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南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是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南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4年3月26日
  • 法律位階:地方性法規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運行維護與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條例頒布

南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號
《南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9日通過,江西 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3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8日

條例全文

南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12月29日南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推進全域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灣里管理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督促推進等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利、氣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知識科普宣傳,推廣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創新舉措和經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渠道,對投訴和舉報的事項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本市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逐步實現以下目標: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提高雨水積存、蓄滯、收集、淨化、利用能力;
(二)城市排水排澇設施建設達標,消除城市易澇點;
(三)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消除城區黑臭水體;
(四)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得到保護和恢復,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國家對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科學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已建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雨污混流、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低等問題。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目標和建設要求。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明確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技術指標。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防洪、排水防澇、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編制,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協同。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技術指標納入規劃條件。
對無需辦理土地供應手續的改造提升類項目,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技術指標和要求。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特點,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招標檔案時,應當載明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要求。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在開展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同步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並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發生變更的,不得降低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技術指標和要求。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設計檔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查驗,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寫明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程措施情況,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範圍,並載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 橋樑(無橋下綠化)、隧道(不含兩端接線)、零星修繕、應急搶險、臨時建築、傳染病管控區等類型的建設項目可以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豁免清單,不作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豁免清單由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運行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規定及契約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契約約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超過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的,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有關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或者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專人管理,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開展定期巡查,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養護維修。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及時恢復。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所有權人或者運行維護單位同意並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及時對海綿城市設施予以恢復並承擔恢復費用;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效果不低於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對海綿城市建設中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完善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扶持政策,鼓勵並支持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運用。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設智慧化線上聯網監督管理平台,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監測數據的融合套用,提升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信息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水利、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制定市場化、長效化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未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養護維修,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按照標準限期恢復;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和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採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雨水滲透設施、轉輸設施、調蓄設施、集蓄利用設施、截污淨化設施及附屬設施等。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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