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法學體系特徵,系統性,層次性,現實性,開放性,格式及方法,寫作要求,裝訂規範,論文的意義,詳細內容,題目,內容提要,緒論,本論,結論,參考文獻,總結,法學研究性質,法學研究任務,法學分類,理論法學,部門法學,邊緣學科,交叉學科,論文題目參考,刑法方面,訴訟法方面,
名詞解釋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法學肯定法律對於社會的制約和調整。從而,法學成為教育全體人民遵紀守法,具有特殊的價值。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
科學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法學體系特徵
系統性
系統論的主要創始人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對系統作了如下定義:系統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諸元素的綜合體。系統的特點是各組成部分相互依賴,共同構成一個整體,整體的性質不同於任何組成部分,也不同於各部分的簡單相加。
層次性
法學體系的一層又一層的結構,顯示出法學研究範圍的明晰化和專深化。以法學體系的第一層次的“法律史學”為例,“法律史學”可劃分“法學史學”、“法律思想史學”、“法律制度史學”等第二層次的分支學科,第二層次可劃分第三層次的分支學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劃分“中國法律制度史”。
現實性
法學體系的建立主要是對作為人類社會法律現象的內在規律的直接反映。法律現象既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也可能會隨各地各民族的歷史、文化、地理、風俗等因素的不同,在形式和內容上都體現出較大的差別。法學體系也就只能是社會現實的產物。
開放性
法學體系的建立依賴於法學家的主觀的理論建構。法律現象的開放性、不同地區和國家社會交往,會形成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鑑。這就形成了法學理論、法學體系開放狀態。
法學體系的開放性還體現在法學體系針對其他學科體系的開放性。由於法律現象和其他社會和自然現象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繫,因此法學學科和其他學科也有密切聯繫。
格式及方法
法學體系為邏輯縝密的層疊結構,體現了法學研究範圍的明晰化和專深化。因此,關於法學專業論文的寫作要求有著法律制度和學科範疇的理論建構。在形式和內容上都體現出較大的差別。
一、目的與要求
認真撰寫法學畢業論文並順利通過論文答辯,是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的必要條件。法學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各環節的初步、綜合訓練,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是對教學質量的全面檢驗。詳言之,在教師指導下,使學生運用所學的專業知識,對法學中的理論問題和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進行獨立的分析研究,並能明確、恰當、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開始學習、初步掌握分析和解決某一專門學術問題的方法,鍛鍊撰寫論文以解決某一學術問題的能力。要求學生寫法學畢業論文,就是要學會科學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將來寫什麼都可以。
法學論文的寫作要求:
(1)從理論探討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角度確定法學畢業論文題目,論文觀點明確,論據充分,層次清楚,理論聯繫實際,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2)法學畢業論文要能反映出學生的理論水平與業務水平和獨立進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見解,材料要充實,堅決反對大段摘抄、整篇抄襲、請人代寫等不良現象
(3)論文要能系統地闡明法學畢業論文題目所包括的主要問題,並力求做到概念明確、文理通順、邏輯嚴謹、結論合理,符合學術規範,體現學術思想。
二、題目和論證角度
首先,確定自己的法學畢業論文選題方向。如法律專業有契約法、公司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國際私法等多門課程。這就要求法學專業的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體會和知識背景確定了大的方向後,還要確定具體的方向。雖然法學畢業論文論述的只是某一基本問題的一點,卻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學術水平,分析、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選擇具體的法學畢業論文題目。應該是本學科中帶有基本性質的某個重要問題的某一重要側面或某一當前疑難的焦點,解決了這一點,有推動全局的重要意義。大題目容易寫得很膚淺,沒有價值,小題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從各個方面把它說深說透,有自己獨到的見解。
三、準備工作
(一)蒐集材料
所謂準備,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資料,研究、參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夠就寫不出好文章。讀的書看的論文很少,知識貧乏,是沒法寫論文和提出新的見解來的。
如何蒐集資料?可以圍繞法學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和具體題目,去圖書館、書店,查找有關的專著、論文集、主要法學期刊以及最近幾年的統編教材,也可以在網上搜尋、查找法學論文。蒐集材料的過程,就是調查研究、思考鑽研、形成論點的過程。
(二)確定論證的主題和方法
在提煉材料的過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同意別人的論點,但自已有獨特的感受,可從新的角度補充新的理由,豐富別人的論點。
二是不同意別人的見解,可以展開爭論,但必須注意忠實地引用原文,說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別人的啟發,在別人見解的基礎上產生新見解,或者別人沒有講到,自已有見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創見。
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主題應力求做到以下五點:
(1)要正確,符合法理和客觀規律
(2)要新穎,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不人云亦云。
(3)要直白,不要隱諱。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越直白明確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讓讀者雲山霧罩,看後不知道說的是什麼。
(4)主題要貫徹始終,在文章中不能改變,應圍繞中心和基本觀點去寫。
(5)主題要簡明,理論要深厚。
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一般來說,法學畢業論文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即確立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適用性。有時,也適當運用駁論的方法,如針對某個問題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析,然後提出自己的觀點。從具體的論述方法來看,一般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
(三)論文提綱
擬寫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的主要好處是幫助自己從全局著眼,構建論文的基本骨架,明確層次和重點,簡明具體,一目了然。論文定稿後,修正或保留的提綱就變成了目錄。提綱可以幫助我們把材料組織成一個理論系統,而不是毫無層次、毫無邏輯聯繫地羅列和堆砌在一起。
寫作要求
(一)題名(Title,Topic)
題名又稱題目或標題。題名是以最恰當、最簡明的詞語反映論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內容的邏輯組合。
論文題目是一篇論文給出的涉及論文範圍與水平的第一個重要信息,也是必須考慮到有助於選定關鍵字不達意和編制題錄、索引等二次文獻可以提供檢索的特定實用信息。 論文題目十分重要,必須用心斟酌選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話:“論文題目是文章的一半”。 對論文題目的要求是:準確得體:簡短精煉:外延和內涵恰如其分:醒目。
(二)作者姓名和單位(Author and department)
這一項屬於論文署名問題。署名一是為了表明文責自負,二是記錄作用的勞動成果,三是便於讀者與作者的聯繫及文獻檢索(作者索引)。大致分為二種情形,即:單個作者論文和多作者論文。後者按署名順序列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對研究工作與論文撰寫實際貢獻最大的列為第一作者,貢獻次之的,列為第二作者,余類推。註明作者所在單位同樣是為了便於讀者與作者的聯繫。
(三)摘要(Abstract)
論文一般應有摘要,有些為了國際交流,還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論文內容不加注釋和評論的簡短陳述。其他用是不閱讀論文全文即能獲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從事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內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獲得的基本結論和研究成果,突出論文的新見解;
④結論或結果的意義。
論文摘要雖然要反映以上內容,但文字必須十分簡煉,內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數不超過論文字數的5%。例如,對於6000字的一篇論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四)關鍵字(Key words)
關鍵字屬於主題詞中的一類。主題詞除關鍵字外,還包含有單元詞、標題詞的敘詞。
主題詞是用來描述文獻資料主題和給出檢索文獻資料的一種新型的情報檢索語言辭彙,正是由於它的出現和發展,才使得情報檢索計算機化(計算機檢索)成為可能。 主題詞是指以概念的特性關係來區分事物,用自然語言來表達,並且具有組配功能,用以準確顯示詞與詞之間的語義概念關係的動態性的詞或詞組。
裝訂規範
封面
目錄
摘要
Abstract
前言
正文
結論
致謝
參考文獻
畢業設計小結
附錄
封底
四、 參考文獻格式
序號、作者、書名(論文名)、出版社(期刊名)、出版時間(期刊時間)
註:完成1500字的外文文獻譯文
論文的意義
(一)加深對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的認識
(二)確立法學研究的基礎領域
(三)推進法學研究向縱深發展
(四)便於法學各分支學科的橫向聯繫和相互交流
詳細內容
題目
題目是論文的窗戶,它應是論文內容的高度概括。好的論文題目能大體反映出作者研究的方向、成果、內容、意義。題目引用語要確切、簡潔、精煉、通俗和新穎。確定題目時,題目要專一,開掘要透,道理要深,立意要新。
內容提要
就是將文章的主要內容簡要地概括出來,使讀者了解論文概貌,以確定其有無閱讀價值。提要以二三百字為宜,不要過長。一般較短的論文(三千字以下)可不寫提要。
緒論
(引論、引言、前言、序言)。概述研究該課題的動機,目的、意義和主要方法,指出前人或旁人做了哪些工作,進展到何種程度,哪些尚未解決,說明自己研究這個問題的主要成果和貢獻。這部分占比例要小,起簡介作用。文字要簡潔、明確、具體,使人看到緒論,就知道本文的基本價值。
本論
(正文)。這部分占論文的絕大部分篇幅,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作者表達研究成果的部分。這部分的關鍵在於論證,即證明作者所提出的論題。這裡包括課題的提出,對解決問題的構想、研究過程(研究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手段、主要數據)、研究結果等。寫這部分要注意理論的運用和邏輯推理,注意段與段之間的過渡銜接,注意主次,抓住本質。如果內容多,可加小標題。也可使用由大到小的不同序碼。
結論
是整個研究的結晶,是論證得到的結果,即對本論進行分析、比較、歸納、綜合、概括而得出的結論,審視整個課題的答案。寫結論時,措詞要嚴謹,邏輯要嚴密,文字要簡明具體,使讀者看到作者的獨到見解。不得使用“大概”、“可能”之類含混不清的字眼。不能得出明確結論時,要說明有待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在文章的最後註明寫作論文時所參考的文獻;引用別人原話或原文時還需註明出處,以便查找。這樣做反映作者科學態度和求實精神,表示作者對他人成果的尊重。也反映了作者對本課題的歷史和現狀研究的程度,便於讀者了解該領域的研究情況、評價論文的水平和結論的可信度。
總結
法學論文和其他科目的論文相比,寫作更應嚴謹、審慎,論文撰寫者除了進行學術研究外,同時承擔著為政府法制建設提供參考意見的職能,因此事關重大,不得不慎。
當今世界,信息豐富,文字浩瀚,能對資料作分門別類的
索引,已經備受歡迎,為科學研究做出了實實在在的貢獻。而整理性論文,不僅提供了比索引更詳細的資料,更可貴的是整理者在閱讀大量的同類信息過程中,以他特有的專業眼光和專業思維,做出篩選歸納,其信息高度濃縮。整理者把散置在各篇文章中的學術精華較為系統地綜合成既清晰又條理的問題,明人眼目,這就是創造性綜合。這種綜合,與文摘有明顯區別。這種綜合需要專業特長,需要學術鑑賞水平,需用綜合歸納能力,更需要發現具有學術價值問題的敏銳力。
我們應積極追求學術論文的創造性,為科學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我們應自覺抵制“人云亦云”或毫無新意的論文,也應自覺抵制為晉升職稱而“急功近利”、“ 鸚鵡學舌”地去寫那些重複別人說過的,改頭換面的文章。將論文寫作當作晉升職稱的“敲門磚”,這是學術的悲哀。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一篇學術論文的創造性是有限的。驚人發現、偉大發明、填補空白,這些創造絕非輕而易舉,也不可能每篇學術論文都有這種創造性,但只要有自己的一得之見,在現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增添一點新的東西,提供一點人所不知的資料,豐富了別人的論點,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對學術做出了貢獻,就可看做是一種創造。
法學研究性質
法學隨著法的出現而出現。自從社會上有了法,特別是有了成文法以後,也就有了法學。
恩格斯說:“隨著立法發展為複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這是因為,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了法,除了運用國家權力強制執行以外,還得對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求得法的更圓滿的實施;並且要進一步研究法的內容和形式、法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謀求制定更恰當的法,使它更能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因而統治階級中就有一些人專門為法進行說教,發表許多關於法的言論和文章,有的還寫了專著。這就是統治階級的法學,既是階級統治所需要,又是屬於統治階級所有。
由於法的實施對整個社會生活進行了干預,影響及於社會各階級,統治階級以外的其他各階級也都對法有所反應,有所議論、批評,以至反對。這些意見形成了他們的法律思想和法學。可是在剝削階級統治的社會中,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學才能取得支配的地位而被運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違反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學,往往被壓制、禁止。但階級社會的
階級矛盾是有消長的。代表新生產方式的階級的法律觀點,起初雖然是微弱的、被壓制的,但隨著這個階級力量的成長壯大,經過革命取得了政權,他們的法律學說也就發展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法學,發揮著指導新法的制定和維護新法的作用。
法學研究任務
法學同法一樣,是有階級性的。奴隸主、
封建主或資產階級的法學,生根於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剝削制度,它們的共同任務在於維護和鞏固剝削階級的經濟關係,為確認和發展對剝削階級有利的法律關係作辯護。以
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指導的無產階級的法學即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建立在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為維護、鞏固和發展
社會主義法制,從而為保證
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直至最後實現共產主義服務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對一切階級一視同仁,或者對一種法制既不擁護又不反對的超階級的法學。
法學分類
理論法學
法理學
法律邏輯學
法律社會學
立法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教育學
法制史
法律思想史
法律解釋學
比較法學
外國法學
部門法學
憲法學
民事法學
勞動法學
環境法學
婚姻法學
金融法學
訴訟法學
行政訴訟法學
刑事法學
司法鑑定學
刑事偵察學
軍事法學
安全法學
國際法學
國際公法學
國際私法學
國際刑法學
國際環境法學
國內法學
邊緣學科
法律信息學
法經濟學
科技法學
法醫學
法律統計學
犯罪偵查學
證據學
刑事證據學
民事證據學
行政證據學
交叉學科
新聞法學
交叉法學科專題
論文題目參考
刑法方面
1. 論轉化犯
2. 論“攜帶兇器搶奪”
3. 論“限制加重”的數罪併罰原則
4. 論危險犯的終止
5. 論結果加重犯
6. 論共同過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7. 論原因自由行為
8. 論我國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9. 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存廢
10. 論社會危害性標準
11. 論婚內強姦
12. 論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13. 論結果加重犯的主觀方面
14. 論持有行為的性質
15. 論吸收犯之存廢
16. 罪刑法定原則探析
17. 不作為犯罪研究
18. 刑法因果關係研究
19. 單位犯罪適用中若干問題分析
20. 犯罪中止若干問題研究
訴訟法方面
1.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定位
2. 論“以事實為根據”與證據裁判原則
3. 暴力取證罪的立法完善
4. 程式性制裁與刑訊逼供的遏制
5. 論抗訴不加刑原則
6. 關於我國設立沉默權制度的思考
7. 辯訴交易制度在中國發展前景
8. 論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兼與保釋制度之比較
9. 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適用
10.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11. 論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式的功能
12. 公益訴訟與當事人適格之擴張問題研究
13. 小額訴訟程式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