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和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自治區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6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和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規定,切實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文號:內財建〔2024〕340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文字解讀,圖文解讀,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建〔2024〕340號
各盟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規範中央和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區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6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和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4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和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區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6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和農村危房改造(含農房抗震改造,下同)相關政策規定,切實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設立用於開展農村牧區危房改造的轉移支付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後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三條  補助資金分配及管理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科學合理分配補助資金,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點,精準幫扶。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要求,用於解決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三)注重績效,規範管理。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補助資金預算,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確定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對資金測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負責;指導盟市、旗縣加強補助資金管理等。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提出補助資金分配建議;牽頭制定農村牧區危房改造政策及相關技術標準;牽頭制定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年度績效評價方案並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對資金測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負責;督促和指導盟市、旗縣做好危房改造組織實施工作;管理農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統並與相關部門共享基礎數據等。
第五條  盟市、旗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旗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的補助資金分配,加強同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工作對接和信息共享,做好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年度住房安全動態監測;負責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工作組織實施和綜合績效評價。
旗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申請、審核程式,會同有關部門確保補助對象認定規範準確,並做好質量安全和農牧戶檔案等管理工作。
盟市、旗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對上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工作過程中如發現數據有誤,應當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並對有關數據更正後重新上報。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考慮需求因素、財力因素、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因素和績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慮各地保障對象數量,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測算公式為:
其中:該盟市分配係數=該盟市需求係數×該盟市財力係數×該盟市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係數×該盟市績效係數。
在每年分配補助資金時,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要求及實際情況,對具體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權重、變化幅度等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於每年年底前按規定將下一年度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盟市。
第八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管理。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指標後,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確定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時間向財政部備案、向盟市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同時,將下達指標檔案及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九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和自治區補助資金後,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資金下達到旗縣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分類補助標準
第十條  原則上,盟市、旗縣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按照平均每戶2616元予以補助,統籌用於本地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分類分檔補助。
第十一條  危房改造拆除重建補助標準分為兩類:
一類補助標準:對因無力自籌改造危房的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原則上由旗縣政府通過統建農村牧區集體公租房及幸福院、利用閒置農房和集體公房置換等方式進行改造,各地可根據當地的財政能力合理確定補助標準,兜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
二類補助標準:對有一定住房建設資金配套能力的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原則上應按照不超過當年中央、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四級補助金額總和,不低於當年中央、自治區兩級補助金額總和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十二條  危房改造維修加固補助標準為:按照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給予補助,上限不超過當年中央、自治區兩級補助金額總和,各地可根據房屋維修部位和實際成本,進一步細化補助標準。
第十三條  各地可依據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以及當地習俗、氣候特點等不同情況,結合當地改造方式、建設成本和年度任務資金總額等,進一步細化分類補助標準,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差異化補助政策,各類補助總額不可超過實際建房或改造成本。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用於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農村牧區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農房抗震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牧區困難民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包括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戶、農村牧區低保戶、農村牧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農村牧區低保邊緣家庭、未享受過農村牧區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為目的支出,包括單純提升住房品質、改善居住環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以外農牧戶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範圍等已有其他渠道資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牧區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十六條  旗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對於支付給農牧戶的資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或竣工驗收後一次性足額支付到農牧戶“一卡通”賬戶,全部資金支付時間不應晚於竣工驗收後30日。
第十七條  分配到脫貧縣及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和財政部等10部委《關於將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政策最佳化調整至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實施的通知》(財農〔2024〕1號)等有關檔案規定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切實採取措施,加快補助資金預算的執行進度。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依職責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績效監控及績效評價工作,強化評價結果套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預算執行終了時,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各盟市應於每年年初前開展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工作,並將自評結果及相關自評報告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備案;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工作監管機制,實行公示、公告制度。將補助對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如發現有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應予以取消危房改造資金的安排。自治區及盟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年度下撥資金數量、補助戶數量及相關補助政策在入口網站進行公開;旗縣(市、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下撥資金數量、受補助戶數量及名單、每戶補助金額及相關補助政策在入口網站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公開,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並自覺接受審計、民政等各方面監督。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可適時對各地農村牧區危房改造上報任務進行核查並進行清算:對實際開竣工數明顯低於當年上報計畫任務數的盟市,自治區財政可根據情況扣減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對於存在虛報任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達的對應補助資金外,還可採用加倍扣回補助資金、取消下一年度補助資金資格等方式加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建規〔2023〕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文字解讀

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6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和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結合自治區實際,財政廳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的一項惠及千家萬戶的重大民生工程,對統籌城鄉發展、改善農村牧區困難民眾生活條件、推動農村牧區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自治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工作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和促進民族團結、邊疆穩定的重大民生工程來抓,不斷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力度,全區農村牧區困難民眾住房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隨著資金投入的不斷加大,為規範和加強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原《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22〕4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並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23〕64號)。為全面做好我區農村牧區農村危房改造各項工作,確保我區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順利實施,財政廳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結合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工作實際,相應制定了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二、重要提示
本辦法總計26條,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自實施之日起,《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建規【2023】8號)同時廢止。
三、問題解答
1.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有哪些?
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包括: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戶、農村牧區低保戶、農村牧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農村牧區低保邊緣家庭和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2.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使用方向?
主要用於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農村牧區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農房抗震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民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為目的相關支出,包括單純提升住房品質、改善居住環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以外農戶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範圍等已有其他渠道資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牧區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3.補助資金如何支付?
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對於支付給農牧戶的資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或竣工驗收後一次性足額支付到農牧戶“一卡通”賬戶,全部資金支付時間不應晚於竣工驗收後30日。

圖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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