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保護法

礦產資源保護法,調整在勘探、開採、洗選、加工、利用與保護礦產資源的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保護法
  • 頒布單位國務院
目的,歷史,

目的

目的是為了發展礦業,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和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保障當前和長遠經濟建設的需要。屬於自然資源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歷史

礦產資源及其冶煉活動的立法源遠流長。早在中國的周朝就設有管理礦冶事務的官職。封建社會的各個朝代都有關於礦冶的立法。
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於1930年頒布了《礦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這是建國後最早頒布的涉及礦產資源的法規之一。
1956年國務院批轉了《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中國的礦產資源保護法主要由《礦產資源法》(1986年頒布,1996年修訂)、《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4)、《鄉鎮煤礦管理條例》(1994)、《煤炭法》(1996)等組成。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3條,分別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管理體制、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管理、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以及違法責任作了全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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