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局長:刁仁昌
職責調整
將原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原市廣播電視局、原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承擔文化綜合執法的職責。
(三)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2、加強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3、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
4、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
5、加強指導、協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動漫產業、網路遊戲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
6、加強統籌城鄉文化事業發展,推進農村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宣傳創作、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深化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二)擬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
(三)承擔管理文化藝術事業的責任,指導文藝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藝術精品,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承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的責任。
(四)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進城鄉文化藝術、廣播影視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組織和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市文化、廣播影視重點設施和圖書館、文化館(站)、民眾藝術館等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指導、推動社區和農村開展各類民眾性文化活動。
(五)承擔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的責任;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加強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六)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審核、申報和監管,負責指導、監管廣播電視播出工作,指導廣播電視報社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廣播影視節目安全播出,負責對廣播影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
(七)承擔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和著作權管理的責任。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八)承擔對印刷業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出版物內容進行監管。
(九)承擔文物保護的責任。擬訂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本市文化遺產的普查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文物發掘和文化遺產保護及研究工作;指導博物館事業發展。按有關規定對文物流通市場進行監管。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案件。
(十)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十一)承擔文化綜合執法的責任。
(十二)負責推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科技信息建設,指導相關科技研究和開發。
(十三)負責組織、協調對外文化交流、宣傳與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及群團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文物局、市著作權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保衛處)
承擔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承擔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督查、目標考核、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重要會議、活動;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文化擁軍工作;負責本機關、直屬單位及重大文化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聯繫相關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文化社團。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有關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宣傳創作、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制定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推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重要文化政策調研和文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文化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監督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區縣和直屬單位文化法制建設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基建處)
配合相關部門擬定本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業經濟政策;擬定並監督實施本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財務計畫、預算編制和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和行業綜合統計工作;監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負責並指導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管理本系統基本建設工作;規劃、指導本市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市文化、文物重點工程建設。
(四)藝術處
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本市文藝事業發展結構、布局,協助藝術事業單位和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指導文藝創作和藝術生產,對優秀文化藝術作品進行扶持;指導重大文藝活動和直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指導本市藝術教育、藝術培訓、民營劇團和民間職業劇團等工作。
(五)社會文化處(農村文化發展處)
組織實施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本市四級公共文化服務網路建設;指導民眾藝術館、文化館、圖書館、綜合文化站(室)等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指導古籍保護工作。指導社區和農村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推動各類民眾性文化活動的開展。組織、協調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社會文化藝術培訓、社會文化社團活動。
(六)文化產業處
組織實施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動漫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的相關工作;協助編制文化產業項目指南和文化產業重大項目的立項論證;負責文化產業項目引導資金的申報工作;負責統計、分析與評估本市文化產業發展狀況;負責建立健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檔案;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科研項目的推廣;聯繫南京文化創意產業協會、南京動漫行業協會等文化產業行業協會。
(七)文化市場管理處
組織實施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各類文化產品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承擔南京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組織、協調本市文化綜合行政執法統一行動;負責法律規定的市級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和上級行政機關委託行使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年檢工作;負責本市文化市場行政許可案卷的評查工作;負責本市出版物市場中經銷的圖書、報刊、音像和電子出版物的審查工作;負責對區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指導本市各類讀書節和書市活動,聯繫本市文化市場行業協會、學會;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文化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新聞出版管理處
組織實施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負責各類出版物、記者(證)、記者站等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類出版物內容的審讀;負責審批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負責市屬出版單位選題的規劃和審核工作;負責創辦報紙、期刊及設立駐本市記者站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及信息化、標準化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廣新聞出版科技成果的運用;指導新聞出版單位推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及相關國際標準;聯繫市屬新聞出版行業協會。
(九)著作權管理處
歸口管理本市著作權工作;組織實施著作權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著作權的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監督、指導著作權貿易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組織著作權契約糾紛的仲裁工作;組織著作權的法律諮詢、鑑定服務和培訓;負責推行軟體正版化工作;聯繫市著作權行業協會。
(十)印刷業管理處
負責對印刷行業的監管;組織實施印刷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法律規定的市級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和上級行政機關委託行使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本市印刷企業的年檢;負責印刷產品的質量監督;聯繫本市印刷行業協會。
(十一)廣電技術管理處
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的發展規劃,檢查、指導本市廣播電視事業建設和技術維護工作;負責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市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檢測監管網的規劃和審核,並指導其建設與開發;負責審核本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台站設立,負責播出前端的管理;負責街鎮、機關、團體及企事業單位有線廣播電視站的審核工作;負責本市廣播電視專用頻率、頻道的審核工作;負責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的管理,負責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和多功能業務的審核工作;負責本市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各類應急調度指揮和技術保障;管理本市廣播電視設施遷建;負責本市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管,指導監測、計量檢測工作;負責本市廣播電視科技成果的評審及推廣套用。
(十二)廣電社會管理處(網路安全監督處)
負責本市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視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審核和內容監管;負責本市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電視節目接收的管理;負責本市境內外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的許可審批、審核工作;負責本市廣播電視衛星接收設施施工單位的監管;負責本市廣電影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監管;負責本市影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的管理,承擔廣播影視播出機構節目的進出口審核、申報工作以及各類節目製作、交流、交換、交易、播出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公共視聽載體(戶外大螢幕、車載、電視等)播放視聽節目的管理;負責本市廣播影視廣告播放的管理;負責本市電影發行和放映工作;承辦廣播影視智慧財產權管理方面的相關工作。
(十三)廣電宣傳管理處
實施對廣播電視宣傳、電視文藝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宣傳規劃和方案;負責推進廣播電視新聞宣傳改革;指導市、區縣播出機構的重大宣傳工作;審批民眾協助的直播類節目;負責對本市傳媒機構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卡通片的製作和播出進行指導、監管;負責開展廣播電視收聽收看和節目評議工作,組織管理本市廣播電視節目評獎活動;負責對本市播出機構違規播出廣播電視節目進行監管;聯繫廣播電視學會;指導廣播電視報社新聞宣傳工作。
(十四)對外文化交流處(港澳台文化交流處)
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負責對外文化貿易;監督執行對外及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組織實施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和文化貿易計畫;承辦本市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出入境報批手續;負責本系統人員因公出國出境項目的申報工作;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五)文物保護與考古處(非物質遺產保護處)
組織實施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負責本市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管理和保護修繕工作;組織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審核推薦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事項;負責本市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的劃定與管理;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市地下文物考古勘探、發掘與保護工作;負責對涉及到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五萬平方米以上建設項目地下文物保護的審批;負責文物保護科研項目、基礎資料和文物四有檔案等管理工作;指導區縣文物管理工作。負責與文物保護相關部門、行業的協調工作。
(十六)博物館與社會文物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共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博物館、紀念館建設;負責博物館設立的審批、博物館的登記和年檢;組織開展公共博物館館藏文物登記、定級和建檔工作;組織協調公共博物館館際交流與合作;按有關規定對文物流通市場進行監管,負責館藏三級品以下經營鑑定。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案件。聯繫博物館行業學會。
(十七)組織人事處(宣傳教育處)
負責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調配、工資、幹部培訓、任免獎懲和幹部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文化藝術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審核評審和廣播影視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中心組的政治理論學習;負責指導直屬單位幹部理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職工教育工作;組織、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員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統戰、精神文明建設和新聞宣傳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工會按有關章程開展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審計處在監察室掛牌。
人員編制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文物局、市著作權局)機關行政編制136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9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4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25名。
潘維林:副巡視員。
其他事項
1、市文化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委託開展文化綜合執法(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另行規定)。
2、所屬其他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