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
- 檔案批號:(國辦發〔2014〕7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精神,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總體目標和主要原則 (一)總體目標 貫徹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決策部署,以促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為主要目標,在用好財政增量資金的同時,著力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不斷提高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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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精神,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總體目標和主要原則 (一)總體目標 貫徹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決策部署,以促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為主要目標,在用好財政增量資金的同時,著力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不斷提高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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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則 摸清存量、分類處理。全面摸清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存量資金情況,分門別類提出處理方案。 上下聯動、全面推進。盤活存量資金既要在市級層面展開、也要在區縣層面展開,既要在財政部門展開、也要在各預算單位展開,全面擠壓存量資金的空間。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著力盤活當前已有的存量資金,也要加強制度規範、建立長效機制,避免產生更多的存量資金。 多管齊下、懲防並舉。既要注重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也要注重事後督查和問責,形成齊抓共管的態勢。 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 1.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結轉2年以上資金(不含權責發生制),應作為結餘資金管理,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統籌用於安排年度預算。 2.上一年度結轉資金應加快執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應按規定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3.未滿2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不得重新計算。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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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原則上按有關規定繼續專款專用。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調入的基金應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5.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各區縣可實行更嚴格、更具體的統籌使用措施。 (三)加強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管理 6.市對區縣經費類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可結轉使用1年,基建類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可結轉使用2年;超過結轉使用期限、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的,由區縣財政部門交回市財政部門;已分配到部門的,由區縣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 (四)加強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管理 7.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大結轉資金執行力度,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規定調劑用於本部門、本單位其他項目。在編制部門預算、安排年度執行中預算追加時,優先使用結餘資金。 8.到規定時間節點仍未支出的結轉結餘資金,由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財政部門要制定本級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制度。 (五)加快預算支出執行進度 9.財政部門要加快下達轉移支付資金,每年5月15日前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下達比例應不低於90%,每年7月15日前原則上各類轉移支付資金應全部下達完畢。 10.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批覆和下達的預算執行,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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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減少預算追加。 11.市財政部門要將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進度及存量資金消化情況,納入對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進度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按月度、年度予以通報。 (六)規範權責發生制核算 12.財政部門要嚴格權責發生制核算範圍,控制核算規模。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外,一律不得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嚴禁違規採取權責發生制方式虛列支出。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資金外,凡在總預算會計中採取借記“一般預算支出”、貸記“暫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虛列支出問題處理。 13.對實行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14.財政部門應對2014年及以前年度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事項進行清理,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並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畢。對因清理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新產生的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要在2年內使用完畢。 (七)嚴格暫存款、暫付款管理 15.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及現金管理有關規定支付資金,嚴格控制資金墊付行為,嚴禁違規向本單位或上下級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款、改變預算用途支出等行為。 16.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銀行賬戶的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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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管理,嚴格控制實有資金賬戶設定,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進一步清理銀行賬戶,凡不符合規定的一律撤銷。 (八)嚴格規範財政專戶管理 17.財政部門要全面清理存量財政專戶,除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保留的財政專戶外,其餘財政專戶原則上在2015年底前撤銷。 18.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專戶開立核准程式,一律不得新設專項支出財政專戶;開立其他財政專戶的,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核准。 19.財政部門要嚴格財政專戶資金管理,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禁止將財政專戶資金借出周轉使用或轉出專戶進行保值增值,已經出借或轉出專戶的資金要限期收回;專戶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銷的財政專戶中的資金,要按規定併入其他財政專戶分賬核算或及時繳入國庫。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並虛列支出,或將財政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銀行賬戶。 (九)加強收入繳庫管理 20.各非稅收入執收單位要嚴格執行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加快取消收入過渡性賬戶,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21.各非稅收入執收單位要積極推行非稅收入電子繳庫,實現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暫未實現非稅收入直接繳庫的,應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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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繳入財政專戶中的非稅收入資金在10個工作日內足額繳入國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繳。堅決杜絕延遲繳庫等調節財政收入的行為。嚴禁採取各種方式虛列收入或應計未計收入掛往來。 (十)加強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償債準備金和國庫庫款管理 22.財政部門可按規定將閒置不用的預算周轉金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合理控制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編制年度預算調入後的規模一般不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5%。超過5%的,應加大化解政府債務支出力度。 23.財政部門不得新設各種形式的償債準備金,確需償債的,一律納入中期財政規劃並分年度安排預算。對已經設立的各類償債準備金,要納入預算管理,優先用於償還到期政府存量債務。 24.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國庫現金調度和管理,將國庫庫款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一)提高預算編制精細化水平 25.財政部門要指導各預算單位細化預算編制,部門預算編制到具體執行單位和具體項目;專項轉移支付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26.財政部門要加大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力度,切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上級財政部門要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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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下級財政部門要將其編入本級預算,進一步提高年初預算批覆率。 (十二)認真開展中期財政規劃編制試點工作 27.在財政部門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的同時,以環保、水利投資運營、義務教育、衛生、社保就業等領域為切入點,推進部門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 28.各部門要加強項目庫管理,健全項目預算審核機制和儲備機制。要提前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審、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前期準備工作,確保資金一旦下達就能實際使用;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的資金,要及時調劑用於規劃內的其他項目,並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門。 (十三)加強預算執行動態監控 29.財政部門要按照全市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要求,著力深化鄉鎮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並積極推動市與區縣財政套用支撐平台建設,實現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納入監控範圍,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監管,保障安全運行。 三、實施保障 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增強大局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並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存量資金、國庫庫款情況。市財政部門要對盤活存量資金工作力度不夠、效果不明顯的區縣、部門和單位及時進行通報或約談,並研究建立盤活存量資金與預算安排、國庫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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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調撥等掛鈎機制。審計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協調,做好對財政存量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重點關注該用未用、使用績效低下等問題,積極督促相關部門加快消化財政存量資金,使其儘快發揮效益。對於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違法違規開設財政專戶等行為,監察部門要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