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一種項目經營許可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 性質:項目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一種項目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一種項目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修訂)是國務院於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2004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05月30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3年12月07日發布。國務院關於...
天津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1年7月16日)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市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天津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有關規定...
凡在本省內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廣東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下稱《許可證》)。《許可證》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第五條 《許可證》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或經...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危險廢物,對不符合安全填埋要求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消除污染的處置後再行填埋。第十六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障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維護公共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
第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含跨省、市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必須提交下列材料:(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二)...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本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目錄,供社會公眾查詢。第十五條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危險...
《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監管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3月10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為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
第十四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禁止無...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應當合理安排生產項目和規模,遵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儘量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危險化學品生產者負責自行或者委託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
《關於報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經營單位有關情況的函》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2月23日。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為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
達到危險廢物自產生起到最終處置為止,使其對環境的影響都在我們的控制之中。編制原則 本技術規範的編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規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
《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的通知》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7月21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我省的...
昆明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2004年7月1日,國務院頒布施行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在減少行政許可的同時,增加了對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為此,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一批環境規章和5項國家環境標準,對危險廢物經營進行了規範。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
運輸危險廢物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並設定危險廢物標識。第十四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危險廢物...
第三章危險廢物處置 第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無處置能力的,應當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不處置危險廢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
第十三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具備與其經營活動相應的資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工業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第二十一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原則上省內能夠處置處理的廢物,不再向外省轉移,外省向我省轉移的將從嚴掌握,省內外轉移距離過於遙遠的原則上不批。6、加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對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嚴格審查,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不批;對已經取得危險...
禁止產廢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和處置。?第十四條 經營的危險廢物與所持的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危險廢物的,...
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第十一條 專門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理、處置等活動的,必須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獲得許可證。...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將台賬報送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存檔管理。第二十九條 申請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同意接受;(二)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4年5月30日簽發的命令。第408號令《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十、刪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五款改為第四款,並刪去其中的“第四款”。十一、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准後,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