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個人購買商品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個人購買商品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於2015年5月29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個人購買商品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文號:京建發〔2015〕207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區縣公安分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關於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號)以及《關於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65號)的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境外個人購房,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前,應按京建發〔2011〕65號、京建交〔2007〕103號檔案的規定,如實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區縣存量房網簽視窗等網簽服務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申請購房資格審核。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區縣存量房網簽視窗等網簽服務機構對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後,在北京交易登記系統填報相應信息,網上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購房資格審查申請,並按京建發〔2011〕65號檔案規定留存申報材料。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公安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境外個人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可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查詢。通過審核的境外個人方可辦理網上籤約手續。
境外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覆核。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自執行之日起,市公安局不再為境外個人開具紙質《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以下簡稱《居留證明》);境外個人新申請購房資格審核的,通過審核後辦理網簽購房契約,不再出具《居留證明》,後續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各房屋登記部門不再收存《居留證明》紙質材料。之前已完成網上籤約,辦理後續權屬登記手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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