崗位實行突出重點、保障急需、總量控制。特設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量的1%,總量不超過10人。特殊情況可“一事一議”進行設定。
第六條 企業引才特設崗位的任職條件應高於本單位或本行業相應常設崗位的要求,並制定相應的崗位說明書。實行職業資格準入的崗位,其任職條件還應包括準入的相關標準要求。
第七條 各層級特設崗位的具體適用範圍和條件,參照《吉林省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分類評定標準》(試行),由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崗位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提出。
第三章 崗位設定
第八條 企業引才特設崗位按照下列程式和許可權申請設定:
(一)企業根據發展需要,研究提出特設崗位設定申請,明確擬設定的具體崗位、擬聘條件和數量,並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二)中直企業和民營企業設定特設崗位可直報省人社廳備案核准;省直及以下國有企業應先報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後,報省人社廳備案核准。
第九條 引才特設崗位核准設定後,企業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崗位聘用,聘用期不少於3年;除因涉密等不宜公開的情形外,企業應當對特設崗位的設定和擬聘人員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十條 企業通過引才特設崗位全職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享受我省人才政策。
(一)子女入學。A、B類人才子女及直系第三代子女可根據人才本人意願,在基礎教育階段學校起始年級就讀;C、D類人才子女,按就近從優原則,參考人才本人意願,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就讀。省域外轉入的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非畢業年級或在符合高考政策前提下的普通高中在讀學生,轉入省域內學校就讀時,可不受入學年級限制。
(二)安家補貼。經省人社廳人才分類定級認定,符合我省全職引進標準條件,且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正式聘用契約A—D類的高精尖缺人才,省財政分別給予300萬、150萬、70萬、35萬安家補貼(分5年撥付)。
(三)配偶就業。對D類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全職引進人才配偶,各地可根據其配偶意願和原單位性質,採取特事特辦、一事一議方式從優妥善安置工作。符合進入事業單位條件,但用人單位無空餘編制的,可申請使用“人才編制池”編制辦理入編。
(四)人才服務。對D類及以上持“吉享卡”(含2名隨行人員)可在龍嘉機場、長春火車站享受“綠色通道”貴賓服務。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雙方父母可享受指定醫院預約門診和住院“綠色通道”診療服務,可享受省內重點旅遊景區免門票服務。引進人才還可同時享受各市(州)提供的人才服務。
第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有關規定,對特設崗位人員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傾斜辦法,可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協定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崗位說明和聘用契約,對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間開展工作或課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特設崗位聘用人員的考核制度,立足其工作特點,採取靈活考核方法,合理確定考核周期和頻次,促進特設崗位人才潛心研究、創造科研成果。
第十四條 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滿契約終止或聘期內解聘的,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按核准許可權報請核銷該崗位。
第十五條 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受到開除處分等不符合人才政策要求的,應按規定解除聘用契約,並在1個月內報請核銷特設崗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要落實以用為本,發揮特設崗位制度優勢,將特設崗位設定管理工作作為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從促進事業發展出發,合理設定和使用特設崗位,充分調動特設崗位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做到人盡其才、才當其用。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特設崗位設定事中事後監管。對違規設定引進人才特設崗位或套取人才待遇的單位,應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企業引才特設崗位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下開展,省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才引進的綜合協調工作,省人社廳負責重點企業試點崗位引進人才條件的備案工作並落實引進人才的政策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省屬國有企業和省內有關事業單位設立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吉林省組織部、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1.《吉林省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分類評定標準》
2. 關於申請設定引才特設崗位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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