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關於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北京市2003年6月16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6月16日
  • 發布文號:京國土房管權〔2003〕526號
  • 生效日期:2003-06-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國土房管權[2003]526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北京市房地產勘察測繪所: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的投資環境,提高房屋權屬登記的效率,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市國土房管局從6月18日起改革原有的房屋權屬登記面積的測繪均由市、區縣國土房管系統的測繪部門按屬地負責承擔測繪的方法,逐步開放房屋權屬登記面積的測繪市場,為適應改革的需要,現將房屋權屬登記中涉及面積測繪有關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提交房屋面積測繪成果。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申請人在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前,應委託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屋面積測量。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權利申請人持有經測繪服務大廳公示的測繪單位實測的房屋面積測繪成果申請權屬登記的,市、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予以受理。凡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登記申請的,市局將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將指定有關登記部門受理申請人的登記申請。
三、申請人提交的房屋面積測繪成果,登記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後,直接用於房屋權屬登記。測繪單位應對其房產測繪成果是否完成於房屋竣工驗收之後、其測量的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批准的條件、其測量的分攤公用建築面積是否和商品房銷(預)售契約約定的相一致等問題負責。在房屋權屬登記中,因房產測繪成果質量引起的問題,由測繪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房屋所有權人出售其購買的成套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公有住房,交易後當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所購房屋不再重新測量面積,由買房人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附圖複印件,登記部門依據原房屋所有權證中的面積直接填寫房屋登記表(表中房屋所有權人欄可不填),按有關規定審核後,辦理登記手續。所發已售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中未附圖、附表的,辦理轉移登記時也不再重新附圖、附表。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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