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指引

《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指引》是為了推進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規範化、標準化建設,進一步完善三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路,提升北京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關於完善北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23〕25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建設工作方案》(京民養老發〔2023〕292號)等檔案,制定的指引。

2024年3月,北京市民政局印發《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指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指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 文號:京民養老發〔2024〕2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京民養老發〔2024〕21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1日

內容全文

為推進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規範化、標準化建設,進一步完善三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路,提升本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關於完善北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23〕25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建設工作方案》(京民養老發〔2023〕292號)等檔案,制定本指引。
一、概念定義
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養老服務中心”)是街道(鄉鎮)級的樞紐型養老服務綜合體,是本市三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具備養老服務供需對接、調度監管、社區餐廳、老年學堂、康養娛樂、集中養老等功能,原則上由屬地政府無償提供設施,採取以空間換服務的方式招募服務運營商。養老服務中心在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領導組織下發揮區域養老服務統籌職責,為轄區老年人提供綜合性、普惠性、專業化養老服務。
二、設定原則
(一)就近就便原則。立足構建一刻鐘居家養老服務圈,統籌考慮街道(鄉鎮)轄區面積、老年人口數量及分布、服務輻射範圍等因素科學選址、均衡布局,優先選擇在老年人口密集、高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較高區域布點建設養老服務中心,鼓勵與醫療機構毗鄰設定,努力實現老年人養老不離家、不離街、不離親。
(二)普惠服務原則。按照“政府無償提供設施、以空間換服務”的思路,統籌招募綜合多元市場主體承接養老服務中心運營管理;優先保障轄區兜底保障對象基本養老服務需求,面向周邊老年人提供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普惠性的養老服務。
(三)功能集成原則。本著“按需設定、動靜分區、統籌使用”思路,科學設定養老服務中心不同功能分區,功能相近區域儘量集中設定、複合利用。支持養老服務中心通過市場化方式整合轄區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以集成建設和集約化、規模化、連鎖化運營保障可持續發展。
(四)安全運營原則。養老服務中心嚴格按照工程質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領域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規劃建設,服務設施應具備合法的規劃、產權等手續;所開辦的助餐、醫療等服務應取得相應合法資質手續,確保設施合法、標準合規、證照齊全。
三、功能布局及規模要求
每個街道(鄉鎮)原則上至少建設1個養老服務中心,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2000平方米。服務設施可以是一處,也可以是相鄰的多處毗鄰聯合設定,各處設施之間原則上不超過500米。常住老年人口超過1萬人或15分鐘服務半徑無法覆蓋的可視情增設,街道(鄉鎮)面積較小的可與屬地毗鄰街道(鄉鎮)共同設定。
養老服務中心基本功能分區應包括:托養服務區、社區餐廳、老年學堂、醫養服務區、綜合服務區等。老年學堂、醫養服務區可與社區服務中心、黨群活動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已有服務設施綜合設定,通過錯時錯峰、空間共享等統籌利用。各區可在確保基本功能分區的前提下,根據建築設施條件等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功能區面積比例。
(一)托養服務區
1.應設定集中養老服務區,原則上建築面積不超過養老服務中心建築面積的50%,總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計入比例。床位不少於10張,護理型床位占比原則上不低於60%,具備條件的可設定失智照護專區。
2.應符合養老機構建設管理及服務等相關標準,單床占建築面積一般不低於30平方米。老年人起居用房與其他功能分區應有明顯分隔。原則上不設單人間。
3.根據入住情況可以統籌開展日間照料、臨時托養和長期托養服務,並向轄區輻射開展居家照護等上門服務。
4.應配備智慧照護、信息化健康監測管理系統及網際網路接入設施設備。
(二)社區餐廳
1.原則上設定在一樓。按照“明廚亮灶+網際網路”要求,一般由制餐區、配餐區、堂食大廳等部分組成,配備加工、烹飪、儲存、監控等設施設備。
2.應設定堂食大廳,面積原則上不低於100平方米,配置與供餐規模相適應的廚具、餐具、冰櫃(櫃)、餐桌以及信息化點餐設備及系統等。
3.應提供早、中、晚餐,形成相對固定的供餐時間並對外公示。
4.應提供不同價位的老年餐套餐及單品餐食,均應明碼標價。
5.應開通刷卡、掃碼、現金等多種支付方式,方便老年人消費。鼓勵建設集智慧型識別餐品、刷臉支付等功能的智慧餐廳。
(三)老年學堂
1.根據設施情況和地區老年人需求,應單獨設定或與社區文化活動場所合併設定;也可由社區餐廳在非用餐時間轉換設定。
2.應具備舉辦講座、文娛活動等條件的場地和設備。
3.一般應由運營商為老年人提供文教娛樂服務,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志願服務等方式支持運營商開展老年學堂相關服務。
(四)醫養服務區
1.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00平方米,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2.內部可設定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或引入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護理、中醫保健、康復訓練、健康體檢、用藥指導、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等功能服務,以及陪同就診、代為取藥等服務。
3.應與周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康復護理機構等醫療機構合作提供相關服務。
4.搭建社區康養服務平台,鼓勵組織醫生、專家等開展義診、健康養生講座等志願活動。
(五)綜合服務區
1.在入口設定接待諮詢辦事區或服務台。為老年人提供引導、諮詢、服務申請受理等“一站式”服務。
2.設定調度監管區。配置必要的網路信息設備,作為區域養老服務調度監管平台,並具備北京養老服務網等信息化養老服務平台展示、操作、體驗功能。
3.設定養老志願者工作站。為助老志願服務提供必要場所保障。
4.設定綜合辦公區。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滿足居家上門員工培訓、服務工單派遣、服務質量回訪、服務投訴收集等工作需要。
5.其他功能區。根據設施基礎和地區老年人實際需求,一般應設定養老助浴、康復輔助器具租售、適老化改造展示推介等功能區,具備條件的可統籌設定托育、理髮、老年用品體驗售賣等便民服務功能區。
四、設施條件
(一)建築應合法合規,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
(二)建築相對獨立,有獨立出入口、專用電梯或樓梯。
(三)建築、消防、特種設備等達到國家現行相關建設標準,涉及改造的應按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交通便捷、設施便利、居民集中,周邊安全,無污染源、噪聲源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和儲運區等。
(五)一般須安排在建築3層以下(含3層)。
(六)設施須實現無障礙化和適老化。
五、設施保障
各區是養老服務中心的建設責任主體,應提供適當規模的空間設施。
(一)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優先用於養老服務中心建設。超過3000平方米的應提供不少於2000平方米用於建設養老服務中心。
(二)政府提供場所或給予租金補貼的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符合條件的應升級為養老服務中心。
(三)城市更新、疏解整治後新增的設施場所,符合條件的可用於建設養老服務中心。
(四)社會閒置資源設施,各區可以採取政府購置、租賃(期限原則上不低於5年)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中心。
六、名稱標識
(一)養老服務中心須參照本市養老機構備案規定進行備案。
(二)養老服務中心名稱統一為:X區X街道(鄉鎮)養老服務中心;增設的可按序命名。
(三)養老服務中心應按照統一式樣懸掛中心名稱及社區餐廳牌匾標識。除綜合設定場所的標識外,未經區民政局同意不得懸掛代表其他場所功能的標識。
七、運營模式
(一)各區應建立由區級民政、財政等部門參與的統籌招募機制,採取公開招投標、連鎖運營等方式招募服務運營商,招募工作方案應在招募啟動前報市民政局。各區要統籌招募養老服務中心、新建小區配套養老設施、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服務運營商,推進品牌化、連鎖化運營。政府擁有所有權的設施用於建設養老服務中心應採取無償方式。養老服務中心可以登記為營利性養老機構或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或事業單位)。
(二)養老服務中心採取政府以空間換服務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綜合性、普惠性養老服務,無需繳納機構管理髮展資金。同時應優先保障區域特困供養、低保低收入等兜底保障老年人用餐、居家照護等養老服務需求;社區餐廳應對老年人用餐提供優惠套餐和菜品單量折扣,在此基礎上可以向其他社會人員開放。
(三)加強區域養老服務統籌,推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作為養老服務中心的延伸服務網點,逐步實現同一市場主體集約化運營,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巡視探訪、助餐、助醫、助浴、助潔等服務。
(四)各區應根據全市統一的評估辦法,建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效能評估機制,採取百分制評估。評估要注重服務質量、日常檢查和老年人滿意度評價情況。健全運營主體退出機制,加強功能作用發揮情況的過程監管。
(五)各區應按照“一中心一策”與運營主體簽訂運營協定,明確空間換服務相關要求,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價格、評估退出機制等內容。運營協定一般不低於5年,不超過20年。多處設施毗鄰聯合設定的養老服務中心,應當由同一運營商運營。嚴禁運營主體轉租養老服務中心設施。
八、建設程式
(一)項目申報。各街道(鄉鎮)結合建設任務和區域實際,確定建設點位,向各區民政局提出項目建設申請。
(二)項目建設。各區民政局進行現場勘查,符合基本條件的納入項目庫,會同財政等部門統籌招募服務運營商,由區民政部門或街道(鄉鎮)與服務運營商簽訂運營協定、確定建設方案,服務運營商具體負責實施。
(三)項目驗收。養老服務中心建成後,由市、區民政局組織聯合驗收。
九、其他支持措施
開展機構養老、居家社區養老和養老助餐等服務,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補助補貼。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為落實《關於完善北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23〕25號)、《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建設工作方案》(京民養老發 〔2023〕292號)等檔案,推進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養老服務中心”)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我們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建設管理指引》)。《建設管理指引》徵求了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審計局等部門和各區民政局及部分市場主體意見,進行了合法性審核和上會審議等程式,印發了《建設管理指引》。
二、主要內容
養老服務中心是街道(鄉鎮)級的樞紐型養老服務綜合體,需具備供需對接、調度監管、社區餐廳、老年學堂、康養娛樂、集中養老等功能,原則上由屬地政府無償提供設施,採取以空間換服務的方式招募服務運營商,在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領導組織下發揮區域養老服務統籌職責,為轄區老年人提供綜合性、普惠性、專業化養老服務。
(二)設定原則。堅持就近就便原則,優先選擇在老年人口密集、高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較高區域布點,鼓勵與醫療機構毗鄰設定,努力實現老年人養老不離家、不離街、不離親。堅持普惠服務原則,按照“政府無償提供設施、以空間換服務”的思路,合理確定服務價格,為轄區及周邊老年人提供綜合性、普惠性的養老服務。優先保障轄區兜底保障對象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堅持功能集成原則,功能集中設定、場所複合利用,通過市場化機制整合社區驛站,以集成建設和集約化、規模化、連鎖化運營保障可持續發展。堅持安全運營原則,嚴格按照工程質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領域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規劃建設,開展助餐、醫療等服務應取得相應資質手續。
(三)功能布局及規模要求。每個街道(鄉鎮)原則上至少建設1個養老服務中心,面積原則上不少於2000平方米。基本功能分區包括托養服務區、社區餐廳、老年學堂、醫養服務區、綜合服務區等。托養服務區原則上建築面積不超過總面積的50%,應符合養老機構建設管理及服務等相關標準。社區餐廳原則上設定在一樓,堂食大廳原則上不低於100平方米,應提供早、中、晚餐。老年學堂可由社區餐廳在非用餐時間轉換設定或單獨設定,由運營商提供文教娛樂服務,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志願服務等方式開展相關服務。醫養服務區原則上不少於100平方米,內部可設定或引入醫療護理機構,提供醫療護理、中醫保健等服務,鼓勵組織醫生、專家學者等開展義診、健康養生講座等志願活動。綜合服務區設定接待諮詢辦事區或服務台,並統籌作為調度監管平台;此外,可根據需求設定養老助浴、康復輔助器具租售、適老化改造展示等功能區和老年用品體驗售賣等便民服務區。
(四)設施條件。明確養老服務中心的建築應合法合規,建築相對獨立,設施設備等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實現無障礙化和適老化等條件。
(五)設施保障。明確各區是養老服務中心的建設責任主體,原則上由街道(鄉鎮)提供適當規模的空間設施。其中,新建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優先用於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符合條件的養老照料中心和社區驛站應升級為養老服務中心,政府可購置和租賃社會閒置設施用於建設養老服務中心。
(六)名稱標識。明確養老服務中心需參照養老機構進行備案,名稱要統一規範,牌匾要統一式樣。
(七)運營模式。明確建立區級統籌招募機制、空間換服務方式、區域養老服務統籌、考核評價和簽訂協定等要求。其中,通過區級統籌招募機制推進品牌化、連鎖化運營;由政府無償提供設施用於建設養老服務中心,可以登記為營利性養老機構或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或事業單位),無需繳納機構管理髮展資金;應優先保障區域特困供養等兜底保障老年人用餐等養老服務需求,對其他老年人用餐要有折扣優惠,在此基礎上可以向其他社會人員開放;建立運營效能評估機制和退出機制,考核要注重服務質量、日常檢查和老年人滿意度評價情況;簽訂運營協定一般不低於5年,毗鄰聯合設定的應由同一運營商運營,嚴禁運營主體轉租設施。
(八)建設程式。明確養老服務中心由街道(鄉鎮)向區民政局提出項目申請;各區民政局現場勘查符合基本條件的納入項目庫,會同財政等部門統籌招募服務運營商,由區民政部門或街道(鄉鎮)與服務運營商簽訂協定、確定建設方案,服務運營商具體負責建設;建成後由市、區民政局組織聯合驗收。
(九)其他支持措施。明確開展機構養老、居家社區養老和養老助餐等服務,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補助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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