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是為加強短租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規定就有關事項印發的通知。

2020年8月10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0年8月10日至8月18日17:0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0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意見徵詢,意見稿,內容解讀,

意見徵詢

關於對《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維護首都社會安定和諧,保障居住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居住小區內開辦短租、“民宿”存在的治安、擾民等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上位法規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公安局、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聯合起草了《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20年8月10日至8月18日17:00。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信箱:詳見參考連結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達濟街9號院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租賃管理處(請在信封上註明“意見徵集”字樣)
3、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4、傳真:詳見參考連結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詳見參考連結),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檔案意見徵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8月10日

意見稿

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短租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區內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短租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
(二)取得出租住房業主的書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
(四)依法辦理房屋出租登記。
無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
三、短租住房經營者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發布短租住房信息的,應當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定或本棟樓內其他業主書面同意的材料;
(二)業主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
(四)出租住房業主同意房屋用於短租經營的書面材料;
(五)經營者身份證明;
(六)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面材料。
四、網際網路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記房屋詳細地址,並實地查看房屋狀況,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三)對短租住房經營者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審查並完成實名身份認證,對交易訂單簽訂人和實際入住人員逐人登記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建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入住人員、房屋等信息。
網際網路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相關約定,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五、網際網路平台不得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一)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核驗未通過的;
(二)位置、面積與實際或權屬證書記載不符的;
(三)圖片、配套設施與實際不符的;
(四)使用旅館業法規所規定名稱的。
六、短租住房經營者應在住宿者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者身份證件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登記信息內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件號碼、居住時間、有效聯繫方式等。
短租住房經營者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者應當攜帶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經營者和網際網路平台登記申報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居住小區記憶體在違規短租住房的,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及屬地街道、社區。
九、住建(房管)、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短租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內短租住房的監督、巡查。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出租登記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網際網路平台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依照《網路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網際網路平台未履行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相關材料的,依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處罰;短租住房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或安全隱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十一、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網信辦今日聯合公布《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規定,經營短租房要符合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沒有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的,要取得同樓其他業主書面同意。
根據徵求意見稿,短租住房是指利用國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區內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值得注意的是,國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區,也就是大家購買的商品住房。並不包括鄉村房屋和城市中的“四合院”。對於“鄉村民宿”,北京是鼓勵發展的。
今後,經營短租住房要符合一系列條件,包括:
1、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
2、取得出租住房業主的書面同意;
3、房屋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
4、依法辦理房屋出租登記。
而對於無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的小區,經營短租住房則應當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
短租民宿一般都是在網際網路平台發布短租信息。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短租住房經營者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發布短租住房信息的,應當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交一系列材料:
1、所在小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定或本棟樓內其他業主書面同意的材料;
2、業主身份證明;
3、房屋權屬證明;
4、出租住房業主同意房屋用於短租經營的書面材料;
5、經營者身份證明;
6、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面材料。
同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發布服務的,需要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材料;登記房屋詳細地址,並實地查看房屋狀況,確認符合相關規定;對短租住房經營者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審查並完成實名身份認證,對交易訂單簽訂人和實際入住人員逐人登記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按照公安、住建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入住人員、房屋等信息。
網際網路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相關約定,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擬規定,短租住房經營者應在住宿者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者身份證件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登記信息內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件號碼、居住時間、有效聯繫方式等。
住宿者應當攜帶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經營者和網際網路平台登記申報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居住小區記憶體在違規短租住房的,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及屬地街道、社區。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秘書長趙慶祥說,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北京“民宿”“短租房”發展迅速,大量居住小區內的民宅以“民宿”“短租房”等形式對外出租。與酒店、旅館相比,這類產品分布廣泛且多為成套住宅,能夠滿足多人出行住宿需求,而且價格普遍低於酒店,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者的短期住宿需求。但同時這類產品又存在諸多問題,給城市安全管理帶來重大挑戰,也嚴重影響小區住戶的正常居住生活。
一方面,“一人預訂、多人入住”“張三預訂、李四入住”現象非常普遍,經營主體既不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也不按照旅館業要求進行信息登記,一些房東與租客都不見面,到底什麼人入住,房東與短租平台都不掌握,給流動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這些年短租房中的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隱匿在住宅小區的短租房成為賣淫嫖娼、吸毒甚至暴恐分子等藏污納垢之所,嚴重危及小區和城市安全。
另一方面,分散在居民樓內的“民宿”“短租房”,由於旅客入住時間不定、人員混雜、夜間活動等,擾民現象頻發,引發了小區住戶大量投訴舉報。
此次北京加強對短租住房的監管,短期內將對那些以“城市民宿”為主業的經營者、平台公司帶來較大衝擊,但從長期來看有助於民宿業的規範、健康、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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