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北京市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京人社事業發〔2022〕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北京市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 

檔案全文

北京市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外文局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4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遵循翻譯專業人員成長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以科學、分類評價為核心,建立符合翻譯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翻譯專業人員,培養造就高水平的翻譯人才隊伍,為服務國際交往中心建設、高標準推進“兩區”建設、實現更高水平開放提供人才支撐。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機構中從事翻譯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改革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的名稱分別為三級翻譯、二級翻譯、一級翻譯、譯審。原助理翻譯、三級翻譯統一對應三級翻譯,原翻譯、二級翻譯統一對應二級翻譯,原副譯審、一級翻譯統一對應一級翻譯,原譯審、資深翻譯統一對應譯審。
  2.最佳化職稱專業目錄。按照國家統一要求,設定英語、日語、法語、俄語、德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等語種專業。根據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需求,適時增加在國際交往中使用頻次高、範圍廣、行業需求迫切、學習和從業者眾多的評價語種。
  3.各級別職稱與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譯審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一級翻譯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二級翻譯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三級翻譯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職業道德。用人單位可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察翻譯專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強化翻譯專業人員的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倡導實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專業精神和謙虛好學、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突出評價翻譯專業人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挖掘和推廣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業績貢獻。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在職稱評價中偽造學歷、資歷、論文、著作、業績成果、獲獎證書、工作業績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已取得職稱的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價誠信檔案。
  2.建立體現翻譯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在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後)。堅持共通性與特殊性、水平業績與發展潛力、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突出評價能力、業績和貢獻,按照不同專業、不同層次、不同崗位職責翻譯專業人員的特點和成長規律,合理確定評價重點。對於從事筆譯工作的專業人員,重點評價其翻譯審稿、定稿的水平和業績;對於從事口譯工作的專業人員,重點評價其承擔重要活動和國際會議翻譯工作的業績和貢獻。
  3.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將翻譯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主要內容,建立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明確不同翻譯方向、不同層級職稱評審所考察的代表作類型。翻譯專業人員參評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譯文譯著、專業論文、翻譯服務音像資料、人工智慧翻譯軟體語法規則和翻譯模型等。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
  (三)完善評價服務機制
  1.建立高層次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綠色通道。多次參與國際會議、賽事、談判等活動的翻譯工作,在外交、經濟和社會等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推動翻譯行業發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譯專業人員,可破格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2.推行社會化職稱評價。堅持“個人自主申報、行業統一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管”的社會化評價機制。翻譯專業人員通過考試、評審,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初級、中級翻譯專業資格證書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的高級職稱證書後,由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自主、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強化聘後考核管理,對不符合崗位要求、沒有履行崗位職責的翻譯專業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3.最佳化職稱評價服務方式。通過採用考試、評審、面試答辯等多種評價方式,不斷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最佳化評審工作流程,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和證明事項,強化大數據套用,突出工作單位推薦意見。不斷加強職稱評價服務信息化建設,實行網上申報、審核、繳費、評審、取證、查驗等一體化服務。
  (四)加強評價監督管理
  1.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備案的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可按規定組建相應層級、專業的翻譯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規定的評審許可權內,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相應職稱。職稱評審服務機構負責組建評審專家庫,積極吸納高校院所、企業等機構從事翻譯教學、研究與實踐的專家學者參加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審,納入全市職稱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使用。嚴格評審專家管理,建立動態調整考核機制,確保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2.加強評審監督。健全和完善職稱評審監督機制,堅持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申報審核、工作程式的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職稱評審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價工作,按照《北京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審核材料,規範答辯、評審工作程式,嚴肅工作紀律。對評審服務機構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暫停其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並追究相應責任。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組織保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翻譯專業人員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相關評審服務機構負責落實職稱改革政策、修訂完善評價標準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日常評價工作等。
  (二)穩步推進改革。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涉及翻譯專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是加強翻譯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引導翻譯專業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語種的翻譯專業人員。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和手語翻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北京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附屬檔案
北京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翻譯專業人員申報職稱,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有推動翻譯行業發展的職業使命感,具備相應的翻譯專業能力和業務技能,作風端正,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須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三級翻譯
  能完成一般性口譯或筆譯工作。從事口譯者應能夠基本表達交談各方原意,語音、語調基本正確;從事筆譯者應表達一般難度的原文內容,語法基本正確、文字比較通順。
  二、二級翻譯
  1.具有比較系統的外語基礎知識和翻譯理論知識。
  2.能夠獨立承擔本專業具有一定難度的口譯或筆譯工作,語言流暢、譯文準確。
  三、一級翻譯
  (一)基本條件
  1.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紮實;對翻譯實踐或者理論有所研究,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具有較強的中外文表達能力;能夠組織、指導三級翻譯、二級翻譯等翻譯專業人員完成各項翻譯任務。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翻譯工作滿2年;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翻譯工作滿7年;
  (3)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5年;
  (4)取得同聲傳譯翻譯專業資格證書且滿足上述學歷和年限要求。
  (二)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筆譯工作,具有較強的筆譯能力。勝任範圍較廣、難度較大的筆譯工作,獨立承擔重要譯文定稿工作,解決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2.從事口譯工作,具有較強的口譯能力。勝任範圍較廣、難度較大的口譯工作,承擔重要場合、活動和國際會議的口譯或者同聲傳譯工作,解決現場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成果條件: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得到較好套用的譯文(20萬字以上)、口譯現場音像資料、人工智慧翻譯軟體語法規則和翻譯模型等;或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譯著或者翻譯理論研究著作(10萬字以上);3項及以上。
  四、譯審
  (一)基本條件
  1.知識廣博,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深厚;對翻譯專業理論有深入研究,組織、指導翻譯專業人員出色完成各項翻譯任務,在翻譯人才培養方面卓有成效。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後,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正高級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3年。
  (二)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筆譯工作,具有很強的筆譯能力。勝任高難度的筆譯工作,能夠解決筆譯專業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具有較強的審定重要翻譯稿件的能力,譯風嚴謹,譯文能表達原作的風格,翻譯成果顯著。
  2.從事口譯工作,具有很強的口譯能力。勝任高難度的口譯工作,多次承擔重要談判、國際會議的口譯或者同聲傳譯工作,解決現場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三)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成果條件: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在行業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套用的譯文(30萬字以上)、口譯現場音像資料、人工智慧翻譯軟體語法規則和翻譯模型等;或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譯著或者翻譯理論研究著作(20萬字以上);3項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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