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與宗教

社會主義法與宗教,宗教是現實世界在人們主觀意識里的一種虛幻的、顛倒的反映。宗教並不是人類社會的永恆現象,它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逐步產生的。在原始社會裡,由於生產力水平極端底下,人們對自然災害無法抵抗,對自然界千變萬化的現象不能解釋,對自己身體構造和夢境無法說明,這樣便產生了對“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形成了最初的宗教。在階級社會裡,階級剝削和壓迫是宗教存在和發展的主要根源。在歷史上,奴隸、農民有時也利用宗教來聯合自己的力量,進行反對奴隸主和封建主的鬥爭,這種鬥爭在客觀上也推動了歷史的進步。但是,在階級社會裡,宗教終歸是反動統治階級壓迫人民民眾的工具。“宗教是人民的鴉片”。(《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3頁)在階級消亡中,宗教將失去其存在的社會根源。但是由於宗教還有其認識上的根源。人們的意識還有落後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一面,因此,宗教思想,宗教觀念的消除將是長期的艱巨的任務。法與宗教既有許多共同點,也有極其明顯的差異。剝削階級類型的法與宗教的關係,總的來說是比較密切的。在社會主義社會,消滅了人剝削人的制度,隨著生產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不斷改善,思想覺悟和認識能力的不斷提高,宗教的影響正在逐步削弱。但是,由於社會主義在一定範圍內仍然存在著階級鬥爭,還面臨著複雜的國際環境;文化技術還不夠發達,人們的意識有時還落後於物質生活條件的發展等原因,宗教還將長期存在,並影響社會生活。在社會主義社會裡,法與宗教並不存在共同的經濟基礎,宗教和宗教觀念並不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不可能對社會主義法起支配的和主導作用。但是,社會主義國家需要把工人階級及其政黨對宗教的政策定型化、法律化。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對宗教信仰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其內容包括:宗教信仰是個人的事情,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不信仰任何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國家對各種宗教一視同仁,不加歧視,在政治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占統治地位的宗教。這一基本政策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中。憲法第36條第1、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刑法第147條還明確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愛國守法是一致的。一切宗教團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不論信仰什麼宗教,都必須維護國家統一,民族的團結,服從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堅決抵制外國教會中的反動勢力對我國宗教活動的干涉和滲透。因此,憲法第36條第3、4款還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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