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坪鄉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坪鄉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 制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
第二條  行政執法相關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對行政執法的全過程進行記錄,參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建立行政執法案卷,所有過程都必須有文字記錄,重要環節必須有音像記錄。
第四條  行政執法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立案受理、調查取證、決定、送達、執行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的記錄,嚴格按要求製作行政執法文書並保證要素齊備,需要簽名和註明日期的,應當簽名和註明日期。
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執法文書格式,做到文字記錄合法規範、客觀全面、及時準確。鼓勵採用電子文書並結合電子簽章等信息技術實施全過程記錄管理。
第六條  充分利用辦案信息系統、現場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技術手段,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跟蹤記錄,確保所有執法工作有據可查。
第七條   以下行政執法情況應當實施音像記錄:檢查、勘驗、詢問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活動;對場所、設施、財物實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以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方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舉行聽證會;採用留置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八條  建立健全執法記錄保存、歸檔、保管、調閱、使用等制度,確保執法規範。
第九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照要求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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