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發事件救助應急預案

《北京市突發事件救助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是2023年1月3日,經北京市政府同意正式向全市印發實施的應急預案。

《北京市突發事件救助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是在《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預案(2015年版)》的基礎上修訂完成。該預案作為《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的21個專項預案之一,本次修訂工作由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的辦公室(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實施,利用1年多的時間,相繼開展了廣泛調研、徵求意見和聽取專家建議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突發事件救助應急預案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政府
預案全文,內容解讀,

預案全文

北京市突發事件救助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
目 錄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目的
1.3 編制依據
1.4 救助工作
1.5 適用範圍
1.6 工作原則
1.7 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2.4 專家顧問組及職責
3 災害預警回響
4 信息報告
4.1 自然災害災情
4.2 其他突發事件信息
5 應急救助回響
5.1 先期救助
5.2 分級回響
5.3 回響升級
5.4 信息發布
5.5 回響終止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農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外省(區、市)突發事件需要本市開展的工作
7.1 天津市、河北省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需要本市開展的協同保障工作
7.2 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需要本市開展的援助工作
7.3 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需要本市開展的救災捐贈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資金保障
8.2 物資保障
8.3 安置場所保障
8.4 通信和裝備保障
8.5 人力資源保障
8.6 社會動員保障
8.7 宣教培訓和演練
9 附則
9.1 預案制定
9.2 預案修訂
9.3 預案實施
10 術語解釋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充分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為宗旨,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職責明晰、保障有力、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體系,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能力和應急救助管理水平。
1.2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加強與國家和本級相關預案的銜接,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
1.4 救助工作
應急救助是指幫助受災人員解決應急期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基本生活困難,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災後救助是指災情穩定後,災區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所開展的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農房恢復重建和冬春救助等救助工作。
1.5 適用範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救助工作:
①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由國務院或全市統一組織開展的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②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助。
(2)外省(區、市)發生突發事件後需要本市開展的工作:
①天津市、河北省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需要本市開展的協同保障工作。
②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需要本市開展的援助工作。
③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後需要本市開展的救災捐贈工作。
1.6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優先保障受災老人、兒童、孕婦、殘疾人、傷病人員的救助需要,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
1.7 預案體系
本市突發事件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分為市、區兩級管理。市級預案包括本預案,以及市相關部門依據本預案和各自職責制定的配套預案;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市級預案制定本轄區突發事件救助應急預案。各街道(鄉鎮)、社區(村)依據相關規定,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應急救助工作方案。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以下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專業處置”的原則,負責組織協調本市突發事件受災民眾應急救助和自然災害災後救助工作,統籌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和救災捐贈款物;負責組織協調省際間突發事件的有關救助工作。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由協助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應急局局長擔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各項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實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市應急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應急救助具體工作,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的全面工作。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統籌協調和指揮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指導或協助區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本市自然災害的災後救助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災情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統籌協調救災捐贈、救災物資保障等工作。
(4)負責會同相關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展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助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外省(區、市)發生突發事件後需要本市開展的救助工作。
(6)分析、總結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7)負責指導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救災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8)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具體承擔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應急局主管副局長兼任。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各成員單位實施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負責外省(區、市)發生突發事件後需要本市開展的應急援助、協同保障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與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部門預案,指導各區、各相關單位制定、修訂與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相關的預案。
(3)負責收集分析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會同相關部門核查、分析評估災情形勢和災區需求,提出相應的救助措施。
(4)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各相關單位應急救助工作的準備和執行情況;指導協調應急避難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
(5)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值守應急工作和技術系統建設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及相關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工作;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新聞發布工作。
(7)負責接受自然災害救災捐贈款物,統籌調配應急救助資金和物資,公布相關捐贈和物資、資金髮放信息;負責組織協調對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後的救災捐贈工作。
(8)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協同辦、市教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審計局、市政府外辦、市國資委、市廣電局、市文物局、市體育局、市園林綠化局、市人防辦、市糧食和儲備局、市藥監局、市地震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民航北京監管局、北京海關、北京銀保監局、市稅務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氣象局、首都機場公安局、北京鐵路局、首都機場集團、市郵政管理局和各區政府(包括經開區管委會,下同)。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1。
2.4 專家顧問組及職責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設立專家顧問組,對全市應急救助工作重大決策和中長期工作規劃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諮詢和建議,為災情管理、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等工作提出諮詢意見。
3 災害預警回響
根據《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預警信息主責部門應及時將預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內容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針對突發事件預警預報信息,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情況,立即啟動工作機制,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視情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領導報告,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情況,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各相關成員單位加強值班,密切關注災害風險變化,及時做好各項應對準備工作。
(3)市糧食和儲備局做好調運救災物資準備工作,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市商務局做好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準備工作。
(4)派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特殊群體幫扶、救災物資保障等救助準備情況。
(5)指導相關區政府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安置疏散轉移人員,並保障其基本生活。
(6)市應急局通知應急救助隊伍做好救助準備工作。
(7)根據需要,做好其他各項救助準備工作。
4 信息報告
4.1 自然災害災情
4.1.1 災情報告
(1)根據《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規定,市、區應急局負責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上報工作,並建立倒損農房等災害損失台賬。
自然災害快報: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後,區應急局應在災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區政府、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並向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報告。
當發生自然災害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以及災害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時,區應急局應立即收集、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並向區政府、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接報後立即報告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
災情穩定前,區應急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區應急局每日10時之前向市應急局報告災情。市應急局每日12時之前向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後,區應急局應在5日核心定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並向區政府、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接到報告後,應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並向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報告。
乾旱災情報告:對於乾旱緩發災害,在災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由區應急局向市應急局初報;在災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2)本市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害損失程度達到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一級應急回響標準或者國務院作出特殊要求的,應按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規定開展災情評估、上報工作。
4.1.2 災情會商
各區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災情會商制度,及時開展災情會商工作。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按照市自然災害災情會商有關制度,適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實時、專題災情會商和重大災情會商,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其他突發事件信息
當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涉及民眾傷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時,相關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通報事件信息。
5 應急救助回響
5.1 先期救助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街道(鄉鎮)、社區(村)作為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第一回響人”,應做好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確保有房住、有衣穿、有飯吃、有水喝、有病能醫。
5.2 分級回響
針對本市發生的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需救助人數等情況,本市應急救助回響級別由低到高設定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
5.2.1 四級回響
5.2.1.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突發事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事發地的區委區政府啟動回響:
(1)因自然災害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自然災害或自然災害風險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下;
(3)因自然災害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700戶以下;
(4)因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萬人以下;
(5)發生一般級別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民眾傷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情況,且與自然災害四級回響啟動條件相當,需要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5.2.1.2 回響措施
(1)事發地區委區政府按照區級突發事件救助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各區需求做好相應救助指導和支持工作。
5.2.2 三級回響
5.2.2.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突發事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啟動三級回響:
(1)因自然災害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自然災害或自然災害風險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因自然災害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7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因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5)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民眾傷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情況,且與自然災害三級回響啟動條件相當,需要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5.2.2.2 回響措施
(1)事發地區委、區政府按照區級突發事件救助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與受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等信息。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員和受災區召開會商會,分析評估災情,研究救災工作措施。
(4)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帶隊,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查看災情,協助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5)根據需要,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參與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指揮和協調災區應急救助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有序參與。
(6)市應急局指導災區選擇適宜場所,建立民眾集中安置點,向受災人員提供床鋪、被褥、食品、飲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應急救助,並做好人員秩序、醫療衛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7)根據災情評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應急局會同市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市級救災物資,並指導、監督發放救災款物。
(8)根據京津冀救災物資協同保障機制,市應急局啟動天津市和河北省協同保障應急回響,就近為災區調運救災物資。
(9)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10)市公安局負責集中安置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
(11)災情穩定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指導災區評估、核定災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
(1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3 二級回響
5.2.3.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突發事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啟動二級回響:
(1)因自然災害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自然災害或自然災害風險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因自然災害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7000間或2000戶以下;
(4)因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5)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民眾傷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情況,且與自然災害二級回響啟動條件相當,需要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5.2.3.2 回響措施
(1)事發地區委、區政府按照區級突發事件救助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統計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等信息。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員及災區召開會商會,分析評估災情,研究救災工作措施。
(4)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帶隊,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查看災情,指導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5)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參與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指揮協調災區應急救助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有序參與。
(6)市應急局指導災區選擇適宜場所,建立民眾集中安置點,向受災人員提供床鋪、被褥、食品、飲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應急救助,並做好人員秩序、醫療衛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7)根據災情評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應急局會同市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市級救災物資,並指導、監督發放救災款物。
(8)根據京津冀救災物資協同保障機制,市應急局視情啟動天津市和河北省協同保障應急回響,就近為災區調運救災物資。
(9)根據救災需求,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視情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應急救助補助資金和中央救災儲備物資。
(10)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市公安局負責集中安置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
(12)市應急局根據需要會同民政、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開展救災捐贈工作,組織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應急局向社會發布救災物資需求,統一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市紅十字會及其他慈善組織根據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贈。市民政局動員引導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13)災情穩定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災情,根據需要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4)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4 一級回響
5.2.4.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發生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應急委啟動一級回響:
(1)因自然災害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2)因自然災害或自然災害風險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3)因自然災害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7000間或2000戶以上;
(4)因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萬人以上;
(5)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民眾傷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情況,且與自然災害一級回響啟動條件相當,需要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5.2.4.2 回響措施
(1)事發地區委、區政府按照區級突發事件救助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統計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等信息。
(3)市應急委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員及災區召開會商會,分析評估災情,研究救災工作措施。
(4)市應急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查看災情,指導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5)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參與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統籌協調災區現場應急救助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有序參與。
(6)市應急局指導災區選擇適宜場所,建立民眾集中安置點,向受災人員提供床鋪、被褥、食品、飲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應急救助,並做好人員秩序、醫療衛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7)根據災情評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應急局會同市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市級救災物資,並指導、監督發放救災款物。
(8)根據京津冀救災物資協同保障機制,市應急局啟動天津市和河北省協同保障應急回響,就近為災區調運救災物資。
(9)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應急救助補助資金和中央救災儲備物資。
(10)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及捐贈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市公安局負責集中安置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
(12)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根據需要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配合區政府轉移安置受災民眾,運送、接卸、發放救災、捐贈物資。武警北京總隊配合公安部門維護公共安全秩序。
(13)市應急局會同民政、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開展救災捐贈工作,組織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應急局向社會發布救災物資需求,統一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市紅十字會及其他慈善組織根據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贈。市民政局動員引導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14)災情穩定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評估、核定災情,根據需要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5)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回響升級
自然災害一次性過程涉及以下情況,啟動本預案應急回響的級別可酌情調整:
(1)涉及重點地區、重點場所及敏感地區、敏感時期的。
(2)涉及兩個以上區,需統籌協調的。
(3)涉及本市周邊省市,需統籌協調的。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助回響級別調整,根據相關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的回響級別及其災害救助需求進行相應調整。
5.4 信息發布
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有關要求,在災情穩定前、後及各個階段,按照相關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安排,提供如下信息: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必要時,與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災情信息發布,並做好輿情監測和引導工作。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5 回響終止
災區災情穩定後,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啟動主體決定終止回響。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區應急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根據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申請,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按照有關標準和評估情況,及時撥付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局指導受災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資金髮放等工作。災害損失特別嚴重時,由市財政局、市應急局申請中央專項資金支持。
6.1.3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1.4 過渡期生活救助之後,市民政局負責將符合本市有關救助政策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納入救助範圍。
6.2 倒損農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農房的恢復重建由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應當統籌研究制訂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農村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6.2.2 市應急局收到災區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根據倒損農房評估情況,按照市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同時,視情況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報住房倒損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市、區應急管理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
6.2.4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農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市、區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 因災造成城市居民住房倒塌、損壞,需要恢復重建救助或補助的,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6.3 冬春救助
6.3.1 區應急局應當在當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6.3.2 區政府完成冬春救助任務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市級冬春救助資金。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根據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需要時,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 外省(區、市)突發事件需要本市開展的工作
7.1 天津市、河北省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需要本市開展的協同保障工作
針對天津市、河北省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根據協同保障需求緊急程度和物資規模,按照協同保障有關方案,啟動京津冀市(直轄市的區)和省(直轄市)兩級救災物資協同保障應急回響,分別會同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等部門做好物資調撥、裝卸、運輸、通行、交接等協同保障工作。
7.2 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需要本市開展的援助工作
根據北京市應急援助外省(區、市)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牽頭負責應急援助回響工作。
7.3 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需要本市開展的救災捐贈工作
當外省(區、市)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部啟動全國性救災捐贈時,本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救災捐贈規定和有關預案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市應急局根據需要會同民政、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建立救災捐贈協調機制,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應急局與受災地應急管理部門對接,明確救災物資需求,及時向社會公布,引導有序捐贈。市紅十字會根據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贈。市民政局動員引導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協助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工作。
針對外省(區、市)重特大自然災害的救災捐贈活動募得款物由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報市政府同意後,統一轉交受援助地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有關部門用於救災工作。必要時,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協調做好救災款物的使用和重點項目建設。
8 保障措施
8.1 資金保障
8.1.1 市、區財政局應當將突發事件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應急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應急救助資金和應急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8.1.2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根據本市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應急管理專項資金、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等制度規定,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確保救災資金落實。
8.1.3 市、區應急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突發事件救助成本及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8.1.4 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慈善等公益性組織和個人為應急救助工作提供資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籌資機制。
8.1.5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8.2 物資保障
8.2.1 市應急局合理規劃全市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以市級儲備庫為核心、區級儲備庫為基礎、街道(鄉鎮)儲備點為補充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同時,積極引導居民家庭儲備自救互救應急物資。
8.2.2 市應急局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科學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完善多元化救災物資儲備模式;建立健全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建立專業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與能力儲備相結合、集中儲備與分散儲備相結合的多層次儲備體系。建立代儲、徵購機制,實現社會倉儲、物流資源的整合,實現物資儲備社會化,形成與首都城市發展相適應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儲備規模。
8.2.3 市應急局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和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8.2.4 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災物資聯動合作機制。
8.2.5 市應急局完善部門合作機制,協調市商務局、市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協調和調配滿足受災民眾基本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救災類物資。
8.2.6 逐步完善救災物資生產、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和監管機制,強化救災物資綜合、動態管理。
8.2.7 健全救災捐贈物資監管機制,提高社會救災物資緊急動員能力。
8.2.8 建立健全物資徵用及補償機制。在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期間,市、區應急救助指揮部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8.3 安置場所保障
8.3.1 各區政府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避難場所、公園、廣場、綠地以及大型體育場館、學校、閒置廠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內設施,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8.3.2 應急避難場所的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要做好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督促工作,確保避難場所隨時啟用。各區政府、街道(鄉鎮)視災情需要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8.4 通信和裝備保障
8.4.1 加強市、區、街道(鄉鎮)三級救災通信網路信息系統建設,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突發事件信息。
8.4.2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8.5 人力資源保障
8.5.1 加強各類專業救助隊伍建設,提高其突發事件應急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8.5.2 加強各級應急救助專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急救助指揮協調和組織管理能力。
8.5.3 加強應急救助相關專家隊伍建設,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救助的業務諮詢工作。
8.5.4 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完善隊伍管理和業務培訓機制,形成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每個社區(村)至少有1至2名災害信息員。
8.5.5 建立健全與駐京部隊、武警、消防等專業隊伍的協同聯動機制。
8.6 社會動員保障
8.6.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8.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8.6.3 通過政策保障、資金支持、完善服務、宣傳表彰等方式,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8.6.4 健全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引導和支持社會工作力量積極參與,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專業優勢。
8.7 宣教培訓和演練
8.7.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防災減災知識和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區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8.7.2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不斷增強應急救助能力。適時開展對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的培訓。
8.7.3 根據應急救助預案,制定演練計畫,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在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8.7.4 各區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組織本區域單位和民眾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預案的演練。
9 附則
9.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制定,由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依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救助預案,並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救助過程中和各類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
9.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預案(2015年版)》(京應急委發〔2015〕10號)廢止。
10 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過渡期生活救助:是指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倒損農房恢復重建:是指幫助受災的農村居民重建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基本農房,幫助受災的農村居民維修因災造成一般性損壞的農房。
冬春救助:是指幫助受災人員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內容解讀

本次預案修訂順應全市機構改革形勢,結合7年來預案運行的情況,重點針對預案的使用範圍、成員單位職責、回響啟動條件、分級回響措施和災後救助實施進行了調整完善,解決了預案使用範圍的精準性,成員單位職責的明晰化,回響啟動條件的實用性,分級回響的責任剛性和災後救助實施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全市救助應急體系。
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配合預案實施工作的開展,後續按照北京市應急預案管理有關要求,將有計畫、按步驟開展好預案培訓、宣傳和演練等工作,並加快推進區以下相關預案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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