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在2005.06.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6.30
  • 實施時間:2005.08.01
經2005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執行。
2005年6月30日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實施部門。
第三條 本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土地收購儲備、棚戶區改造等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經市建設委員會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由市建設委員會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第四條 拆遷當事人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未達成協定的,可向市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五條 市建設委員會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必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估價報告或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報告,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拆遷當事人書面協商記錄等;
(三)市建設委員會必須組織拆遷當事人進行調解,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四)拆遷當事人經調解不成或拒絕調解的,市建設委員會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決。
第六條 市建設委員會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並出具行政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複議期限、起訴期限;
(六)裁決日期並加蓋市建設委員會公章。
第七條 市建設委員會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必須組織聽證。
第八條 市建設委員會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筆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四)被拆遷人拒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提交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提存證明;
(五)行政強制拆遷聽證記錄和結論性意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設委員會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後,責成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對符合行政強制拆遷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拆遷通知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制定出行政強制拆遷具體實施方案。行政強制拆遷15日前,應將行政強制拆遷有關事宜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進行行政強制拆遷時,應對被拆遷房屋及物品進行證據保全,並將有關資料存檔。
第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無理阻礙行政強制拆遷,妨害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強制拆遷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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