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後安置

刑滿釋放後安置是犯人刑滿釋放後有關部門為使其生活有著落採取的措施。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罪犯刑滿釋放,勞動改造機關要發給釋放證書。除自願留場(廠)和強制留場(廠)的以外,都應放回捕前戶口所在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當地公安機關憑勞動改造機關發給的釋放證書給予落戶。除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應保證他們享有公民的一切權利。在工作安排、就業、升學、參軍以及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都應一視同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滿釋放後安置
  • 出處:《犯罪學辭典》
對除名職工、刑滿釋放人員其除名和制刑前的工齡不計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中。 對除名職工、刑滿釋放人員其除名和制刑前的工齡應予以承認,享受同等待遇。 刑滿釋放人員在觸犯刑律之前所獲得的職稱是可以保留的,但服刑期間人員不得申報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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