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5月,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發布《北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全文
目 錄
1.總則
1.1 本市供熱風險分析
1.2 適用範圍
1.3 工作原則
1.4 供熱突發事件分級
1.5 預案體系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級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2.3 成員單位
2.4 區級指揮機構及職責
2.5 供熱單位職責
2.6 專家顧問組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先期處置
4.2 信息報送
4.3 分級回響
4.4 現場指揮部
4.5 處置措施
4.6 擴大回響
4.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8 應急結束
4.9 應急接管
5.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調查與評估
6.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社會保障
6.5 資金保障
7.預案管理
7.1 預案制定
7.2 預案修訂
7.3 預案備案
7.4 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7.5 預案實施
8.附屬檔案
1.總則
1.1 本市供熱風險分析
本市供熱發展較早,部分地區供熱管網年久老化現象嚴重,城市集中供熱安全形勢總體嚴峻。城市集中供熱運行過程中,受行業自身和外界因素影響,主要存在以下風險因素:熱源、鍋爐、換熱站等壓力容器存在爆炸風險,老化管網存在破裂泄漏風險,容易引發人員傷亡和導致無法正常供熱;自然災害、燃氣供應不足、停水停電、施工破壞、人為因素、其他行業事故等因素容易導致無法正常供熱。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和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的供熱突發事件包括:因供熱設備設施故障、事故及水、電、氣供應中斷或短缺影響供熱的事件和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對正常集中供熱造成影響的事件。
自採暖、農村取暖等供熱突發事件以及因供熱引發的聚集群體性上訪和人員傷亡事件,由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根據具體情況開展應對工作。
1.3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把人民民眾利益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障人民民眾供熱需求和供熱安全。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部門、各區(地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做好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供熱單位做好先期處置,配合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做好應急處置。
預防為主、科學應對。以確保冬季安全穩定供熱為核心,充分發揮供熱行業的力量和資源,建立信息互通、技術協作、資源共享的工作機制,排查、協調解決影響冬季穩定供熱的各類風險和隱患。
1.4 供熱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供熱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事件等級。
1.5 預案體系
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供熱單位三級管理。本預案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市相關部門依據本預案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預案或措施。各區(地區)制定區級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各供熱單位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級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具體指揮協調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主管負責同志組成。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
(1)研究本市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具體指揮本市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供熱單位、相關區(地區)開展一般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分析總結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4)負責市級供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5)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落實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負責組織制定(修訂)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區(地區)制定(修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負責按程式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應急辦提出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4)負責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5)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6)負責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7)負責本市供熱事故隱患排查和應急資源管理工作。
(8)負責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工作。
2.3 成員單位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處置供熱突發事件的成員單位包括:市城市管理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財政局、市政府外辦、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應急局、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
2.4 區級指揮機構及職責
區級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區級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揮協調本轄區一般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做好較大及以上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5 供熱單位職責
供熱單位是供熱突發事件預防及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與本預案相銜接;做好應急物資和專項資金準備;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具備相應的應急搶險能力;及時報告並快速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2.6 專家顧問組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聘請專家,成立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為首都中長期供熱安全規劃、保障全市供熱安全穩定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對供熱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方案、災害損失和恢複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為處置供熱突發事件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本市建立供熱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健全供熱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加強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和監測體系,推進供熱行業信息化建設,利用大數據、物聯網和人工智慧等新技術逐步完成對重點供熱設施設備、重點部位和區域以及影響生產作業安全的狀態監測,建設並完善視頻監控、遠程監測、自動報警、智慧型識別等安全防護系統。
3.1.2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依靠全市供熱信息服務管理系統、服務報修電話、生產調度監測系統、網路輿情等監測供熱突發事件,並及時匯總、分析、處理事件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
3.1.3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期召開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1.4 對於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5 市、區兩級城市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在供熱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隱患排查整改、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對發現的供熱安全隱患(風險)實行分類分級管控和動態更新,形成閉環管理機制。
各供熱單位通過事故風險評估,實現供熱行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的全過程綜合管理,進一步夯實全市供熱安全基礎。
3.2 預警
3.2.1 預警內容與分級
供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按照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將本市供熱突發事件預警分為四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紅色為最高級別。
藍色預警:存在安全隱患,預判可能發生一般供熱突發事件。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預判可能發生較大供熱突發事件。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預判可能發生重大供熱突發事件。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預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
3.2.2 預警發布
(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式發布,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橙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按程式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發布。
紅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按程式報請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發布。
(2)對於需要向公眾發布的供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按程式審批後,通過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統一對社會發布。對於僅在供熱領域內部發布的警示性信息,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可能受影響的範圍內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社會發布供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各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並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供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可通過手機簡訊、微博、微信、廣播、電視、網站、電子顯示屏等渠道發布。
3.2.3 預警調整與解除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供熱突發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建議,適時調整或解除預警,調整與解除程式與發布程式一致。
3.2.4 國家或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5 預警提示
當氣象部門發布暴雪、寒潮、持續低溫等預警信號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向各區(地區)、各供熱單位等發布預警提示,做好供熱保障工作。
3.2.6 預警回響
(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以下措施: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視情組織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及時向副總指揮報告有關情況,並上報市應急辦;分析研判,及時收集信息,隨時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突發事件發生;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各區級指揮機構或其辦公室啟動應急機制,組織區(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做好應急準備工作。有關單位、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責信息報告的人員加強監測預警、預報工作。
(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各區(地區)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還應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總指揮報告有關情況。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及時發布採取的特定措施。
有關成員單位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
預警解除後,各相關部門應視情逐步停止預警回響措施,有序恢復相關隊伍和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狀態,妥善安置應急物資和受影響人員,必要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情況。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先期處置
4.1.1 按照“誰先到誰處置,逐步移交指揮權”的原則,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快速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隨著處置主責單位的到達和現場指揮部的成立,做好工作交接。
4.1.2 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供熱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搶修隊伍進行搶修,採取防止事態擴大措施;組織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因供熱突發事件導致停暖時間較長時,配合事發地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做好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應急取暖工作;向市或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4.1.3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做好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應急取暖工作;第一時間做好民眾安撫、社會穩定等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報告事件情況。
4.1.4 事發地居(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當地政府(地區管委會)安排,配合做好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應急取暖工作;開展民眾安撫等工作。
4.1.5 事發地區政府(地區管委會)接到供熱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向事發供熱單位核實事件準確信息以及現場搶險救援相關情況,及時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救援需求及時協調相關資源參與搶險救援;為市級指揮機構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提供保障等。
4.1.6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做好接訴即辦相關工作,及時將突發事件情況說明反饋至政務服務部門。
4.2 信息報送
4.2.1供熱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的工作方針,信息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2.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供熱突發事件信息。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辦上報供熱突發事件信息。
4.2.3獲悉供熱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通過北京供暖服務熱線電話96069、市民服務熱線12345報送供熱突發事件信息,相關單位接到信息後應立即向事發地屬地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供熱突發事件信息。
4.2.4對於能夠判定為較大及以上供熱突發事件等級的,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或突出情況信息,事發供熱單位、屬地區政府要立即報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於事故發生後2小時報送,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部門。
4.2.5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供熱突發事件,屬地區政府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於接報後30分鐘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對於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每30分鐘續報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信息,直到應急處置結束。
4.2.6上報供熱突發事件信息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事件情況、影響程度(人員傷亡、受影響人員或面積、設備設施受損、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情況)、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事發現場的先期處置、相關單位開展工作等情況)、事件初步原因、信息來源等。
4.3 分級回響
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基本回響程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事件情形的,可視情況提高應急回響等級:發生在重點地段或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的事件(保障區域範圍內);影響重點地區和重點用戶正常採暖的事件,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涉及兩個及以上區、需要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協調的事件。
4.3.1 四級回響
初判突發事件不會超過一般級別,事態比較簡單,達到僅對單個行政區較小範圍內的供熱造成一定影響時,由區級政府啟動回響,有關區領導應迅速趕赴現場任總指揮,成立由區級處置主責部門牽頭的區級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方力量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根據需要,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區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區級指揮機構組織屬地相關部門和供熱單位按現場專業處置方案實施處置,並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處置情況。當區應急救援力量不能滿足事故處置要求時,區級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進行支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供熱單位依據本單位的專業供熱應急預案對供熱突發事件快速處置。
4.3.2 三級回響
初判突發事件可能到達較大級別,事態較為嚴重,對較大範圍內的供熱造成一定影響時,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在四級回響的基礎上啟動三級回響,負責統一指揮處置,根據需要協調市級相關部門開展救援處置。市城市管理委分管負責同志或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會同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屬地區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並將區級現場指揮部納入統一領導。
根據需要,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任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市城市管理委相關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
事件發生地的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相關區領導、供熱單位主要領導現場確定處置方案。區級指揮機構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供熱單位依據本單位的專業供熱應急預案對供熱突發事件快速處置。
4.3.3 二級回響
初判突發事件可能到達重大級別,事態嚴重,對多個區域的供熱造成影響時,或需要調度多個市專項指揮部共同處置,且處置時間較長、處置難度較大,以及相關市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時,由市城市公共設施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市應急委在三級回響的基礎上啟動二級回響,統一指揮處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落實具體處置工作。
根據需要,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任總指揮,分管副秘書長或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
事件發生地的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有關成員單位的主管領導及供熱單位主要領導確定現場專業處置方案。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供熱單位依據本單位的專業供熱應急預案對供熱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快速處置。
4.3.4 一級回響
初判突發事件可能到達特別重大級別,事態非常嚴重,或對大範圍內的的供熱造成影響時,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時,在二級回響的基礎上啟動一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處置。
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市城市公共設施應急指揮部組建現場指揮部並落實具體處置工作。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供熱單位依據本單位的專業供熱應急預案對供熱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快速處置。
當出現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時,在全市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正常的情況下,供熱單位應在確保供熱系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設計工況連續運行,在確保供熱系統安全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提高供熱出力保障供熱。
4.4 現場指揮部
4.4.1 現場指揮部組建
根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市、區級指揮機構適時組建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執行指揮應由熟悉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較強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能力,並具有一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經驗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部構成情況詳見附屬檔案。
指揮部可設綜合協調組、專業處置組、治安交通組、醫療救護組、新聞宣傳組、綜合保障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城市管理委牽頭,各相關成員單位參加,主要負責傳達現場指揮部領導決定,協調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指揮部領導下達的指令;承擔外聯和現場指揮部內部協調、現場會務、資料收集、上報事故相關信息等工作;隨時跟蹤事態進展情況,必要時報請上級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
(2)專業處置組:由市城市管理委牽頭,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供熱單位(市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及其他相關單位等配合。提出搶險核心區域警戒範圍;會同專家根據現場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處置方案,經總指揮同意後組織實施;承擔傳達現場指揮部決定,統籌協調現場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信息傳遞、現場協調等工作。
(3)治安交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等配合。負責實施安全警戒、人員控制和維持現場秩序;疏導周邊交通,制定公交繞行方案;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必要時負責組織刑事案件偵破等工作。
(4)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等配合。負責組織開展對受傷人員醫療救護等工作。
(5)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城市管理委、供熱單位等配合。負責接待協調新聞媒體;根據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制定新聞發布方案,擬訂新聞通稿,組織新聞發布工作;監測輿情,開展輿論引導工作。
(6)綜合保障組:由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市水務局、供熱單位等配合。負責為現場指揮部提供辦公場地、通信設備和後勤服務保障;依託全市應急移動指揮通信系統,搭建與市應急指揮中心音視頻傳輸平台;疏散人員,安撫安置受災民眾,引導受災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做好善後工作;做好供排水配合和保障工作,指導屬地民政部門做好符合條件人員的臨時救助工作。
(7)專家顧問組: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聯繫組建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負責對重大和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方案、災害損失和恢複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為處置供熱突發事件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4.4.2 現場指揮協調
在市、區政府相關負責同志趕到現場後,事發單位應立即向市、區現場指揮部移交指揮權,匯報事故情況、救援進展、風險以及影響控制事態的關鍵因素等,調動本單位所有應急資源,服從政府和上級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積極落實各項指令要求,持續開展救援工作,並做好應急處置全過程的後勤保障工作等。
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指揮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構在本市設立前方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保障工作。
4.5 處置措施
4.5.1 區域集中供熱設備設施故障導致停熱處置措施
(1)供熱單位相關負責人和應急搶修隊伍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及時報告事故情況,組織自救互救,配合做好秩序維護、交通引導、居民解釋等工作。
(2)事發地街道、社區配合供熱單位封閉事故發生地,維持現場秩序,做好居民解釋等工作。
(3)區城市管理部門視情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組織協調區應急搶修隊伍參與應急搶修,組織協調區相關部門恢復能源補給,監督供熱單位高效保質恢復供熱,做好接訴即辦相關工作。
(4)市城市管理部門視情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組織協調市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搶修。
(5)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需要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5.2 城市熱網設備設施故障導致停熱(管網泄漏)處置措施
(1)供熱單位相關負責人和應急搶修隊伍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啟動應急補水,查找、搶修管網漏點,摸排影響範圍,及時報告事故情況,配合做好秩序維護、交通引導、居民解釋等工作。
(2)事發地街道、社區配合供熱單位封閉事故發生地,維持現場秩序,做好居民解釋等工作。
(3)區城市管理部門視情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組織協調區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搶修,協調應急搶修搶險手續,做好接訴即辦相關工作。
(4)市城市管理部門視情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組織協調市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搶修,協調應急搶修搶險手續。
(5)市公安局維護現場秩序,協助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入現場進行處置。
(6)市交通委負責交通運輸保障以及搶險涉及的掘路等配合工作。
(7)市公安局交管局負責管線泄漏現場的交通管制、為搶險提供交通綠色通道。
(8)地下管線相關單位協助對接泄漏管線周邊管線情況,避免發生其他管線的次生破壞。
(9)各電廠、調度相關單位配合做好城市熱網運行調度工作。
(10)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需要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5.2 城市熱網設備設施故障導致停熱(熱源事故)處置措施
(1)市城市管理部門啟動熱電氣聯合調度機制,市冬季熱電氣聯調聯供指揮部協調相關單位,加強溝通對接,共同制定並實施應對方案,保證能源運行安全。
(2)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做好接訴即辦相關工作。
(3)供熱單位市熱力集團優先考慮啟動距離較近的尖峰熱源或應急熱源,調度聯網運行的其他電廠增加供熱量,以滿足各熱力站供熱運行需求,減少對供熱影響;做好應急處置、信息報送、接訴即辦等工作。
4.6 擴大回響
當供熱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本市應對能力,需要國家相關部門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應急委按規定報請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後,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提請黨中央、國務院決定。
當黨中央、國務院啟動或成立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構,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回響級別回響時,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7.1 信息發布
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相關規定開展。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後,應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持續發布權威信息。其他突發事件、一般、較大供熱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報請市委宣傳部並組織發布相關信息。未經批准,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
4.7.2 輿論引導
宣傳部門會同網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及事發地區政府負責收集、整理網路、市民熱線等輿情信息,及時核實、解決公眾反映的問題,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對於不實和負面信息,及時澄清並發布準確信息。
4.8 應急結束
4.8.1供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已恢復正常供熱,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8.2應急回響的結束,按照“誰啟動,誰解除”的原則,由事故處置指揮機構按程式宣布應急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
4.8.3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4.9 應急接管
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經城市管理部門協調、督促後仍無效的,經市或者區政府(地區管委會)批准,市或者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5.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應急回響結束後,城市管理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地區管委會)負責後期處置工作,根據供熱突發事件造成的後果及實際情況,制定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啟動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或成立市善後工作領導小組。
組織做好供熱系統的恢復與調試,對受影響居民室內溫度進行抽測登記,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做好供熱賠退等工作。根據實際,做好供熱設施維修改造。
5.2 調查與評估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檔案,由市政府或區政府(地區管委會)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配合。
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由區級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開展應對工作總結評估,並上報至市級。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根據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總結評估。重大或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牽頭,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
6.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本市供熱應急隊伍體系由市、區、供熱單位三級隊伍組成。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本市供熱應急救援處置需要,負責建設和管理市級供熱應急救援隊伍。各區(地區)根據本轄區供熱應急救援處置需要,組織建立區級供熱應急救援隊伍,明確指揮領導和聯絡人,確保通信聯絡24小時暢通。各供熱單位應建立本單位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搶修隊伍或者具備應急救援能力,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後,第一時間開展先期處置。
6.2 物資保障
市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單位建立供熱能源應急儲備機制,按照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要求,做好天然氣、燃油、燃煤、用水、用電等各類供熱資源的儲備和供應。其中供熱燃煤和燃油等市級應急儲備資源所需資金列入城市管理部門預算。
各供熱單位應按供熱規模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裝備、車輛、通訊聯絡、專業防護、個人防護設備等,並確保正常運行狀態,服從現場指揮部指令。
6.3 技術保障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全市供熱應急專家顧問庫;組織科研單位、供熱單位和專家及時追蹤、交流、學習國內外先進的供熱應急處置技術,並推廣套用。
6.4 社會保障
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組織街道(鄉鎮)、供熱單位開展供熱安全社會宣傳,提高供熱公共安全意識。在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屬地政府(地區管委會)要承擔維護地區社會穩定的責任,組織用戶配合供熱單位做好應急處置。
6.5 資金保障
6.5.1 應急接管單位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所產生的運行費用,由接管單位臨時墊付,被接管單位負責足額償還。
6.5.2 對於“無主”“權屬不清”的供熱設施進行應急搶險搶修,或者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應急搶險搶修,其涉及的施工、監理、設計及配合其他部門臨時處置發生的費用,按照“誰組織、誰負擔”的原則由市、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安排所需資金,具體按照市、區政府(地區管委會)制定的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6.5.3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市、區級指揮機構辦公室)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或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6.5.4 供熱單位用於處置管理範圍內供熱突發事件的各項費用,列入本單位成本。
7.預案管理
7.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政府負責制定,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2 預案修訂
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或修訂,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重要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處置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時,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7.3 預案備案
市相關部門依據本預案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預案或措施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區(地區)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本級政府審議通過後,報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備案。供熱單位應急預案應根據相關規定報送至供熱項目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審查。
7.4 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各區(地區)按相關規定做好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
7.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京應急委發〔201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