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留少放

多留少放是指1953年12月召開的第二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提出的對服刑期滿人員的留放原則。指罪犯刑滿釋放後多留一些在勞改單位安置就業,少放一些到社會安置,具體規定集中在省、市以上的勞改生產單位留原地原單位就業者應占罪犯總數的70%左右,釋放者應占30%左右。並應具體掌握如下原則:即對反革命犯、慣盜、慣竊犯應多留;對一般刑事犯和刑期在2年以下的反革命犯應少留;遠離原地調往外區的犯人除個別具有特殊情況者外應全部留下。

1954年政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62條的規定,制定了《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犯人刑期已經滿了,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由勞動改造機關給以收留安置就業:(1)自願留隊就業、而為勞動改造生產所需要的;(2)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的;(3)在地廣人稀地區勞動改造的罪犯,刑期滿了以後,需要結合移民就地安家立業的。對刑滿釋放人員實行“多留少放”原則,對於解決當時社會上尚不能完全解決的勞動就業問題,對於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鞏固政權,對於發展勞改生產,開發邊疆經濟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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