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印發《全國勞動管理信息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規定》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印發《全國勞動管理信息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規定》的通知在1991.01.11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印發《全國勞動管理信息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01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11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病毒在預防和治理方面的管理,保障全國勞動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控制和消除計算機病毒在全國勞動系統的計算機系統中蔓延傳播,現將《全國勞動管理信息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具體內容

全國勞動管理信息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病毒在預防和治理方面的管理,保障全國勞動管理信息計算機系統(以下稱計算機系統)的安全運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計算機病毒系指隱藏在計算機系統的數據資源中,利用系統數據資源進行繁殖並生存,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並通過系統數據共享的途徑進行傳染的程式。
第三條 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所管的勞動管理信息系統範圍內的計算機系統。
第五條 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人負責的制度。
勞動部信息中心負責全國勞動部門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工作;計算機系統應有專門人員進行管理。
第六條 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專門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制定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工作制度,並做好對有關人員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有關部門一起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本單位計算機系統病毒的技術防範工作,並負責對下級單位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人員的指導、培訓工作;
(三)及時發現和處理計算機病毒,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計算機病毒疫情和計算機安全管理方面的違法案件。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在下發各種計算機軟體(盤)或上報載有數據的磁介質時,必須經本部門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管理人員檢測,確認母盤無病毒後,方可在指定機器上批量拷貝,貼上“防寫簽”下發。
第八條 下級部門上報載有數據的磁介質和上級部門驗收數據時,應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確認無毒後可上報或驗收。
第九條 計算機系統及病毒防治專門管理人員應當建立健全機房管理、軟體管理、網路系統管理、磁介質管理和計算機系統病毒防治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制度。
第十條 計算機系統應當使用通過正式渠道購買或得到的軟體。對於新的或來歷不明的軟體(盤),須先通過專用機檢測試運行後正式啟用。
嚴禁個人私自進行軟體(包括各種遊戲盤)的拷貝、傳播和使用。
第十一條 計算機系統專門管理人員應當對所有的系統和檔案盤進行“防寫”,不需要再次寫入的數據盤都應貼上“防寫”。
第十二條 各種計算機系統軟體、套用軟體、專用程式盤,必須由專人保管;
計算機系統及所用軟碟要定期檢測、登錄,發現有計算機病毒時,應立即封機停止使用;
對於感染病毒的計算機系統,應當由專門人員清除病毒後,進行系統、軟體和專用程式的重裝。
第十三條 計算機系統重要數據、程式檔案和專用軟體,應定期做備份。計算機系統遭到病毒侵襲,應當用備份來修復系統,恢復有關數據和程式。
第十四條 計算機系統應當採取必要的計算機硬體和軟體技術措施,防止病毒感染。專人專用的計算機,在人員離開或停機時,應當對計算機加鎖。
第十五條 計算機系統應當定期進行病毒檢測,並將計算機病毒檢測軟體(如SCAN)放入自動批處理檔案。
第十六條 不得把用戶數據或程式寫到系統軟碟上,除原始的計算機系統軟體外,不得用其他軟碟啟動計算機系統。在計算機系統硬碟工作正常的情況下,禁止使用軟碟啟動。
嚴禁通過網路或通訊私自進行軟體的拷貝複製。
第十七條 在進行軟體評優會、套用軟體交流會、軟體演示會、計算機培訓班和其他活動時,應防止造成計算機病毒的大面積傳播。主管部門下發程式或軟體,不得帶系統下達。
第十八條 從事信息系統和重大調查項目數據處理和數據錄入的計算機,應當專機、專人、專用,並與日常工作使用的計算機隔離。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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