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審批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審批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1986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審批辦法〉的決定》修正。
1986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審批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礦山較多或者以採礦收益為主的鄉鎮,必須配奮專(兼)職礦管員,並應當有一名鄉鎮級領導人主管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應當建立健全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0日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4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北京市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審批辦法》,1987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31日修正的...
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持有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請採礦。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 (...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黃金地質勘探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鄉鎮煤礦...
向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辦法和個體採礦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概念 按照國家、市和縣有關規定,屬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許可權的礦產資源,一律實行有償使用,並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採礦權。辦理程式 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
第十四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採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清理整頓個體採煤,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條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二)個體採煤必須具備規定的辦礦條件,符合有關工礦企業勞動保護規定,依法登記並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取得合法...
”修改為:“凡征占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第三款:“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墾荒坡地、申請採礦、以及其他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改意見 國家工商局對《關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
天津市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1988年1月1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1988年1月11日公布)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採礦範圍 第三章 採礦登記 第四章 採礦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合理開發...
《北京工業志》編纂委員會 《北京工業志》編輯部 《煤炭志》編纂委員會 《煤炭志》編輯部及辦公室 序 前言 《煤炭志》序言 凡例 目錄 總述 大事記 第一篇體制與機構 第一章體制 第一節行業管理 第二節企業管理 第二章機構 第一節管理部門 圖1-2-1 1918年中英煤礦公司管理機構圖 圖1-2-2 1932年門頭溝...
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7-07-18。【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辦礦審批 第三章 開採與管理 第四章 處罰 ...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1994年5月...
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修正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集體企業採礦和個體採礦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
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86年10月12日公布。第一條 為促進鄉鎮集體和個體採礦事業的健康發展,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
1988年8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8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1989年8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正 1994年5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1986年12月12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鄉鎮集體和個體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簡稱《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都必須遵守《礦產資源...
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修改草案)》的議案,決定對《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第七條修改為:“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可以依法開採下列...
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鄉鎮(含村,下同)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含個人合夥集資辦礦,下同)以及...
6、原辦法草案第十五條第一句話的界定不明確,將其修改為:“對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以及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採礦,……”。7、將原辦法草案第十六條第一句話修改為:“對基本建設、資源開發,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壞的……”。8、原辦法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修改 2004年5月11日青島下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3條,分別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管理體制、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管理、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以及違法責任作...
該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採和綜合利用的方針;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
關於石油開採資源的開採問題,《礦產資源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人依法採礦;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實行積極的扶持、合理規劃、正確指導、加強管理方針,鼓勵鄉鎮集體企業開採國家指定範圍內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從該法的所有條款來看,其中沒有...
(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與項目審批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環保、計畫部門方可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計畫任務書的批准手續。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採礦以及其他易造成...
(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與項目審批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環保、計畫部門方可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計畫任務書的批准手續。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採礦以及其他易...
7、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單位申請採礦建設水工保護方案審批。8、在堤防上新建築物及設施竣工驗收。9、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的審批。10、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等活動審批(在通航河道事項會同航務所涉及采砂、開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