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明祭祀管理條例

《吉林市文明祭祀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吉林市文明祭祀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樹立文明祭祀新風,倡導和鼓勵文明祭祀、綠色祭祀,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關於祭祀用品製造的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區;本條例關於祭祀用品管理和祭祀活動管理的其他規定適用本市建成區。
建成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據管理工作實際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主體責任,研究處理本轄區內文明祭祀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文明祭祀日常管理及協調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紅白理事會等組織,應當配合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反映祭祀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祭祀管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在重要祭祀節點期間或者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時,由民政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執法活動,依法查處祭祀用品市場及祭祀活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祭祀管理工作堅持教育引導、疏堵結合、源頭治理的原則。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及相關單位、組織應當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公民破除祭祀陋俗,樹立文明祭祀新風。
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帶頭抵制封建迷信祭祀陋俗,宣傳倡導文明祭祀新風。
第六條 本市倡導下列文明祭祀行為:
(一)通過設定的公共文明祭祀場所以及公墓、殯葬服務機構設定的追思牆、追思堂、逝者信箱和祭祀網路平台等開展祭祀;
(二)租賃花圈、花籃等可重複使用、可降解的祭祀用品開展祭祀;
(三)通過鮮花、音樂、植樹緬懷、書信追思、黃絲帶、清掃墓碑等形式開展祭祀;
(四)其他安全、節儉、綠色的文明祭祀行為。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適當地點設定公共文明祭祀場所,完善文明祭祀的設施和途徑。
第七條 本市禁止下列有礙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妨害他人和公共秩序、宣揚封建迷信的祭祀及其他相關行為:
(一)製造、銷售、運輸、焚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二)搭設靈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居民小區等殯葬服務單位以外的公共場所擺放花圈、花籃、輓聯(幛)等祭祀用品;
(三)拋撒紙錢、壓橋頭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文明祭祀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投訴人或者舉報人要求反饋處理結果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由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製造設備和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占道銷售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焚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搭設靈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居民小區等殯葬服務單位以外的公共場所擺放花圈、花籃、輓聯(幛)等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拋撒紙錢或者壓橋頭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駕乘機動車拋撒紙錢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祭祀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執法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機關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用於祭祀活動的冥紙、冥幣、紙錢、紙人、紙牛、紙馬,以及仿製的金銀錠、各類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證件等物品。
第十三條 本行政區域的各縣(市)文明祭祀管理活動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參照執行本條例的縣(市)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實際作出決定,確定其適用範圍和實施時間。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吉林市文明祭祀條例》(簡稱《條例》)已於2022年9月20日經吉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問:《條例》是在何背景下出台的?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突出地位,將其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中協調推進。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實施全面節約戰略,倡導綠色消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近年來,我市持續加強文明祭祀管理力度,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取得了一定社會效果。但在清明節、中元節等重點時間節點,依然存在製造、銷售、焚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市市容市貌和衛生環境,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同時,祭祀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因出台時間久遠,存在難以操作的問題。為此,在市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將《條例》列入2022年立法計畫。
問:《條例》頒布有何重要意義?
《條例》是結合我市文明祭祀管理實際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標誌著我市文明祭祀管理進入法治化、規範化的新階段。《條例》的實施對提升吉林市文明祭祀管理水平,破除祭祀陋俗,引導廣大市民增強保護環境的自覺性,鞏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問:《條例》的適用範圍?
祭祀用品製造的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區;
祭祀用品和祭祀活動管理適用本市建成區。
問:《條例》中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哪些祭祀用品?
《條例》所稱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用於祭祀活動的冥紙、冥幣、紙錢、紙人、紙牛、紙馬,以及仿製的金銀錠、各類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證件等物品。
問:《條例》倡導哪些祭祀行為?
《條例》倡導下列文明祭祀行為:
(一)通過設定的公共文明祭祀場所以及公墓、殯葬服務機構設定的祭祀設施和網路平台等開展祭祀;
(二)使用可重複利用、可降解的祭祀用品開展祭祀;
(三)通過鮮花、音樂、植樹緬懷等形式開展祭祀;
(四)其他安全、節儉、綠色的文明祭祀行為。
問:《條例》禁止哪些祭祀行為?
《條例》禁止下列有礙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妨害他人和公共秩序、宣揚封建迷信的祭祀及其他相關行為:
(一)製造、銷售、運輸、焚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二)搭設靈棚或者在公共場所擺放花圈、花籃、輓聯(幛)等祭祀用品;
(三)拋撒紙錢、壓橋頭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文明祭祀行為。
問: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如何處罰?
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製造設備和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問:占道銷售、焚燒祭祀用品如何處罰?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焚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
問:搭設靈棚、拋撒紙錢等祭祀行為如何處罰?
搭設靈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居民小區等殯葬服務單位以外的公共場所擺放花圈、花籃、輓聯(幛)等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拋撒紙錢或者壓橋頭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駕乘機動車拋撒紙錢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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