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其事業之資本應由各合伙人釀出,資本之釀出稱為出資。因此,出資乃合伙人因釀出資本所為之給付。出資是合夥得以成立的物質基礎。在合夥實踐中,出資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這些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到合夥的發展。有鑒於此,本文試圖對合夥實踐中有關出資的新問題進行一些理論上的探討,以期對合夥實踐有所裨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夥出資
- 定義:經營共同事業
- 需要:物質基礎
- 特點:合夥
合夥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其事業之資本應由各合伙人釀出,資本之釀出稱為出資。因此,出資乃合伙人因釀出資本所為之給付。出資是合夥得以成立的物質基礎。在合夥實踐中,出資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這些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到合夥的發展。有鑒於此,本文試圖對合夥實踐中有關出資的新問題進行一些理論上的探討,以期對合夥實踐有所裨益。
合夥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其事業之資本應由各合夥人釀出,資本之釀出稱為出資。因此,出資乃合夥人因釀出資本所為之給付。出資是合夥得以成立的物質基礎。在合夥...
出資方式是指合資各方以何種方式出資入股。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2 條的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
合夥協定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根據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套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套用在...
合夥財產是合夥經營共同事業所構成的一切財產、權利和利益。既包括合夥人的最初出資(含出資請求權),以及用出資購買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在合夥經營期間...
合夥契約又稱“個人合夥契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實現共同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分利潤,共擔風險的協定。具有確定合夥內部關係的重要作用,它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年2月23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普通合夥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成立是兩個以上公民自願就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盈餘分配和損失承擔等問題達成協定,使這一人的集合和財產的集合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合夥的成立為一種契約行為,合夥...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個人合夥與合夥型聯營、合夥企業並列為合夥的三種形式。個人合夥的成立應當訂立...
合夥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擁有企業的組織形式。分為普通合夥制與有限合夥制。該種形式的企業易於組建,開辦費用較低。合夥人對所有債務負有無限責任(普通...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2.本合夥出資總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制企業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按照協定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夥制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經營,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股權出資,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
合夥糾紛,簡單說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
合夥經營是指二名以上下崗、失業人員或退伍軍人共同出資,合夥開展經營,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經營方式。...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
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夥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里有限合夥人...
合夥人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擁有公司並分享公司利潤,合夥人即為公司主人或股東的組織形式。其主要特點是:合夥人共享企業經營所得,並對經營虧損共同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的一種合作模式,幾個律師一起開辦律師事務所。他們就是律師合夥人:1.律師事務所與人合作經營、或參與同一律師事務所,一起工作的人。2.與別人共同從事...
一個組織創建時投入所需資金或其他必備技術、產權的自然人,稱為出資人。...... 2、合夥人與股東都可以稱為出資人,但是,在第三人受讓原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或股東的...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式與做法上,它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
又名現代的合夥共有關係,性質仍然存在廣泛爭議,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其性質,不同性質的合夥財產具有不同的共有性質,對內對外產生不同的特徵,...
以“保商利”為經營理念的合夥公司是私人企業直接結合而成的形態,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態。各所有者共同對結合而成的公司財產負責。同時,出資者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