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經過
2018年4月13日,《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印發,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5月13日至6月12日,《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在首都之窗網站公示,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時間為30天。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正式印發。
細則全文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
關於印發《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的通知
京人社開發發〔202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5日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實施工作的組織管理,牽頭開展聯動核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工作統籌協調。
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稅務局、市醫保局按照職能和職責分工,負責本市積分落戶指標審核、信訪及落戶辦理等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將相關部門提供的申請人和用人單位的嚴重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積分指標的審核及政策諮詢等工作。
上述各部門共同做好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辦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條 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實行年度申報制,分為申報、部門審核結果匯總、審核結果查詢、部門覆核及積分排名、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四條 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主要依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積分落戶線上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
第五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該用人單位應在京註冊並進行稅務登記。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登錄系統,確認申請人與單位的隸屬關係。確認完成後,申請人可填報提交個人積分指標信息。在申報階段內,申請人可修改所填報的積分指標信息、查看指標審核結果、對有異議的審核結果發起複查並查看複查結果。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各審核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和提交的主要積分指標信息進行核查。
第七條 對部分指標信息不能通過數據交換比對核查或對核查結果有異議需要發起複查的,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系統內上傳相關憑證材料。相關部門將視需要在審核過程中或取得落戶資格後,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查驗或組織開展聯動核查。
第八條 在審核結果查詢階段,申請人可查看本人所填報的各項積分指標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該階段依託系統提出申訴。該階段結束後,不再受理申請人針對本人積分指標的異議訴求。
第九條 在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申請人及用人單位可登錄系統查看本人最終積分及排名。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人口調控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年度落戶規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按分數由高到低初步確定年度落戶人員,落戶規模和落戶人員情況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發布。落戶人員名單將在市政府網站公示7天。公示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名稱及各項指標積分分值。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實名書面舉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舉報情況進行查證,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示期滿符合落戶條件的,取得年度積分落戶資格,申請人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調京落戶手續,落戶資格保留2年,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行放棄。
第十一條 經公示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在辦理落戶手續時應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向區指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統列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二)需隨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隨遷子女的戶口簿、《
出生醫學證明》、戶籍地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計畫生育政策憑證以及與隨遷子女有關的申請人婚姻憑證。隨遷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後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後生育兩孩以內的,可不提交符合計畫生育政策憑證。
檔案審核按相關規定辦理,無檔案人員應出具無檔案誠信聲明(模板見附屬檔案1)。上述材料經區指定部門審核無誤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經核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
第十二條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人員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通過後,可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關規定辦理調檔及落戶手續。落戶後應依法註銷《北京市居住證》。
可以辦理落戶手續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且規劃用途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的直管公房,具有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的自管公房。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雖無合法產權住房,但申請人單位有集體戶口的,可在單位集體戶內落戶。
第十三條 經核查取消積分落戶資格,或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後自行放棄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第三章 指標解釋
第十四條 資格條件解釋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
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領。
(二)不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歲(不含)以下,女幹部(管理崗人員)55周歲(不含)以下,且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險種的繳費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核實依據。
第十五條 積分指標解釋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指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各類用人單位就業,且實際就業地在北京市內。
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算,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具體年限從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請人在京正常累計繳納最多的險種月數除以12計算,不包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的補繳月數。
(二)
合法穩定住所指標:該指標涉及住所的規劃用途均應為住宅類,且自有住所、租賃住所、單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單位宿舍的產權應屬單位所有。本細則發布之日(不含)前在單位宿舍、租賃住所的連續居住年限,以申請人同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計算。本細則發布之日(含)後的在京租賃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台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為準。
連續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計滿一年的,按1分積;連續居住本人、配偶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累計滿一年的,按0.5分積。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一時間自有住所、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不重複計算積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申請人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並優先計算自有住所積分。
(三)教育背景指標: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及國(境)外學歷學位。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分別比照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指標的賦分規則,自畢業日期起往前扣除相應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積分。(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2)
(四)職住區域指標: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滿1年加2分;滿足上述條件且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工作的,每滿1年加3分。
上述情況分別累計12個月按滿1年確定積分,不足12個月不積分,最高加12分。就業地以申請人所在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行政區域判斷。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就業地在城六區。居住地以申請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區域判斷。申報本項指標的申請人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應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戶資格後應當在該自有住所落戶。
(五)創新創業指標:
1.在科技、文化領域獲得國家級、本市市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3)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領域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本市市級獎項的,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條件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3)
3.在近三年獲得股權類現金融資達到一定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
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0%的申請人,可依據統一確定的條件和標準加分。(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3)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
(六)納稅指標:
1.自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3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須每年按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於“0”。上述個人所得稅納稅額每1年在10萬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
2.涉稅違法行為:自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5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被本市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罰款),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年齡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準。年齡計算時間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45周歲以上不超過46周歲的,加16分;46周歲以上不超過47周歲的,加12分;47周歲以上不超過48周歲的,加8分;48周歲以上不超過49周歲的,加4分。49周歲以上不加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積分。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4)
(九)守法記錄指標:自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5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是指以本市公安機關為行為主體,對各類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次數以市公安局記錄為準。
第十六條 除專門明確的截止時間外,本章中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教育背景指標、職住區域指標、創新創業指標、榮譽表彰指標的計算均截止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確保所填報指標信息真實準確,並共同對填報指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後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註銷,並遷回調京前戶籍所在地。對用人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後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相關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在積分落戶過程中嚴重違反向行政機關做出承諾的失信記錄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在落戶手續辦理前,發現申請人曾因犯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的,終止其積分落戶辦理程式,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應予取消。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對上述情況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本操作管理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無檔案誠信聲明
2.教育背景指標積分標準
3.創新創業指標積分標準
4.榮譽表彰指標積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