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興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特編制《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吳興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吳興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入口網站上查閱該《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訪室查閱。
(二)公開內容
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局領導及分工
2.機構設定情況及主要職能
3.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解讀
4.依法需公開的其他檔案
5.重要活動及會議主要內容
6.重點領域信息
7.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8.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等項目內容。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
(四)公開方式
吳興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過吳興區人民政府門戶網、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開。另外,還將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以及“湖州吳興自然資源和規劃”微信公眾號等載體和形式予以公開。
 1.吳興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吳興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開設吳興區人民政府政務公開欄目,公眾可登錄網際網路網址,通過吳興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吳興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務服務網
 浙江政務服務網開設“陽光政務”等欄目,公眾可查詢行政權力清單、部門責任清單、企業投資負面清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清單等重點公開信息。
(五)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從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公開範圍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符合下列條件的政府信息:
1.該政府信息由本機關負責公開;
2. 該政府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3. 該政府信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吳興分局執法隊;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通信地址:湖州市吳興區區府路1119號
(三)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如實、完整填寫《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吳興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在區政府入口網站上下載。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1.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場提出申請。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錄吳興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者浙江政務服務網平台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直接通過“依申請公開”欄目在網上提出申請。
本單位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五)補正
當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不完備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1.補正條件
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的,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一是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二是申請人身份信息、聯繫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覆書送達的;三是委託申請未能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證件信息的。
2.補正告知
需要申請人補正時,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六)申請答覆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需徵詢第三方意見,徵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七)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行政複議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