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本市教育系統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關於本市教育系統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本市教育系統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執行日期:2009-2-9
  • 發布日期:2009-2-9
  • 文 號:京教建[2009]4號
  • 發文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檔案內容,通知正文,

檔案內容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本市教育系統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教委、國土資源分局,各市屬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市教委直管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本市教育系統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以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開展土地總登記發證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京國土籍(2008)87號),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委《關於土地總登記過程中與規劃管理銜接問題的通知》(京國土籍(2008)350號),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土地總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籍(2008)476號)和市教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關於印發北京市教育系統房屋土地調查和確權工作實施方案》(京教建(2007)15號)的有關要求,現將本市教育系統土地登記發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正文

一、關於土地登記的申請主體問題
(一)使用國有土地的教育機構。市屬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市教委直管直屬單位等教育機構進行土地登記時,登記申請主體為學校或單位。
各區縣教委所屬中國小、學前教育機構、特殊教育學校、校外教育機構及直屬單位等教育機構進行土地登記時,登記申請主體為各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同時加注學校或單位名稱。
(二)使用集體土地的教育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區縣教委所屬中國小、學前教育機構、特殊教育學校、校外教育機構及直屬單位等教育機構進行土地登記時,登記申請主體為學校或教育機構。
二、關於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土地權屬問題
對於已移交給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根據已簽定的移交協定,且四鄰指界無爭議的,可依法辦理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未辦理移交給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手續的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依據相關政策和檔案,開發建設單位要及時將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移交給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同時移交有關土地登記所需資料,配合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
三、關於劃轉學校的土地權屬問題
由中央部委、地方部門和廠礦企業劃轉地方教育部門管理的學校,各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與學校原所屬部門、單位協商,提供宗地有關手續,進行四鄰指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進行土地劃轉分割。
四、涉及教育用地土地登記的其他問題,可按市國土資源局土地總登記等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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