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設廳關於規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工作的通知

福州、泉州、漳州、龍巖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寧德市建設局,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 根據原建設部《城市房屋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為規範行政強制拆遷聽證行為,保證聽證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我省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工作規定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建設廳關於規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建設廳
  • 發布文號:閩建房[2008]26號
  • 發布日期:2008-10-13
  • 生效日期:2008-10-13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內容
福州、泉州、漳州、龍巖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寧德市建設局,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
根據原建設部《城市房屋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為規範行政強制拆遷聽證行為,保證聽證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我省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工作規定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在提出申請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二、聽證主持人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本部門辦理該強制拆遷申請所涉及行政裁決案件(含拆遷產權不明確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審核案件,下同)承辦人以外的人員擔任。
三、在聽證過程中,負責辦理行政裁決案件的工作人員應當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過渡周轉房是否落實及是否符合實施強制拆遷的條件等重點陳述。當事人有權在聽證會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依據。
四、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寫出聽證報告,提出聽證建議,連同聽證筆錄、聽證申請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一併移交行政裁決工作機構審查;行政裁決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筆錄、申請材料和其他事實對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提交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是否申請強制拆遷的決定。
五、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其他相關程式參照《福建省建設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建房[2006]6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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