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通說認為,法的概念可以表述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經過必要的程式通過,能夠反應統治階級意志,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體系。

法的概念,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著被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在社會主義社會是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的意志,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體系;它通過確定人們在一定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所謂“被奉為法律”就說明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2)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意味著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法是國家意志,但不等於說國家意志都是法。(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制力不同於其他組織的強制力。國家強制力掌握在統治階級手中,針對的主要是被統治階級。(4)法是通過規定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權利、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法是由規範構成的,法這種規範又有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的特點,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這是主導的方面,但作為上層建築的東西,不能不包括文化的內容,凝結著人們調整社會關係的智慧、知識和經驗。法的內容既有意志的方面,又有經驗、知識的方面,前者占支配地位,後者是前者的“載體”。法除了具有社會政治的內容以外,也還有專門法律內容。法的社會政治內容直接反映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的要求。專門法律內容則是為這些要求服務的法律手段。關於法的概念,剝削階級法學家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說法,形成許多學派,但由於歷史條件和階級條件的局限,他們的概念不可能揭示法的本質,至多只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的某些形式特徵。只有馬克思主義法學者揭示了法的本質和法的特徵,從而提出了法的科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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