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主要是涉及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法規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本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指定地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
指定地點: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公開時間:工作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通信地址:利川市濱江路,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三、主動公開信息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行政機關的職權,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後,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幾類政府信息: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局機關機構設定及其工作職責職能,辦事制度、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三)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等各類自然資源規劃;
(四)縣級自然資源統計信息;
(五)局政務服務清單、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等各項業務工作的辦事依據、程式、時限及相關辦理結果;
(六)執法種類、依據、程式以及處理結果等;
(七)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政府採購項目實施情況;
(八)投訴、舉報途徑;
(九)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及主辦件答覆;
(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部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依申請公開信息
(一)受理範圍
除我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我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受理機構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為: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利川市濱江路。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公開程式
1.申請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登入利川市人民政府網入口網站下載;也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文號或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載體的提示,以便本機關工作人員查詢和答覆。請申請人準確填寫表格中聯繫電話、地址、信箱,以便回復。
2.申請方式
(1)入口網站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利川市人民政府網入口網站上直接填寫《申請表》並確認傳送,同時電話告知受理機構。申請信息錄入伺服器的時間即為申請時間。
(2)電子郵件申請
申請人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電子信箱。
(3)信函、電報、傳真申請
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紙張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即為申請時間。
(4)當面申請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當場提出申請,本機關受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做好記錄。
如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本機關受理機構工作人員將代為填寫《申請表》,但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簽章或者按手印予以確認。
3.申請處理
(1)審查。收到申請後,本機關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據《條例》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件不完備的,將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完整的,將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2)登記。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並且申請人按相關規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申請,在收到申請的當天予以登記。
(3)答覆。自申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
① 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② 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③ 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④ 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 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⑥ 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⑦ 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行政審批、行政確認、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四)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
五、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投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條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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