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歷史類型

法的歷史類型又稱“法的類型”,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其體現的階級意志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法是一定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法的性質決定於該社會經濟基礎的性質和狀況。建築在同一類生產關係基礎之上的法,無論其外部形式有多么大的差別,在階級本質、基本原則和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是相同的。法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對法所作的科學分類,它集中反映了法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相互關係,從而也揭示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依次更替演進的內在根據和客觀規律。歷史上除原始公社沒有國家和法外,與迄今為止的四種經濟基礎類型相適應,法的歷史類型也可以分為有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前三種類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核心的生產關係基礎上,體現剝削階級的意志,是實現剝削階級專政的工具,統稱為“剝削者類型的法”。社會主義法建立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核心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基礎上,反映和維護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從階級社會向無階級社會過渡的法,與剝削者類型的法有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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