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1.28
  • 實施時間:2005.04.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房屋拆改管理,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第五章 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建、市政公用、環保、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舉報違反房屋安全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拆改管理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拆改,是指對已建成房屋結構構件的拆除、改動。
房屋結構構件的拆除、改動,是指拆改牆、梁、柱、基礎、基礎梁;降低室為地面;在原結構上超標準增加荷載;超過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開門、開槽、擴門、擴窗和在混凝土樓板上鑿孔、開洞,以及影響房屋或毗連房屋安全等行為。
第七條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按房屋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拆改,確需對房屋進行拆改的,必須事先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履行批准程式後方可實施。在拆改中應保證原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結構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改造和利用屋頂、平台、雨篷的,須經房屋產權人同意,並列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批准程式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凡需對房屋進行拆改的,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必須持產權證或房屋產權人同意的證明、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拆改設計檔案和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屋鑑定組織出具的可行性鑑定報告書,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房屋拆改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
第九條 房屋拆改必須按照批准拆改的項目和範圍施工。
房屋拆改竣工後,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在30日內持設計單位和房屋鑑定組織認證合格的相關材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禁止違反原設計在住宅樓和含住宅的綜合樓內開設浴池。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裝飾裝修,是指為使房屋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房屋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
第十二條 不涉及房屋拆改的面層塗料、貼面磚、鋪地板、安裝門窗等簡易裝修施工應保護房屋牆體結構安全。
第十三條 涉及結構拆改的房屋裝飾裝修,應按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凡在屋面和外立面架設對房屋結構安全有影響的廣告牌、燈箱、牌匾等懸掛物或其他設施的,除按有關規定審批外,還須經房屋產權人同意,併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批准程式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由具有房屋鑑定資質的技術服務組織對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進行查勘、檢測的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由利害關係人或有關部門委託的房屋鑑定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鑑定組織的資質管理、房屋鑑定人員的從業管理和房屋鑑定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鑑定組織必須取得房屋鑑定資質後,方可從事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屋鑑定工作,並使用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鑑定報告書。
第十八條 房屋鑑定組織和房屋鑑定人員從事房屋鑑定時,必須按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進行,並在規定時限內提供鑑定報告書。
第十九條 房屋出現不安全因素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條 房屋改變使用用途時,必須經房屋鑑定組織鑑定認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變更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經鑑定可繼續使用的房屋再次安全鑑定的時限不得超過本次鑑定報告書確認的可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應向房屋鑑定組織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鑑定申請書及申請人的合法證件;
(二)房屋產權證或其他有效證明。
第二十三條 申請房屋鑑定時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房屋鑑定費。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鑑定費由責任人或房屋產權人承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因受理訴訟、仲裁請求而進行房屋鑑定的,房屋鑑定費的收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房屋鑑定組織一般應在接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鑑定結論。結構複雜或鑑定難度較大的,應在20日內做出鑑定結論或階段性鑑定結論。
第二十五條 房屋鑑定工作人員對被鑑定房屋進行查勘鑑定時,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五章 危險房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七條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由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修繕價值,並且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危險能夠完全解除的,可以使用;
(二)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修繕後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的,整體拆除。
第二十八條 危險房屋修繕竣工後,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在30日內持房屋鑑定組織認證合格的相關材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改、裝飾裝修及在屋面和外立面架設對房屋安全有影響的懸掛物等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險,並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並不消除危險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強制進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可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未按批准的項目和範圍拆改、在住宅樓和含住宅的綜合樓內開設浴池的,責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恢復原狀或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3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可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房屋拆改、修繕竣工後逾期未持認證合格的相關材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並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房屋鑑定資質證書從事房屋鑑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罰款;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屋鑑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含1倍)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鑑定的,責令其退還房屋鑑定費,並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或取消其資質。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應鑑定房屋未提出鑑定申請的,責令其限期進行房屋安全鑑定,逾期仍不申請鑑定的,對房屋採取強制性鑑定,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可處以房屋鑑定費10%至30%的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或阻撓房屋查勘鑑定的,按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八)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危險房屋未按規定處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逾期仍未處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採取其他措施處理,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房屋鑑定組織和房屋鑑定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經房屋鑑定組織出具可行性鑑定報告書後按規定進行拆改的房屋和在鑑定報告書確認的可使用期限內的房屋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並造成損失的,房屋鑑定組織和房屋鑑定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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