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削階級類型法的體系

剝削階級類型法的體系,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的法的整體。奴隸制國家的法,最初表現為不成文的習慣法,無體系可言,成文法產生之後,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體條件的局限,不同性質的法律規範,如民事的、刑事的,實體的、程式的,往往無區分地合於一體,而未能劃分為不同的部分,談不上法的體系。封建制國家的法,雖然成文法占了主要地位,但從形式方面看,其基本特點仍然是“諸法合體”,即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訴訟的等,不同性質的法律規範共存於部法律之中,因而也未形成嚴整的法的體系。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就其形式而論,較之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的法,是日益發達的。雖然分屬於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在具體表現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它們無例外地都有一部憲法,或若干項憲法性檔案及司法判例等,作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憲法規定國家權力的歸屬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國家領導人的產生,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最重要事項。在憲法之下,依次有法律、法規、法令,有的還有判例和習慣等法律形式。以上是從縱向結構上看。再從橫向結構上看,每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範,又可依照其調整社會關係領域的不同,而劃分為若干個法的部門,而且部門劃分日漸細密。可見,資本主義國家的法,一般已形成了以憲法為統領,以法的部門為骨幹的多層次、多門類的統一的法的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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