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規範、引導民眾喪葬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公墓和骨灰暫存建築設計規範》(JFJ/T397-2016)等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興縣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智慧綠色安息堂是指經縣民政局核准,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內居民提供骨灰暫存的公益性殯葬基礎設施,安息堂的建設必須滿足智慧、綠色等兩項條件,智慧就是要實現智慧消防、智慧監管、智慧交通、智慧祭掃(網路祭掃)等;綠色就是要實現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倡導綠色低碳文明祭祀新方式。
第三條 縣民政局負責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和管理的業務指導,縣發改委、建設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相關工作。各鄉鎮(街道、園區)負責轄區智慧綠色安息堂的建設和管理,並積極與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對接,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各項建設手續,制定符合轄區內骨灰存放管理制度和文明祭掃應急預案,做好殯葬改革宣傳等各項工作。
第四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以鄉鎮(街道、園區)為單位進行布點,總量控制、科學規劃、合理選址。原則上戶籍人口在5萬以上的鄉鎮(街道、園區)布點不超過2處,戶籍人口在5萬以下的鄉鎮(街道、園區)布點1處或由毗鄰鄉鎮(街道、園區)聯建。
智慧綠色安息堂的建設規模分為三類:Ⅰ類為5萬—10萬個格位,不超過30畝;Ⅱ類為1萬—5萬個格位,占地面積不超過15畝;Ⅲ類為1萬個格位以下,占地面積不超過5畝。
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納入城市(城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址儘可能利用荒廢地、貧瘠地,並積極利用符合新建要求的現有場所進行改造擴建。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園區)建設智慧綠色安息堂在骨灰存放格位總量上應根據轄區記憶體量骨灰數和今後30—50年預測的新增骨灰數量確定,新增骨灰數量按人口死亡率6—7‰計算。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應提前總體規劃到位,分階段實施。
第六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程式和手續嚴格按《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長政辦發〔2018〕27號)、《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長政辦發〔2017〕82號)等檔案要求執行,同時應將下列材料報縣民政局初審。
(一)項目建設申請書;
(二)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選址平面圖和項目規劃圖;
(四)所在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設施整體布局要求合理,基礎設施要求齊全。總平面功能區應包括公共服務區、骨灰存放區和服務辦公區,其中公共服務區主要分為前廣場、停車場、祭祀大廳、公共廁所等,服務辦公區主要分為辦公室、信息檔案室、應急消防室和值班室等。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智慧綠色安息堂應設定消防電梯。
智慧綠色安息堂防護設計包括針對骨灰盒的防盜、防火、防蟲、防潮、防輻射等,建築地面應採用防滑耐磨材料,結構耐久年限為70年。
第八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骨灰存放式樣全縣統一。室內骨灰格位全封閉(不露骨灰盒),格位面板不放遺像、不標姓名,只設格位編號。格位材質以金屬或其它高強度耐火新型材料為主構造。格位尺寸:單格位為42厘米(長)×34厘米(寬)×31厘米(高);雙格位為77厘米(長)×34厘米(寬)×31厘米(高)。
骨灰存放架布置間距淨寬不小於1.5米,主通道淨寬不小於2.4米,布置模式宜為行列式、周邊式和混合式。
骨灰存放間層高不低於3.6米,開間不小於3.5米,進深不小於4.8米。
第九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實行園林化管理,竣工初期綠化率不得低於30%,建成三年後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50%。
第十條 鄉鎮(街道、園區)新建或改擴建的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用地,在符合用地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土地指標由縣統籌解決,建設資金由鄉鎮(街道、園區)自籌;縣級智慧綠色安息堂建設資金由縣統籌落實;縣民政局要根據全國殯葬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情況,積極爭取上級有關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按鄉鎮(街道、園區)實際,配備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主要負責骨灰存放登記、格位信息化管理、秩序引導、環境保潔、安全巡察、綠化養護等事務。
第十二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應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並上牆公示。骨灰存放檔案信息應智慧化管理和紙質登記入檔同步進行。
第十三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的辦公用房和管理用房應設有通信設施,安息堂智慧型辦公系統應設骨灰存放信息管理系統、廣播系統、自動監控系統、綜合布線系統、骨灰防盜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
第十四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內採取獻花、鞠躬、行注目禮、網路祭祀等文明祭掃方式,禁止攜帶鞭炮、明火、花圈及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喪葬用品(冥紙、冥幣和紙紮等)進入骨灰存放室。
第十五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骨灰存放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和跨轄區開展服務。收費標準須經縣物價局審核和備案,收費主要用於管理人員和日常維護支出。
第十六條 智慧綠色安息堂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第一個使用年限屆滿前,骨灰存放管理單位(鄉鎮、街道、園區)有義務提前1個月告知用戶前來進行骨灰處理,用戶要求延長使用周期的,可辦理續用的相關手續;骨灰存放使用年限屆滿3個月內,用戶未來處理骨灰的,由骨灰存放管理單位報備縣民政局後統一處理。
第十七條 縣民政局要加強對全縣智慧綠色安息堂的監管,開展對智慧綠色安息堂的年度檢查和考評。對嚴格執行規範化管理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民政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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