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相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特編制《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作出調整說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登錄台州市政府入口網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及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查閱《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工作機構名稱: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區市府大道468號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辦公時間: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浙江政務服務網設定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點擊“我要諮詢、我要投訴、我要舉報、領導信箱、我要建議、查詢評價”等相關欄目,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主動公開
1.主動公開範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並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2.主動公開內容。
(1)組織機構。主要包括:本單位簡介、機關負責人信息、內設機構簡介、管理機構簡介、派出機構簡介。
(2)法規檔案。主要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政策解讀、其他政策檔案、重要公告。
(3)規劃信息。主要包括:計畫總結、發展規劃。
(4)重大決策預公開。主要包括:意見徵集、意見反饋。
(5)統計信息。主要包括:經濟運行進度數據、數據發布和解讀。
(6)財政信息。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部門預算、部門決算。
(7)人事信息。主要包括:人事任免、職稱資格。
(8)建議提案。主要包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9)重大決策執行。
(10)法治政府工作報告。
(11)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信息,本單位編制了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目錄》包括組織機構、法規檔案、規劃信息、重大決策預公開、統計信息、財政信息、人事信息、建議提案、重大決策執行、法治政府工作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年報11個一級類別和22個二級類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台州市政府入口網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上查閱。
3.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1)信息分類
當前政府信息按照組配分類編排,包括“組織機構、法規檔案、規劃信息、重大決策預公開、統計信息、財政信息、人事信息、建議提案、重大決策執行、法治政府工作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年報”等內容。
(2)編排體系
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信息標題、正文關鍵字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標題、發布日期。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標題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發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具體信息編排包含了索引號、主配分類、公開方式、發布機構、檔案編碼、發文日期、正文等內容。
4.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入口網站是第一公開平台,並且在台州市政府入口網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設定主動公開欄目。此外,還採用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方式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網站上查閱,也可以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市檔案館等政府信息公開公共查閱點查閱索取有關信息。  
5.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單位申請。
本單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為辦公室(現場受理點: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一樓信訪接待室)。地址:台州市椒江區市府大道468號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在受理地點獲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也可在台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下載獲取,申請表複印有效。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徵描述(如申請人所查信息涉及到的村落的名稱等)。
(3)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於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現場提出申請。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字樣。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通過“台州市政府入口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填寫並提交《申請表》。
申請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辦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3.《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繫方式(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如申請人所查信息涉及到的村落的名稱、所涉及項目名稱、具體年份等);
(3)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回覆形式;
(4)每一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4.申請處理。
(1)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於掌握的信息,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5.處理時限。
(1)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單位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單位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單位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6.收費情形。
本單位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的規定,收取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
四、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單位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單位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台州站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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