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辦法

《南京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辦法》在1999.05.13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13
  • 實施時間:1999.05.13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有線廣播電視建設和管理,第三章 節目管理,第四章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線廣播電視的管理,保障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有線廣播電視建設、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線廣播電視,是指下列單獨或混合利用電纜、光纜或者微波的特定頻段傳送廣播電視節目,同時能為社會提供其他功能服務的公共廣播電視傳輸系統:
(一)接收、傳送無線廣播電視節目,播放自辦廣播電視節目的區域性和企事業單位有線廣播電視台(站);
(二)接收、傳送無線廣播電視節目,播放錄像節目的閉路電視系統;
(三)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的共用天線系統。
第四條 南京市廣播電視局是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分工,負責轄區內有線廣播電視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加快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有線廣播電視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建設和管理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閉路電視系統和共用天線系統的設立及網路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有線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傳輸網路的建設,應當列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建設計畫。有線廣播電視用戶的分配系統應當列入住宅設計。有線廣播電視線路輔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建設實行一地一網的原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的各類有線廣播電視,凡符合聯網條件的,都應當與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網聯網。
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網已覆蓋的地區,不再批准新建獨立的有線廣播電視。
第九條 申請開辦有線廣播電視台(站)和閉路電視系統以及設定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鄉、鎮建設有線廣播電視必須納入所在區、縣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規劃,統一標準、規範管理,並積極推廣廣播、電視雙入戶。
第十一條 三星級以上的賓館、涉外飯店、涉外商住樓建立閉路電視系統,必須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與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網聯網。
第十二條 建設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應當考慮與計算機網路和公用通信網及其他專用網的接口,綜合開發互動式電視、多功能服務等業務。
第十三條 凡從事有線廣播電視工程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持有與工程等級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向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有線廣播電視設計(安裝)許可證後,方可承接業務。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含辦公、商業樓等)、工礦區、開發區和交通道路等基礎設施時,設計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劃和需要將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管線、纜線建設納入統建配套範圍。
設計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制訂的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建設,設計方案提交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並使用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認定的有線廣播電視器材,與在建項目同步建設和同時驗收。
第十五條 因架(埋)設有線電視電桿、管線而開挖道路(路肩)、占用農田或需附掛在建築物、構築物、橋樑等處的,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因城市建設需移動、拆除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建設單位,在補償有關遷移費用後,由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建設單位專業人員拆遷。
第十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竣工後,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管理機構進行測試驗收,並按國家規定收取測試驗收費用。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按設計要求竣工後,安裝單位有義務保修,保修時間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於一年。
第十七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的頻道資源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統一規劃、最佳化配置、科學管理、合理安排節目套數,優先保證中央、省、市電台、電視台一套節目的傳送,其他台(套)節目或信息源使用有線廣播電視頻道及設施資源的,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用戶必須按規定按時繳納有線廣播電視安裝費和收視維護費。不按規定按時交納收視維護費的用戶,有線廣播電視建設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中止其有線廣播電視信號。
第十九條 除雙方另有協定外,有線廣播電視建設單位必須在收取用戶交納的有線廣播電視安裝費後20天內安裝到戶開通信號,並保證用戶的有線電視節目收視質量。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維護有線廣播電視用戶及建設、經營單位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的建設和維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有線廣播電視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截傳、干擾、解擾有線廣播電視信號。

第三章 節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閉路電視系統必須分別領取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後,才能播放、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台播放的自辦電視節目包括:
(一)自製電視新聞、社教和文藝等節目;
(二)購買或交換的影視劇;
(三)購買或交換的專題、文藝等節目。
第二十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應當保證足夠的專款購置電視節目。有線廣播電視台(站)、閉路電視系統不得將所購買的影視片自行翻錄、出租或者轉借。
第二十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閉路電視系統必須從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的渠道購置、交換、交流影視節目,並按規定進行播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廣播電視節目,禁止在有線廣播電視台(站)、閉路電視系統播放或轉播: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廣播電視節目;
(二)未取得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節目;
(三)未持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單位製作的國產電視劇;
(四)未取得播放權的影視片及錄像製品;
(五)未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視片和錄像製品;
(六)未經批准播放的港、澳、台地區的電視節目;
(七)未經批准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的境外電視節目。
有線廣播電視台對其播放的節目,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
第二十七條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按月編制播出節目單,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鄉、鎮設立的廣播電視站以轉播為主,不得自辦電視節目;閉路電視系統不得播放自製節目;共用天線系統只能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不得播放影視片。

第四章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凡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送境內電視節目的單位,必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開具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竣工,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檢驗合格,由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接收、傳送。
第三十條 凡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送境外或香港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除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辦理有關手續外,還需要國家安全部門審核同意和驗收合格,並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接收、傳送。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由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已規定行政處罰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害有線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破壞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截傳、干擾、解憂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可以並處以有線廣播電視用戶安裝費3倍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設有線廣播電視,或未經許可,進行有線廣播電視設計、施工、安裝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並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人員在有線廣播電視管理和經營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有線廣播電視用戶合法利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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