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財政存量資金盤活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財政存量資金盤活工作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財政存量資金盤活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7-13
  • 所在省份:海南省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和《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為切實盤活我省財政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資金“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財政存量資金盤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則
(一)摸清存量,分類處理。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全面摸清本級財政、各部門財政存量資金情況,分門別類提出處理方案。
(二)上下聯動,全面推進。省本級和各市縣要同步開展財政存量資金清理盤活工作,全面壓縮財政存量資金。
(三)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建立盤活用好財政存量資金的長效機制,著力盤活當前財政存量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控制新增存量資金。
(四)多措並舉,獎懲結合。建立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獎懲機制,激勵市縣和部門單位加快財政支出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單位實有賬戶財政資金盤活機制。按照“預算單位實有賬戶結轉兩年以上的財政性資金賬面餘額與銀行存款餘額誰低就低”的原則將資金交回國庫。收回資金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如預算單位銀行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預收款項、償還借款或被收回項目需要繼續支出時可向財政部門申請,由財政部門在該單位交回國庫資金額度內安排資金支持。同時,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則,嚴格審核預算單位向實有賬戶轉撥財政資金行為,除購買事業單位專業服務、應急救災資金等外(具體範圍參照瓊財庫〔2014〕1725號執行),不得將本單位的預算資金撥付到本單位、下屬單位、跨部門、跨預算級次的預算單位實有賬戶。
(二)強化預算執行時間約束。年初預算安排的待分專項資金,除據實結算項目外,原則上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分配,9月30日前未分配且無特殊原因的,由財政部門收回總預算統籌用於其他急需的項目支出。對於中央專項資金,省級主管部門應在中央指標下達20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在收到主管部門的資金分配方案後10日內完成資金下達工作。對於省級下達市縣的專項資金,各市縣應在指標下達30日內完成分配。
(三)建立年度執行中動態調整盤活機制。年度執行中,對於確認屬於無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項目資金,由財政部門收回總預算統籌用於其他急需的項目支出;對於支出進度緩慢或預計年底可能形成結轉結餘的項目資金,由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收回總預算統籌用於其他急需的項目支出。
(四)建立年末存量資金清理盤活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末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以及我省有關規定,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上級轉移支付、部門預算等結轉結餘資金以及財政專戶資金、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償債準備金等各類財政存量資金進行逐項清理盤活。具體包括:一是地方一般公共預算財力安排尚未分配下達、留在財政部門的待分指標(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年底清理時不予結轉,一律收回總預算統籌安排;已分配到單位、尚未支出的可執行指標原則上一律收回總預算統籌安排使用。二是地方政府性基金財力安排尚未分配下達、留在財政部門的結轉資金(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規模較大的,應通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方式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調入後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三是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結轉結餘資金中尚未分配、留在財政部門並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也可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轉兩年以上的結餘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四是部門預算結餘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也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各部門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五是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編制年度預算調入後的規模一般不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5%,超過5%的,應加大沖減赤字或化解政府債務力度。六是不得新設各種形式的償債準備金,償債資金一律編制三年滾動預算,分年度納入預算安排。
(五)清理盤活財政專戶資金。除社保資金、糧食風險基金、教育收費、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代管資金以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的財政專戶資金外,其餘財政專戶資金中的存量資金應按照財政存量資金進行清理盤活。其中,超過2年以上的財政專戶存量資金應及時調入國庫,並在2年內使用完畢。
(六)建立預算執行、存量資金與預算編制掛鈎機制。省本級年度預算編制時,由省財政廳根據截至當年11月30日預算單位執行進度情況分檔核減下年度單位經常性項目預算。其中,預算執行進度高於85%(含,下同),核減比例為0;預算執行進度低於85%,高於75%的,核減比例為10%;預算執行進度低於75%,高於65%的,核減15%;預算執行進度低於65%的,一律核減20%。在此基礎上,對於截至11月30日存量資金規模占年初存量資金規模的比例高於省本級平均占比的預算單位,由省財政廳按照差額比例再次核減該單位下年度經常性項目預算。各市縣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本市縣預算執行、存量資金與預算編制掛鈎機制。
(七)建立存量資金與轉移支付和新增債券轉貸以及庫款調撥掛鈎機制。對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得力、效果明顯的市縣,省財政廳在分配一般性轉移支付時適當提高補助係數,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予以優先考慮;將市縣財政存量資金情況作為分配新增債券轉貸額度的重要因素,對存量資金規模大的市縣減少新增債券轉貸額度;對庫款支付保障水平超過1.5個月且當月庫款餘額同比增長超過50%的市縣,結合其實際支付需要,暫緩或減少轉移支付庫款調撥,直至達到正常水平為止。
(八)建立存量資金盤活定期督導通報制度。每季度將全省財政存量資金情況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對存量資金總規模排在前三名的市縣和部門以及存量資金消化進度(指存量資金已支出數占年初存量資金總數的比例)排在後三名的市縣和部門進行通報,對連續兩個季度被通報的市縣和部門,由省政府主要領導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三、有關要求
(一)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重大舉措。將沉澱資金激活用於當前急需的重點項目建設和重大民生改善,對於抵禦經濟下行壓力、促進固定資產投資、拉動經濟成長具有重要意義。各市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將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作為一項長期重點工作來抓,不僅要短期見成效,更要建立長效機制,切實減少資金沉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省財政廳要根據中央及本通知有關規定製定省本級盤活存量資金具體實施方案,切實盤活用好財政存量資金。省級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本部門存量資金盤活工作,指導和督促下屬單位做好存量資金盤活工作。
(三)各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本市縣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實施方案,將財政存量資金盤活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急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市縣要在每年9月底前集中開展一次財政存量資金盤活工作,並將盤活情況以市縣政府名義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審計廳。省審計廳要對各市縣財政存量資金盤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省政府。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以中央和我省有關檔案規定為準。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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