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建築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法由於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變化而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為反映並維護新的經濟基礎和階級意志的法所取代。各種歷史類型的法都不是永恆存在的,總是遵循著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由低級向高級依次更替。從奴隸製法發展到封建製法,繼而發展到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反映了法發展的一般規律。法發展的這一規律,不能從法本身獲得理解,而是根源於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導致生產關係的發展變化,生產關係的發展變化必然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的發展變化,這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法是社會上層建築現象,當某一歷史類型的法所維護的經濟基礎可以適應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時,它便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對社會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反之,當它所維護的經濟基礎已經不再適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時,作為新生產力代表者的階級必然會通過各種形式的階級鬥爭最終取得國家政權,並以體現本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從而也反映並維護新型生產關係的法取代舊的法律制度。因此,法的歷史發展的規律是社會基本矛盾運動規律的體現,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舊的歷史類型的法或遲或早地必然為新的歷史類型的法所代替。社會主義國家和法的產生,同樣也根源於資本主義社會內部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之間矛盾的激化和資本主義經濟基礎必然根本變革的客觀要求。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也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建立創造了物質前提和運用這一物質前提的社會力量,即無產階級。無產階級在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下認識到社會發展規律的要求,就可以運用和促使這一規律的實現。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也表明從較低類型的法發展到較高類型的法,體現了社會的進步。這種進步通常要受到代表舊的生產關係的已經腐朽階級的阻撓。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不可能自發地實現,必須通過人們有意識地進行革命變革才能實現。社會革命是廢除舊法,創製新法,實現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助產士。但社會革命的方式和途徑,還受到各國的具體歷史條件、國情以及階級力量對比等因素的影響,需要各國人民根據本國的情況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