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

《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是為了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有關檔案要求,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7月,《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有關檔案要求,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認定與管理,按照“自願申報、擇優認定、梯度培育、動態管理”原則,重在培育企事業單位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中心工作的能力,發揮智慧財產權工作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支撐保障作用。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統籌組織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認定與管理,包括申報、評審、認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智慧財產權戰略意識,制定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
(三)參照相關管理規範,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管理制度和智慧財產權工作管理體系;
(四)重視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持續推動智慧財產權實施和轉化運用;
(五)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近三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況。
第五條 申報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的,在滿足第四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能的部門和人員設定;
(二)持續加強創新活動,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保持增長;
(三)持續開展智慧財產權創造,擁有一定的專利申請量和有效發明專利;
(四)持續推動智慧財產權運用,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於40%;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的,近三年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契約金額合計不低於100萬元。
第六條 申報智慧財產權優勢單位的,在滿足第四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認定為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或已具備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認定條件;
(二)具有智慧財產權工作管理部門,且專職人員在3人(含)以上;
(三)持續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近三年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投入整體持續增長,滿足智慧財產權戰略和規劃實施的需要;
(四)近三年專利申請量整體持續增長,其中申請發明專利占比不低於30%;
(五)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於60%,智慧財產權產品及服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於60%;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性質的,近三年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契約金額合計不低於10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和工作實際確定每年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申報及認定的具體安排,發布通知公告。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述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申報。按照市知識產權局通知的要求及方式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申報書;
(二)符合本辦法所述申報條件的說明材料。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評審和認定程式如下:
(一)初審
各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對本區域內申報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情況進行形式審查,形成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報送至市知識產權局。
(二)核驗
市知識產權局對各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材料和審查情況進行核驗,核驗通過的進入後續程式。
(三)評審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對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申報的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公示和認定
市知識產權局進行綜合評議,擇優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認定為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
第十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在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評審中給予優先或加分。
(一)積極參與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部署的智慧財產權工作,且成效突出;
(二)擁有與主營業務關聯的、技術先進性和抗風險能力較突出的、具備市場化潛力和社會效益的高價值專利;
(三)相關授權發明專利進行專利產品備案或被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
(四)相關專利技術獲得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的認定或獎勵,或擁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積極學習《創新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或國家和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在工作中套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專利非正常申請行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經智慧財產權行政或法務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受到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有其他重大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發布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名單,建立實施“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已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不需重複申請。資格有效期內,應按要求參加年度考核,提交考核工作材料。有效期滿應按要求參加資格複審。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指導各區對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資格複審的參考依據。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部署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智慧財產權工作開展成效;智慧財產權工作相關數據統計等。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三年組織對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開展複審。
複審合格的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維持原相應資格,有效期延長三年。
複審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複審的,相應資格失效。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發生單位名稱變更的,應自正式變更單位名稱之日起30日內向市知識產權局和所在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經審核確認後,保留原資格。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發生合併、重組、破產、解散、轉業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市知識產權局和所在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審核確認,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企業吸收合併其他企業、轉業或重組,仍然滿足原資格條件的,維持原資格;不再滿足條件的,原資格失效;
(二)企業破產、解散、與其他企業合併或重組且不再以原單位名義繼續經營的,終止原資格;
(三)發生其他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參照第一、二項原則處理。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不得承繼。其他關聯關係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或冒名使用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各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稱號使用進行不定期抽查。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三年之內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章 支持與保障
第二十條 支持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創新發展,對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戰略規劃、轉化運用、糾紛處理以及專利挖掘創造、信息利用、轉讓許可、風險防範等方面提供諮詢指導,同時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本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助。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北京市智慧財產權獎勵或獎項,優先推薦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培育。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的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及其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主要人員,智慧財產權業績突出的,由市知識產權局予以表揚。
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主要人員,符合條件的,優先入選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和北京市智慧財產權系統各類人才培養計畫。
第二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鼓勵各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中關村科技園、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制定實施促進本區域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培育工作的相關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2023年度及以前已認定且處於資格有效期內的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保留原稱號,北京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改稱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優勢單位,有效期到期後自動失效,複審時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原《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20〕171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起草說明

《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以及《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範市級以下創建示範活動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制定思路
規範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重在培育企事業單位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中心工作的能力,發揮智慧財產權工作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支撐保障作用。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申報條件、申報及認定程式、考核與管理、支持與保障、附則,共六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說明《辦法》的制定依據、認定與管理原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說明申報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條件。
第三章申報及認定程式。說明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申報、評審和認定程式。
第四章考核與管理。說明了對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考核與管理要求。
第五章支持與保障。說明了對智慧財產權試點優勢單位有關工作的支持與保障。
第六章附則。說明了對原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的延續管理方法;對本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日期進行規定。原《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20〕171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