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縣財政支出進度考核辦法》是廣東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市縣財政支出進度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政府
廣東省市縣財政支出進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核依據。為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加快財政支出進度,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預算支出進度考核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4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本辦法考核對象為各地級以上市和省直管縣財政改革試點縣(市、區)(含順德區,以下簡稱財政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其中,對地級以上市的數據統計為不含其所轄省直管縣的數據。各市縣財政支出進度考核辦法,由各市縣財政部門參照本辦法起草並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條 考核範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盤活存量資金情況納入本辦法考核範圍。
第四條 考核安排。市縣財政支出進度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兩部分。
第二章 月度考核及結果運用
第五條 考核公式。月度考核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一)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考核。
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目標=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預算數+稅收返還及轉移支付+新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一般債券,不含當年還本部分)+結轉結餘+調入資金-調出資金-債務還本付息(線下)-市縣上解。
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預算數、結轉結餘、調入資金、調出資金、債務還本付息(線下)、市縣上解以經法定程式批准匯總的數據為準,其中,經法定程式批准了預算調整方案的,以調整後數據為準(辦理了預算調整的地區,請於調整後將預算調整報告報省財政廳預算處備案,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後相應調整支出目標,下同)。
稅收返還及轉移支付、新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按考核截止日據實統計。
(二)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考核。
其中: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目標=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預算數+轉移支付+新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專項債券,不含當年還本部分)+結轉結餘+調入資金-調出資金-債務還本付息(線下)。
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預算數、結轉結餘、調入資金、調出資金、債務還本付息(線下)以經法定程式批准匯總的數據為準,其中,經法定程式批准了預算調整方案的,以調整後數據為準。
轉移支付、新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按考核截止日據實統計。
(三)盤活財政存量資金考核。
說明:
1.C1、C2按兩個考核指標分別計算。
2.按《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統計有關數據。
3.應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為零的,C1計為100%,C2僅通報,不計入第六條考核結果運用。
第六條 考核結果運用。月度考核結果由省財政部門按月向各市縣財政部門公布,同時抄送當地人民政府。每月單項或多項考核指標執行率(考核結果/序時進度,下同)低於相應比例(4-9月為80%、10-11月為90%,12月為91%)的地區財政部門,於考核結果公布後3個工作日內,撰寫情況說明,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省財政廳。每月2項以上指標執行率低於相應比例(4-9月為75%、10-11月為90%,12月為91%)的地區,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同志於考核結果公布後3個工作日內到省財政廳向分片負責的廳領導當面說明。
第三章 年度考核及結果運用
第七條 考核辦法。年度終了後,綜合考慮各月度一般公共預算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情況,統籌確定各市縣年終考評得分,並與財政資金安排掛鈎。具體如下:
從省財政廳開始通報支出進度的月份起算,將市縣從該月起到年底的每個月份實際支出進度分別與相應的序時進度進行比較計算分月執行率,並據此平均得出全年平均執行率,考核各市縣全年平均執行率是否達標。
根據財政部關於結餘結轉資金占比不得超過9%的規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粵財預〔2015〕262號)有關規定測算,達標線為91%。地級以上市及格線為75%,省直管縣及格線為80%。
公式表示:
分月執行率=某月支出進度÷該月序時進度×100%
全年平均執行率=∑(n個月的執行率)÷n
說明:分月執行率以省財政廳月度考核通報數為依據。其中,月度通報中含綜合支出進度取綜合支出進度數;月度通報中僅分項通報,按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加權計算支出進度,具體為:某月支出進度=某月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目標÷(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目標+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目標)+某月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目標÷(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目標+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目標);n為計算的月份數。
財政支出進度考核分項得分按百分制分檔計算。市縣全年平均執行率達到或超過達標線(91%及以上)的,得100分;全年平均執行率在及格線至達標線之間(地級以上市為75%及以上至91%,省直管縣為80%及以上至91%)的,按比例在60至100分之間(含60)評分;全年平均執行率在60%(含60%)至及格線之間的,按比例在0至60分之間(含0)評分;全年平均執行率低於60%的,得0分。公式表示:
地級以上市:
得分(全年平均執行率≥91%)=100
得分(75%≤全年平均執行率<91%)=60+(該市全年平均執行率-75%)÷(91%-75%)×40
得分(60%≤全年平均執行率<75%)=(該市全年平均執行率÷75%)×60
得分(全年平均執行率<60%)=0
省直管縣:
得分(全年平均執行率≥91%)=100
得分(80%≤全年平均執行率<91%)=60+(該縣全年平均執行率-80%)÷(91%-80%)×40
得分(60%≤全年平均執行率<80%)=(該縣全年平均執行率÷80%)×60
得分(全年平均執行率<60%)=0
第八條 考核結果運用。年度考核結果由省財政部門於次年年初向各市縣財政部門公布,同時抄送當地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結果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年終考評得分低於60分(即地級以上市全年平均執行率低於75%,省直管縣低於80%)的地區財政部門,撰寫情況說明,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省財政廳,並由主要負責人到省財政廳當面說明。
考核結果與省財政轉移支付掛鈎辦法及相關責任人員問責辦法,按《廣東省市縣財政綜合支出考核與轉移支付掛鈎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數據質量。執行本辦法需各市縣配合提供的數據,由各市縣財政部門統一匯總、核實,並對數據準確性負責。省財政廳將採取統一檢查或個別抽查等方式進行督察。
第十條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具體條款由省財政廳預算處負責解釋。此前印發的相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