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辦法

長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辦法

《長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建設文明城市,倡導文明祭祀,深化殯葬改革,紮實推進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焚燒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長春市民政局
  • 《長春市文明祭祀工作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文明城市,倡導文明祭祀,深化殯葬改革,紮實推進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焚燒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殯葬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是各城區(含雙陽、九台)、開發區,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文明祭祀工作由各城區(含雙陽、九台)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管理,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活動。
第二章 殯葬祭祀用品生產管理
第四條 禁止生產、製造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
第五條 對製造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紙製品生產廠家的生產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對不符合標準的廠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管紙製品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對無環保許可、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事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 消防部門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許可權,負責對紙製品生產廠家的消防安全進行重點檢查。
生產廠家存在火災隱患,經消防部門通知後仍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0條規定,責令其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殯葬祭祀用品流通管理
第九條 禁止經營、銷售、運輸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殯葬祭祀用品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及登記註冊管理工作,依法對無照經營殯葬祭祀用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14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對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占道經營及臨街經營者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物品的管理。對有違法行為的,依據《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各城區、開發區內非法營運車輛的管理。對非法營運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章 殯葬祭祀用品焚燒管理
第十四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焚燒、拋撒殯葬祭祀用品。
第十五條 文明辦、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門積極配合屬地做好殯葬祭祀用品焚燒管理。屬地負責對在公共場所焚燒、拋撒殯葬祭祀用品的行為進行勸導和管理。
第十六條 對向車外拋撒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6條規定,處5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對於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場所使用明火焚燒殯葬祭祀用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3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對於在室外使用明火焚燒殯葬祭祀用品,未落實防火安全看管防護措施的,按照《吉林省消防條例》第64條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林業部門負責對森林防火區焚燒殯葬祭祀用品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對於生產、經營、焚燒、拋撒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單位和個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拒不服從工作人員勸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文明祭祀宣傳推廣
第二十條 市文明辦負責文明祭祀工作的宣傳引導,在全社會營造文明祭祀的良好氛圍。市文明辦要將文明祭祀工作作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文明縣(市)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負責文明祭祀新方式的創新和推廣,倡導鮮花祭掃、植樹祭掃、網路祭掃、踏青遙祭、家庭追思會、社區公祭等文明祭祀形式。指導各殯葬服務單位為開展祭祀活動的民眾提供良好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提供公祭場所,發布公祭信息,組織開展社區公祭活動。
第六章 文明祭祀屬地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文明祭祀工作的部署、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成立聯合執法隊伍,明確責任分工,定期開展專項治理整頓活動。
第二十四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市殯儀館、四道街殯葬用品商店、光復路批發市場等重點經營殯葬祭祀用品場所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各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負責對轄區內公共場所進行包保巡查,配合轄區聯合執法隊伍,對焚燒、拋撒殯葬祭祀用品行為進行勸導。
第七章 文明祭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文明祭祀工作由市文明辦和市民政局共同負責,通過召開部門聯席會議等形式,對全市文明祭祀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文明辦、市民政局解釋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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