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鄉鎮職責規定

2022年1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北京市鄉鎮職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鄉鎮職責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主要職責
第一條 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鄉鎮黨委研究討論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範,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村(社區)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幹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六)領導本鄉鎮的基層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鄉村振興、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畫,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畫。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畫。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職責事項
第一節 黨群工作
第四條 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市委、區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轄區的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支持和保證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條 負責黨內監督,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巡察整改主體責任,督促指導村(社區)黨組織抓好巡察整改工作。支持鄉鎮紀檢監察機構對違紀違法的黨員和監察對象進行調查,按許可權研究決定黨員和監察對象處分事項,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機關。
第六條 參與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選舉產生區黨代表大會代表,向區委推薦提名市黨代表大會代表人選。組織選舉產生本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下級黨組織選舉的監督實施,代表名額批准、候選人審查、選出的委員備案和書記、副書記批准等工作。
第七條 領導村(社區)黨組織和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等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成立或者撤銷作出決定,必要時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負責人。
第八條 堅持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接訴即辦,建立健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體系,推動形成黨建引領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九條 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村(社區)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推進區域化黨建工作,健全鄉鎮、村(社區)黨建工作協調委員會組織架構和工作機制。創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制,對城鄉社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兜底管理,把新業態、新就業群體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創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機制,完善商務樓宇黨建工作站工作機制。
第十條 創新組織形式,引導在職黨員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和治理。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第十一條 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發現、培養、推薦黨員和民眾中的優秀人才,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推動以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負責意識形態工作,落實本轄區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鄉鎮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和本鄉鎮黨員學習。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民眾宣傳教育培訓,把握方向,營造環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網路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做好本轄區網路輿情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本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進文明社會風尚行動,倡導健康文明綠色的生活方式,積極推動踐行“光碟行動”。
第十四條 負責本轄區統一戰線工作。聯繫本轄區統戰工作對象,支持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做好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港澳台、海外統戰工作和僑務工作,支持基層商會、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僑聯等做好組織建設,做好對台基層交流工作。貫徹落實民族政策法規,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推動民族鄉村振興發展。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網路,落實責任制,加強對信教民眾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農村公共事務,堅決抵禦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
第十五條 組織選舉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召開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主席團會議。聯繫本鄉鎮人大代表,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鄉鎮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聽取和反映代表、民眾對本鄉鎮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對辦理情況進行監督。配合做好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工作,按要求做好上級人大代表聯絡工作。
第十六條 推進鄉鎮協商民主建設,建立健全協商聯動機制,組織開展跨村(社區)協商工作,研究確定跨村(社區)協商程式。參與區政協換屆工作,做好區政協委員人選的推薦工作。
第十七條 統籌負責本轄區村務監督工作,結合實際制定開展村務監督工作實施方案,加強對村務監督工作的檢查指導,受理村民對村務監督工作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處理。依法開展農村基層幹部任期和離任審計。建立村務監督及村務管理信息化平台,了解村民關於村務監督工作的訴求,解決村民反映的問題。
第十八條 保障基層群團組織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負責本鄉鎮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對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領導人員的任免和考核獎懲提出意見,負責綜合執法派駐人員日常管理考核。統籌編制外各類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條 承擔本鄉鎮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協助做好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服務工作。加強對村(社區)離退休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利用村(社區)資源做好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
第二節 平安建設
第二十一條 加強鄉鎮綜治中心工作平台建設,檢查、推動本轄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範活動,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協調本轄區其他單位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動員、組織人民民眾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推進,建立健全遏制農村地區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二條 協助開展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綜合管理。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基層流管站日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的管理和教育,保護其合法權益,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協助“掃黃打非”工作機構做好本轄區“掃黃打非”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轄區的國家安全工作。按職責分工對本轄區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轄區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協助、配合負責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動員和組織本轄區社會力量,協助反邪教工作機構、司法機關嚴防邪教組織的滋生和蔓延,防範邪教活動。
第二十六條 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康復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定,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康復措施。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加強對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的幫助、教育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五年內和解除社區矯正三年內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
第二十八條 推進基層法治建設。履行推進鄉鎮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執法、行政複議答覆、行政應訴等工作。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組織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面向村(居)民、單位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二十九條 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按職責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礦山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負責本轄區防災減災工作。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安全社區建設和格線化管理體系。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條 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三十三條 開展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配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看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 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五條 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管理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向區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指導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儲備、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獲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信息後,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組織民眾轉移疏散,指揮和安排村(居)民、單位開展自救互救,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引導等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事件情況。在區政府組織下,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發放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負責本轄區的人民防空工作,組織實施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負責組織、協調並監督相關機構或者人員對轄區內地下空間的行政執法工作,定期清查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健全完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領導幹部接訪下訪約訪和包案。處理信訪請求,辦理信訪事項,協調、督促檢查信訪請求的處理和信訪事項辦理意見的落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研究、分析信訪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預防、排查、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依法信訪。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涉訪突發事件和集體上訪的處置工作,教育、疏導、勸返信訪人。
第三十八條 負責辦理本轄區民兵工作,領導本轄區民兵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條 負責本轄區的徵兵工作,設立兵役登記站,組織兵役登記,依法確定並報批應當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組織應徵公民參加體格檢查,對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進行複審。
第三節 城鄉建設
第四十條 按照區政府工作部署開展本轄區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落實轄區人口調控目標。
第四十一條 加強對反食品浪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對食品浪費的監測、調查、統計、分析、評估,提高指導服務水平和監督管理效能。加強對村民自辦宴席等形式的農村集體用餐管理,開展反食品浪費的宣傳教育和指導檢查。
第四十二條 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按要求負責鄉、鎮域規劃具體工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按規定程式審議報批。向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參與涉及本轄區人民民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並提出建議。
第四十三條 配合區政府與毗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共同管理本轄區界線。
第四十四條 受理在規劃農村地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設的申請,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盤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審批,建房施工監管、指導和服務,違法違規建房的制止和查處等。負責農村危房改造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協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徵求村(居)民對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使用的意見,並鼓勵其參與設施的驗收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負責本轄區控制違法建設工作,對本轄區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予以制止,並按職責分工組織、協調和做好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按職權實施強制拆除、查封施工現場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協助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做好本轄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按職責分工做好本轄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審核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並按程式報備。在職責範圍內規定、確定或者批准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並按程式報備。
第四十七條 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本轄區污染源普查工作。督促本轄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組織落實本轄區生態環境格線化監管責任,建立生態環境問題“發現-處置-反饋”的回響機制,按職責分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組織本轄區各單位和村(居)民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參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編制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應急減排措施。開展生態環境保護信訪投訴的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第四十八條 協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組織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協助實施主體做好入戶調查、民意調查、宣傳動員等工作,受理改造申請並報區政府審核。組織居民統一物業管理區域,逐步引入市場化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九條 協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有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進行監督。落實清潔降塵相關任務和政策措施,配合生態環境、交通、水務、園林綠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各領域清潔降塵工作。及時調解因施工噪聲污染等問題引發的糾紛。依法對工地施工揚塵、施工噪聲污染、未按規定處置建築垃圾和道路運輸泄漏遺撒問題進行查處。
第五十條 建立“街巷長”制,開展背街小巷環境整治提升,創建文明示範街巷。
第五十一條 負責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組織動員轄區內社會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志願者做好居民住宅區、街巷、胡同等區域內的小廣告清除和市容保潔工作,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和掃雪鏟冰工作,組織本轄區占道經營整治,落實露天燒烤治理任務,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協助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按職責做好轄區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落實本轄區城市照明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對未按規定設定、埋設入地架空線,破壞城市道路,未按規定經營、使用燃氣,危害電力設施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燃氣設施和地下燃氣管道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或者向區城管執法機構報告。加強對轄區內燃氣供應企業、非居民用戶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燃氣供應企業、燃氣用戶的管理服務信息。參與檢查本轄區施工單位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規範作業情況。
第五十五條 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的供熱採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工作,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 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 負責本轄區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工作,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對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的交通安全嚴重隱患及相關建議,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會同區交通主管部門編制鄉道、村道規劃,報區政府批准。按職責分工支持和協助做好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工作。
第五十八條 統籌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停車執法事項,將停車納入格線化管理範疇,確定監督、管理人員,建立居住停車機制,指導、支持、協調開展停車自治和停車泊位共享、挖潛、新增等工作,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九條 統籌轄區內的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組織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依標準施劃非機動車位,規範非機動車停車秩序,清理廢舊非機動車等,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十條 建立本級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轄區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落實河湖管護責任,對本轄區河湖開展定期巡查,按職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或者上報區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存在的問題,本級無法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河長報告。按職責分工,治理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的生活污水,組織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一條 做好本轄區節約用水工作,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推進節水型村鎮、節水型社區建設,發現違反節約用水辦法、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行為的,予以制止,並向水務部門報告。
第六十二條 支持、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籌轄區內的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執法事項,做好食品攤販備案與相關執法工作。
第六十三條 對本轄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進行巡查,引導動員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按職責分工做好本轄區的文物保護工作,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係,確保文物安全。協助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本轄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和農業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六十四條 依職責做好轄區內的綠化工作,加強對綠地、樹木的管理和保護,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建立本級林長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按職責分工負責護林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的管護工作。組織本轄區的農村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開展巡護森林工作。發現火情、林業有害生物以及破壞或者侵占綠地濕地和森林資源的行為,及時處理並向應急管理、園林綠化等部門報告。加強對轄區內濕地保護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協助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十五條 綜合協調本轄區城市服務管理格線工作,指導所屬村(社區)做好有關事項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節 村(社區)建設
第六十六條 提出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或者規模調整方案,按程式報區政府批准或者決定。對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進行指導。按職責分工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破壞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妨害村(居)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行為。監督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產生後的工作交接。負責組織本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六十七條 推動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予以備案,對其中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予以責令改正。對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按職責分工進行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
第六十八條 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推進居民自治,引導居民積極參加社區公共事務和活動,動員居民有序參與社會治理,對居民公約進行備案。
第六十九條 培育、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
第七十條 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導、協調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調處物業管理糾紛,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並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七十一條 負責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訓工作,推進社區工作者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第七十二條 加強對轄區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指導,在資金、場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志願服務相關的工作。組織社區服務志願者隊伍,動員單位和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鼓勵和支持居民協助政府做好社會服務工作。
第七十三條 組織收集村(居)民民眾和駐區單位的需求、訴求,向區政府反映村(居)民民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引導民眾依法有序理性表達訴求。
第七十四條 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依法承擔培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協助婦聯組織、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指導和推進親職教育,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
第七十五條 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科普活動,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七十六條 協助文化和旅遊部門開展基層綜合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根據委託做好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確保發揮設施服務功能。
第七十七條 統籌本轄區全民健身工作,統籌利用經費、場地設施等全民健身資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協調機制和公共治理體制,支持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為本轄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體育生活化社區建設。
第七十八條 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職責分工做好養犬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做好本轄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第五節 民生保障
第七十九條 統籌協調、指揮調度本轄區接訴即辦工作,及時辦理轄區內的民眾訴求。通過黨建引領“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整合本轄區資源,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各方研究解決相關訴求。
第八十條 圍繞轄區內訴求反映集中的問題,組織村(居)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運用民主協商機制,推動主動治理。充分發揮格線化管理作用,及時發現問題,主動解決問題。
第八十一條 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就業援助的政策和措施,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對轄區內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登記、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第八十二條 開展城鄉就業管理工作。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勞動力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或者轉移就業手續,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使用和管理,並做好相關統計工作。負責失業人員及其人事檔案的接收和管理。具體經辦失業保險金及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的受理、審核,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為失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工作。組織申報失業人員申請非因工傷殘或者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第八十三條 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依法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推進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強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八十四條 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審核,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八十五條 具體組織實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台,指導、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健全社區服務網點,推行社區老年人和志願者登記制度,組織所屬公辦養老機構承擔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
第八十六條 承擔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十七條 對申請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進行公示,將公示無異議的人員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人員的相關手續。對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無撫養能力的,在吃、穿、住、醫、葬方面,實行五保供養。
第八十八條 負責轄區內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利用社區資源建立綜合服務平台,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康復、日間照料、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服務。
第八十九條 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本轄區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第九十條 按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義務教育實施工作,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因地制宜發展學前教育事業,採取多種形式保證轄區內學齡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按職責分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雙減”工作。
第九十一條 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審核、覆核及房屋使用監督管理等工作,協助符合條件家庭進行房源意向登記。受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組織房屋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與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第九十二條 協助商務部門做好蔬菜糧油零售、便利店(社區超市)、早餐、洗染、美容美髮、家政服務、便民維修、快遞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業服務。探索發展一站式社區商業便民服務綜合體。
第九十三條 負責城鄉老年人、勞動年齡內居民、非在校學生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工作,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管理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
第九十四條 綜合協調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組織動員本轄區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志願者積極參與社區健康活動。
第九十五條 負責本轄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生育登記服務工作。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對象進行初審,報區衛生健康部門。統籌利用好本轄區相關設施,提供好與嬰幼兒數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務。
第九十六條 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為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
第九十七條 組織單位和村(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動員並負責本轄區街巷的除四害工作,做好本轄區的控制吸菸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農村簡易自來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條 領導本轄區傳染病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做好本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工作。指導村(社區)以及物業服務人開展風險排查,做好應對工作;組建基層應急隊伍,提供應急物資保障;做好本轄區居住人員的健康監測管理和衛生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及時回應轄區村(居)民合法訴求。
第九十九條 做好轄區內獻血相關組織、協調工作。按職責分工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第一百條 按職責做好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做好軍隊單位、軍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走訪慰問、褒揚激勵、困難幫扶、撫恤優待等工作。依法履行擁軍優屬職責,參與創建雙擁模範區活動。做好退役軍人服務、聯絡、幫扶、慰問等具體工作。
第一百零一條 負責收集、統計因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員的數據和信息,審核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有關材料,報區應急管理部門。
第六節 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第一百零二條 統一負責本轄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新增產業禁限目錄,結合區域功能定位,最佳化轄區發展環境,推進鄉鎮域經濟發展。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民的主體地位和權益,組織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聯繫本轄區開展經營活動且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企業,協調做好與其經營相關的支持服務工作。
第一百零三條 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考評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第一百零四條 負責本轄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報區政府批准。建立本級田長制,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利用工作,健全基層管護隊伍,加強巡查檢查和責任監管,明確管理主體,實現管理全覆蓋。在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地方,按要求與區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採取措施,確保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本轄區永久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調查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 加強本轄區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一百零六條 建立健全本轄區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協助農業農村部門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 負責本轄區農業機械化工作,做好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服務和指導,開展促進農業機械化的具體工作。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 按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採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第一百零九條 做好本轄區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監督檢查。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按規定組織防治。組織收集、處理在城鎮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並溯源。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轄區內農業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第一百一十條 按職責分工採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協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漁業法制宣傳教育,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護漁業資源。
第一百一十一條 協助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按職責分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做好野生動物造成損失情況的調查工作,對損失情況調查清楚的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一百一十二條 強化農產品質量監管,全面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格線化管理,及時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報告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並報區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負責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契約管理。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定解決糾紛。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支持本轄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宣傳有關政策,制訂落實措施,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生產經營等活動提供服務。對農村股份合作企業設立予以備案。按職責分工,對違反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相關法規的責令其改正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按職責分工指導和監督本轄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建立農村集體資產報告制度,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及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當事人對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有爭議的,按職責分工進行調解。統籌負責本轄區農村集體資金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上級政府指導下,做好本轄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妥善處置和化解隱性債務存量。糾正本轄區經濟管理活動中各種不規範行為,從源頭上防止新的鄉村債務發生。
第一百一十七條 負責本轄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將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依法納入預算,執行統一的預算管理制度。按規定將本級預算、預算調整、決算、決算執行情況等向本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提請審查和批准,並向社會公開。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於鄉鎮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部分鄉鎮組織的集體經濟收入等的監管,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加強成本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條 組織實施本轄區相關專業統計調查及各種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
第七節 綜合保障
第一百二十條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建議議案提案辦理、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應急值守、後勤服務、財務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條 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本級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村(社區)綜合服務站點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鄉鎮職責清單。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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