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修正案)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2007.06.04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6.04
  • 實施時間:2007.06.04
引言,修正後明細,修正後內容,

引言

經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屆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6月4日

修正後明細

一、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對居住在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具有合法產權證照,在本市無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未享受過相應拆遷優惠政策的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回遷安置,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可選擇一套大一室或小二室住宅房屋進行安置。選擇大一室的,互不結算差價,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選擇小二室的,45平方米以內(含本數)的部分,互不結算差價,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安置層位由拆遷人確定。
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戶籍在拆遷範圍內,且戶籍登記的家庭主要成員(父母、子女、夫妻)中有視力、下肢二級以上殘疾,並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經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殘聯證明?熏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進行認定並公示?熏對符合條件的,安置樓層原則上在三層以下(含三層),具體安置層位由拆遷人確定。
被拆遷房屋為公有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自願放棄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安置層位的確定?熏按本辦法第十三條執行。”
二、原第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二條。
三、原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 棚戶區拆遷優惠政策,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住用人)只能享受一次,並只限一套房屋。共有產權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享受優惠。”
四、原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 對在棚戶區拆遷中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兩次以上);
(七)未達成協定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五、原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依次調整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六、增加一條:“第十七條 棚戶區內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拆遷貨幣補貼金額(具體見附表二)。
拆遷非住宅房屋,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由具備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的金額給予補償。”
七、增加一條:“第十八條 棚戶區內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書面申請要求按住宅房屋進行回遷安置,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由拆遷人按住宅房屋進行安置,並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按非住宅房屋進行評估,不享受住宅改營業上浮。”
八、增加一條:“第十九條 對不適宜在棚戶區住宅小區內安置的工(企)單位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城市規劃確定安置地點。
鼓勵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根據企業性質,進入工業園區安置,並享受‘退城入園’的相應政策。”
九、增加一條:“第二十條 棚戶區內拆遷有限制性規定的特種(特殊)行業的非住宅房屋,在拆遷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內適於經營的安置房屋無法提供的,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自行選擇產權調換用房。被拆遷人自行選擇產權調換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價中與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的等值部分由拆遷人支付;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被拆遷人搬遷後10日內支付給被拆遷人。”
十、增加一條:“第二十一條自1998年以來,通過改制享受優惠政策取得出讓手續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增加一條:“第三十三條各縣(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管理程式可參照本辦法辦理;具體補償安置標準由各縣(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修正後內容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修正)
第一條 為做好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和工業集中區內市人民政府批准列為棚戶區改造計畫的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棚戶區改造實施工作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對棚戶區拆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棚戶區拆遷應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拆遷人應向市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
(二)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已足額存儲的證明。
市拆遷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發放房屋拆遷許可。
第五條 從事棚戶區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後,持證上崗。
拆遷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並接受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的監督。
第六條 棚戶區拆遷,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特殊情況,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確定拆遷補償方式和回遷安置地點。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統一監製。
第七條 棚戶區建設項目新建住宅回遷安置房戶型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類安置戶型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戶型的最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普通住房標準。
第八條 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應當對回遷安置房屋的平面設計進行審查。土地、房產等各部門按照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的審查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對棚戶區內未按房改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規定向拆遷人繳納費用後,由拆遷人按私有產權房屋予以補償安置。拆遷人必須將所收取的費用移交產權單位。
(一)平房: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
(二)樓房: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的20%或依據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
第十條 棚戶區內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1+住宅改營業上浮率)+拆遷貨幣補貼金額+搬遷補助費。
(二)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三)拆遷貨幣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為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的80%)×補貼係數(補貼係數根據搬遷時間確定: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為7;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為3.5;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未搬遷的,係數為0)。
(四)搬遷補助費為每戶400元。
(五)棚戶區內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構)築物等,不享受此項政策。
第十一條 棚戶區內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回遷安置,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回遷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貼建築面積+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
(二)拆遷補貼建築面積=(拆遷安置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住宅改營業上浮率+拆遷面積補貼金額)÷800元/平方米。
(三)拆遷安置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為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的90%)×補貼係數(補貼係數根據搬遷時間確定: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為8.5;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為3.2;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未搬遷的,係數為0)。
(四)拆遷面積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6平方米補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築面積×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貼建築面積)。
(六)享受拆遷面積補貼的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須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且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逾期未搬遷的,不享受此項政策。
(七)搬遷補助費每戶4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含採暖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發放。
(八)棚戶區內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構)築物等,不享受此項政策。
第十二條 實行回遷安置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安置。回遷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相等部分,互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由被拆遷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被拆遷人書面申請要求就近下靠回遷安置戶型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超出回遷安置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互不結算差價。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超過最大回遷安置戶型,且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回遷安置的,由拆遷人先按最大回遷安置戶型安置,剩餘建築面積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安置。分套安置合併計算的建築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被拆遷人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後,書面申請要求再增加建築面積安置的,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再增加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格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第十三條 回遷安置房屋的安置層位,由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按自選順序號依序自主選擇,並予以公示。
自選順序號=(搬遷順序號+交款順序號)÷2。
第十四條 對自用居住浮房,在本市範圍內無其他房屋的住用人,經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進行認定並公示。對符合條件,確需回遷安置,並在公示後1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由拆遷人安置一套小一室住宅房屋。原建築面積部分,互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結算差價,產權歸住用人所有;安置層位由拆遷人確定。過渡期限內自行過渡,各項補助費按有合法產權證照房屋補助費標準的50%發放。
第十五條 對居住在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具有合法產權證照,在本市無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未享受過相應拆遷優惠政策的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回遷安置,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可選擇一套大一室或小二室住宅房屋進行安置。選擇大一室的,互不結算差價,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選擇小二室的,45平方米以內(含本數)的部分,互不結算差價,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安置層位由拆遷人確定。
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戶籍在拆遷範圍內,且戶籍登記的家庭主要成員(父母、子女、夫妻)中有視力、下肢二級以上殘疾,並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經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殘聯證明。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進行認定並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安置樓層原則上在三層以下(含三層),具體安置層位由拆遷人確定。
被拆遷房屋為公有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自願放棄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安置層位的確定按本辦法第十三條執行。
第十六條 對用於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在拆遷暫停期限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拆遷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和補償安置。住宅改營業上浮率根據經營性質和搬遷時間確定,具體見附表一。
第十七條 棚戶區內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拆遷貨幣補貼金額(具體見附表二)。
拆遷非住宅房屋,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由具備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的金額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棚戶區內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書面申請要求按住宅房屋進行回遷安置,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由拆遷人按住宅房屋進行安置,並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按非住宅房屋進行評估,不享受住宅改營業上浮。
第十九條 對不適宜在棚戶區住宅小區內安置的工(企)單位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城市規劃確定安置地點。
鼓勵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根據企業性質,進入工業園區安置,並享受“退城入園”的相應政策。
第二十條 棚戶區內拆遷有限制性規定的特種(特殊)行業的非住宅房屋,在拆遷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內適於經營的安置房屋無法提供的,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自行選擇產權調換用房。被拆遷人自行選擇產權調換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價中與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的等值部分由拆遷人支付;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被拆遷人搬遷後10日內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一條 自1998年以來,通過改制享受優惠政策取得出讓手續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必須按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審查的安置房屋平面設計圖進行施工建設。回遷安置房屋的設計建築面積與實際安置建築面積相差±2平方米,為合理。
拆遷人未按圖施工或擅自改變設計的,被拆遷人不承擔增加建築面積部分的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建築面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拆遷人按市場價格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 棚戶區拆遷優惠,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住用人)只能享受一次,並只限一套房屋。共有產權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享受優惠。
第二十四條 對在棚戶區拆遷中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兩次以上);
(七)未達成協定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行政裁決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並由裁決機關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3天。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遷。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拆遷通知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制訂出行政強制拆遷具體實施方案。行政強制拆遷3日前,應將行政強制拆遷有關事宜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對在棚戶區拆遷中有違法拆遷、擅自降低安置標準、未按圖施工或擅自改變設計等行為的拆遷人或拆遷實施單位;未按房地產評估規範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單位;無證上崗、違法操作的拆遷工作人員和拆遷評估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裁決、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裁決、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應服從相關部門的管理,對拆遷中尋釁滋事,阻撓拆遷,影響社會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棚戶區拆遷管理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對在棚戶區拆遷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檔案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在棚戶區拆遷中,其他政府規章、檔案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管理程式可參照本辦法辦理;具體補償安置標準由各縣(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附表一:
┌─────────┬──────────────────────────────┐
│ │ 住宅改營業上浮率 │
│ ├──────────┬────────┬──────────┤
│  項目  │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評估│
│ │天內(含本數)搬遷 │起20天內(含本數│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
│ │ │)搬遷 │未搬遷 │
├─────────┼──────────┼────────┼──────────┤
│從事商業、服務業 │ 20%  │  10% │  0 │
├─────────┼──────────┼────────┼──────────┤
│從事生產、加工業 │ 15%  │  5%  │  0 │
├─────────┼──────────┼────────┼──────────┤
│從事辦公、倉儲等其│ 10%  │  2%  │  0 │
│他經營性活動 │ │ │ │
└─────────┴──────────┴────────┴──────────┘
附表二:
┌────────────────────┬─────────────────────────────────────┐
│  項目  │  拆遷貨幣補貼金額  │
│ ├───────────────────┬─────────────────┤
│ │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未搬遷 │
├───┬────────────────┼───────────────────┼─────────────────┤
│ │500萬元(含本數)以下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10%  │ 0  │
│ 被拆 ├────────────────┼───────────────────┼─────────────────┤
│ 遷房 │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含本數) │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5%(拆遷貨幣補 │ │
│ 屋的 │ │貼金額低於50萬元按50萬元計) │ 0  │
│ 評估 ├────────────────┼───────────────────┼─────────────────┤
│ 金額 │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本數)│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3%(拆遷貨幣補貼│ │
│ │ │  金額低於100萬元按100萬元計)  │ 0  │
│ ├────────────────┼───────────────────┼─────────────────┤
│ │5000萬元以上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1%(拆遷貨幣補貼│ 0  │
│ │ │ 金額低於150萬元按150萬元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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