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文號:京建交[2007]103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外辦、公安分(縣)局、工商分局、商務局:
根據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規定,現將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手續、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外個人購買自住商品房
凡境外個人(含港澳台僑個人)購買商品房的,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除提交房屋交易權屬管理部門有關登記規範規定的檔案外,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一份:
1、港澳人員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員來往大陸通行證》和《港澳居民身份證》、華僑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駐在國長期居留身份證件、台灣居民提交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台個人和華僑還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
2、外國個人提交有效的護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
3、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
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購買一套住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交易權屬管理部門通過全市統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權屬管理系統驗證其購房情況。
二、境外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除須提交房屋交易權屬管理部門有關登記規範規定的檔案外,還須提交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該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
三、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須提交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需要自用、自住原則的書面承諾;購買後不得隨意出租、轉讓,但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的,可以按規定辦理商品房的轉移登記手續。
四、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投資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除須提交房屋交易權屬管理部門有關登記規範規定的檔案外,還須提交商務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進行出租、轉讓的,按上述原則辦理。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 京 市 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務局
20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