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

《北京市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深入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有關部署和要求,結合我市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發布《北京市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深入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有關部署和要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北京市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5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有關部署和要求,結合我市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促進中心”)是指以特定產業中具備較高智慧財產權優勢和較強智慧財產權競爭力及影響力的智慧財產權領軍企業為主體或主要成員,通過有效整合產業創新和智慧財產權資源、開展高水平智慧財產權合作等方式,提升產業整體創新發展水平和競爭力的產業智慧財產權協同創新和運用聯合體。
第三條 促進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科學發展、注重實效”原則,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培育形成有效促進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智慧財產權保障體系。
第四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促進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制定促進中心建設規範,對促進中心建設提供相應支持,加強對其運行的指導和監督,推動促進中心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第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產業鏈企業、智慧財產權品牌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其他有關單位等共同參與促進中心的建設和運行,提升促進中心建設效能。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申報促進中心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註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在產業屬於《北京市十大高精尖產業登記指導目錄》的行業範圍或北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
(二)智慧財產權基礎好。過去3年年均專利申請量以及截至上一年度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一般不少於1000件。醫藥健康產業申報主體有效專利數量一般不少於100件。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制度健全。具備完備和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設有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工作的專門部門。
(四)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工作投入充分。過去3年年均科技研發費用投入一般不少於1億元,用於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營等的經費年均投入一般不少於2000萬元。
(五)具備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專職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少於5人,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專業工作的總人數不少於10人。負責組織開展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且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具備開展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有關工作的場地及軟硬體基礎設施等條件。
產業組織的主要成員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述條件的,本條第(二)、(四)、(五)項所述的專利、經費及人員等數量條件,可以按照產業組織中符合條件的主要成員單位的相應數量累計計算。
第七條 促進中心申報認定程式如下:
(一)申報
申報促進中心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包括:
1.《北京市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申請表》;
2.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建設方案;
3.相關工作制度、資金及人員投入等材料。
(二)審核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專家評審
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價,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走訪核實,擇優產生擬認定單位名單。
(四)公示及認定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單位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示7天。沒有異議的,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告認定結果;有異議的,進行核實處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認定為促進中心: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過去3年有經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認定或法務部門判決的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或智慧財產權領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受到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懲戒或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行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三章 重點工作任務
第九條 強化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支撐。貫徹實施《專利導航指南》系列國家標準,在產業及其細分產業領域建設專題專利資料庫,開展產業和企業專利導航工作,發布產業專利導航報告,為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制定、技術創新、專利布局、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風險防控和維權保護等提供有效數據和決策支撐。推動產業專題專利資料庫開放和利用,製作發布產業專利發展狀況年度報告或藍皮書,提升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影響力。
第十條 加強高質量專利培育和布局。以提升企業和產業智慧財產權整體發展水平為導向,完善支持持續產出高質量專利的培育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重點技術創新項目智慧財產權全過程管理和評價制度,將智慧財產權管理與創新管理、項目管理、商業管理等深度融合。建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協同創造機制,制定專利布局策略並實施,提升產業技術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創造效率。加強智慧財產權海外布局,提高產業智慧財產權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十一條 提高產業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能力。圍繞提升企業和產業智慧財產權整體保護水平,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並實施。完善智慧財產權風險識別、研判、監控和應對等工作和管理機制,開展企業和產業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梳理智慧財產權風險清單,發布產業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報告。制定發布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南和工作手冊。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機制,組織產業智慧財產權協同維權,開展產業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服務。
第十二條 加快智慧財產權轉化和運用。圍繞產業核心關鍵技術,自主開展專利實施和產業化工作。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和工作機制,推動高等學校、科研組織、重點實驗室的高質量專利通過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向產業鏈企業擴散,加強智慧財產權對於產業創新發展的有效支撐。製作發布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情況年度報告,探索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的新模式。
第十三條 促進產業智慧財產權與標準融合發展。圍繞產業核心專利構建一批高質量專利組合。組織遴選產業核心心專利,建立產業專利池,完善專利池建設、管理和運營規則,開展專利池運營。組織或參與產業有關技術、產品和服務等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制修訂工作,將專利技術嵌入標準制修訂過程,加強專利標準化,推動標準專利實施,提升產業智慧財產權整體話語權和國際競爭力。
第十四條 加強產業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制定產業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發布產業智慧財產權人才發展情況年度報告。組織產業智慧財產權人才進階培訓,分層次、按需求培養產業智慧財產權人才。支持產業人才參加智慧財產權職稱評審等人才評價活動。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專家智庫。組織開展產業智慧財產權年會、論壇、沙龍等多種形式交流活動,提高產業智慧財產權影響力。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五條 促進中心的建設周期一般為五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建立北京市促進中心名錄,對已被認定的促進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促進中心按照經審定的建設方案開展有關建設和運行工作,確定年度或階段性建設目標和任務,建立工作檯賬,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要求提交有關工作開展和建設目標及任務完成等情況。
促進中心根據建設和運行等實際情況,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應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書面同意後調整實施。
第十七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工作情況開展評價考核,根據評價考核結果,給予相應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促進中心的名義開展與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工作任務無關的商業宣傳和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建設單位從事上述活動的,撤銷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北京市產業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以促進中心名義開展或參與慈善等公益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促進中心的建設單位發生名稱變更、合併、重組、破產、解散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決定上述事項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滿足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並有意願繼續開展促進中心建設工作的,經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審定,可以維持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不再滿足條件或沒有意願繼續開展促進中心建設工作的,終止促進中心認定資格。發生上述情況的,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公告。
第二十條 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不得轉讓。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不得轉移或承繼。與促進中心建設單位具有控股、參股等關聯關係的單位,促進中心認定資格不得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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