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文明祭祀條例

2022年8月26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批准《雞西市文明祭祀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文明祭祀條例
  • 批准時間:2022年8月26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7月27日雞西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8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樹立文明祭祀新風,倡導移風易俗,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祭祀,是指對逝者進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後祭奠、悼念等活動。
文明祭祀方式是指採用鮮花祭祀、植樹緬懷、踏青遙祭、撰寫祭文、家庭追思、網路祭祀等綠色環保文明安全的祭祀方式悼念緬懷逝者。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用於祭祀的冥紙、冥幣、紙牛、紙馬、紙人及仿製的房屋宅院、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祭祀物品。
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教育引導、源頭治理、疏堵結合的原則,抵制封建迷信祭祀行為,引導和規範城鄉居民文明祭祀。
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帶頭抵制封建迷信祭祀行為,帶動家庭、親屬及民眾文明祭祀。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明祭祀管理工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組織開展文明祭祀活動。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消防救援、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祭祀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文明祭祀的相關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因實施違反文明祭祀規定的行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
第六條 殯葬服務機構可以設定追思堂等場所,為文明祭祀活動提供便利。在春節、清明節等傳統節日期間,組織開展共祭、代祭活動。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文明祭祀宣傳教育工作,營造文明城市良好的社會風氣。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文明祭祀宣傳,加強對封建迷信祭祀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非祭祀場所禁止播放、演奏哀樂。
第九條 在禁止區域內不得焚燒、拋撒各類祭祀用品。
禁止焚燒、拋撒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劃定,並向社會公布;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作出調整。
第十條 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在城市露天場所焚燒、拋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按規定移交。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不作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封建迷信祭祀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和宗教人士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祭祀活動。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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