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以下簡稱“專職安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職安全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規範專職安全員隊伍管理,確保專職安全員依法辦事、正確履職,有效防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市鄉鎮街道(園區)建立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隊伍的意見》(京政辦發〔2014〕3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平谷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以下簡稱“專職安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職安全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規範專職安全員隊伍管理,確保專職安全員依法辦事、正確履職,有效防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市鄉鎮街道(園區)建立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隊伍的意見》(京政辦發〔2014〕3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作為我區各鄉鎮街道實施專職安全員管理、使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員,是指由區安全監管局依託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派遣到鄉鎮街道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專職安全員隊伍的管理應以文明檢查、規範履責、細緻嚴謹、廉潔高效為準則,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專職安全員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不履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職責,但可協助開展相關輔助性工作。
專職安全員應取得市安全監管局統一頒發的“安全生產檢查證”。
專職安全員的檢查工作要接受社會、媒體、公眾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工作分工
第六條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全區專職安全員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重點檢查計畫和重點培訓計畫。
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專職安全員隊伍的管理工作,並對鄉鎮街道落實專職安全員日常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專職安全員的統一使用和業務管理,對專職安全員在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進行分配和調配;協調落實專職安全員的工資待遇和經費保障;建立基本管理制度,開展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對專職安全員報告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或實施行政處罰;開展專職安全員績效考核和綜合考評工作。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專職安全員的統一招聘,如人員有變動時,區人力社保局面向社會發布招聘信息,視報名情況,組織筆試面試,發布錄用公告。區人力社保局所屬勞務派遣公司統一辦理招工手續、簽訂勞動契約、繳納保險、發放工資。勞務派遣公司與區安全監管局簽訂派遣協定。
鄉鎮街道負責專職安全員日常管理工作;落實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裝備配備或必要經費保障;開展專職安全員隊伍政治思想建設、工作作風建設、廉潔自律建設;負責專職安全員日常行為規範和工作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日常考勤、請銷假、工作例會、業務培訓、建立工作檔案等內部管理事務;負責制定專職安全員隊伍檢查計畫,督促落實檢查工作;負責統計填報專職安全員日常檢查情況,及時上報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事項。
第七條鄉鎮街道將專職安全員安排在具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能的科室,設立安全生產檢查隊,由科室負責人兼任隊長。
第八條安全生產檢查隊負責落實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工作,及時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告檢查情況;完成所在鄉鎮街道交辦的其它安全生產任務。
第九條專職安全員應專職專用。專職安全員要嚴格履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鄉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隊伍的意見》(京政辦發〔2014〕31號)規定的職責。無特殊情況,鄉鎮街道不得調離人員或安排從事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工作。
第十條專職安全員的工資、保險等費用,由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鄉鎮街道應做好相應的財政資金保障。
第十一條區安全監管局成立專職安全員協調指導辦公室或明確管理科室和人員,負責專職安全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勞動契約管理和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勞動契約管理。專職安全員的勞動契約統一由區安全監管局委託區人力社保局所屬勞務派遣公司簽訂。
第十三條工資保險待遇。專職安全員的工資保險和相關待遇由區安全監管局會同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批並在勞動契約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十四條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制定專職安全員薪酬的發放辦法。
第四章工作職責及義務
第十五條專職安全員主要承擔本轄區內的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具體責任如下:
(一)負責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
(二)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除,並及時向屬地政府報告;
(三)負責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相關要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負責參與鄉鎮街道安全管理機構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五)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保護、人員和財產搶救、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六)負責採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信息數據,協助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生產台帳,實現安全生產動態監管。
各鄉鎮街道可以根據專職安全員的不同崗位,制定專職安全員崗位職責細則。
第十六條專職安全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嚴格保守企業、單位、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四)按時參加區安全監管局、鄉鎮街道組織召開的各種工作會議,積極參加業務知識培訓,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專職安全員工作期間必須著統一制發的工作服,佩戴統一的標識。工作時間以外,一律不得穿著工作服、佩戴標識。
專職安全員工作服和標誌標識的標準由區安全監管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專職安全員每年接受在崗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少於40學時。重點進行法律法規和危險化學品、建設施工、職業衛生、特種設備、電氣、機械等專業技術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專職安全員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第十九條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建立安全員考核辦法、薪酬發放管理辦法、培訓教育管理辦法、檔案管理辦法和專職安全員行為規範。
各鄉鎮街道應建立專職安全員工作例會制度、業務分析會制度、廉政紀律制度、考勤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其中,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和一次業務分析會。
區安全監管局和鄉鎮街道要完善專職安全員檔案管理工作,建立人員檔案、文書檔案、企業基礎數據檔案、制度文本檔案、會議記錄檔案、公文檔案、年度執法計畫和有關專項行動方案及工作總結檔案。各項檔案應設定目錄,按照時間、編號等序次保存。
第二十條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專職安全員的黨、團、工會組織管理,加強專職安全員的思想政治建設,開展相關組織活動,發揮黨員團員和工會會員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專職安全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職權,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利用崗位職務之便,向企業索要或收受錢物,謀取個人利益;
(三)串通違法企業共同牟利,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供方便或保護;
(四)工作期間舉止粗俗,尋釁滋事,挾嫌報復,刁難、謾罵、粗暴對待被檢查企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五)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後上崗;
(六)工作期間自由散漫,不聽指揮,消極怠工,且屢教不改;
(七)在企業檢查時,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區安全監管局和鄉鎮街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派遣)或授權專職安全員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經同意,安排專職安全員從事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工作;
(三)侵害專職安全員合法權益;
(四)粗暴對待專職安全員。
第六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三條區安全監管局與鄉鎮街道共同實施對專職安全員的績效考核評議。考核採取月考核與年考核並行的機制。
月考核側重人員的綜合表現,如工作完成情況、出勤率、紀律情況、有無工作過失等;年終考核側重檢查的數量和質量,如參與檢查的企業數量、發現的隱患數量以及文書下達比例等相關檢查數據。具體辦法由區安全監管局會同鄉鎮街道具體制定。
第二十四條考核結果要與個人績效工資掛鈎,充分調動專職安全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考核結果要作為專職安全員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專職安全員考核評議不合格,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和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可通過批評教育、警告和扣發一部分績效工資等形式進行懲戒。
第二十六條專職安全員發生違法亂紀行為,或被民眾舉報查證屬實,影響惡劣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退回
第二十七條專職安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專職安全員退回區安全監管局,區安全監管局會同勞務派遣公司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其中之一規定情形的;
(二)不勝任專職安全員工作或連續兩月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違反所在單位考勤、紀律和工作業績等相關規定,且情形嚴重的;
(四)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成績不合格的;
(五)罹患不適合專職安全員工作的疾病的;
(六)專職安全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
(七)其它不能正常履行專職安全員工作的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平谷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